中标
[高新区]高新区工业企业雨污管网检测清淤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 [第1次变更]
金额
3602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0/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673万元
招标联系人-18079036122
招标代理机构新余市群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5797761108
中标联系人杨敦
公告正文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新余市聚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高新区工业企业雨污管网检测清淤项目
工程地址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筑面积 1.0㎡ 结构/层数 /0
招标范围 本工程为前期工作及初步设计,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网普查(物探、测量、封堵、排水、清淤、CCTV 检测、拆堵、淤泥 外运、污泥处置及排口水质检测)、初步设计。
招标控制价 36730000.00元 开标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中标候选人排序及相关内容
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建筑甲级
投标报价 36020094.08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杨敦 注册编号 CS103600021
等级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申报的业绩 1、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经2024年10月24日本项目定标会评审决定,中标人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因系统限制原因,通过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方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定标委员会定标评审结果进行公告。3、因系统限制原因,网站显示公示截止期为2024年11月01日,本项目仅对定标结果进行公告,不进行公示。
第二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江西省中赣投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建筑甲级
投标报价 36589933.72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赖江华 注册编号 CS1333300651
等级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申报的业绩 1、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经2024年10月24日本项目定标会评审决定,中标人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因系统限制原因,通过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方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定标委员会定标评审结果进行公告。3、因系统限制原因,网站显示公示截止期为2024年11月01日,本项目仅对定标结果进行公告,不进行公示。
第三中标排序单位名称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市政·市政甲级
投标报价 36668989.58 元 综合评估法得分
注册建筑师(结构师) 姓名 明亮 注册编号 CS133600118
等级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申报的业绩 1、按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经2024年10月24日本项目定标会评审决定,中标人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2、因系统限制原因,通过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方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定标委员会定标评审结果进行公告。3、因系统限制原因,网站显示公示截止期为2024年11月01日,本项目仅对定标结果进行公告,不进行公示。
本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情况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资格审查方法 合格制
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单位的数量 4
通过资审的家数 4 未通过资审的家数 0
中标候选人得分情况(专家名单不得公布)
单位/评委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赣投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总分 商务分 技术分
评委1 81 9 65 75 7 62 75 8 61
评委2 81 9 65 70 7 57 73 8 59
评委3 84 9 68 66 7 53 68 8 54
评委4 90 9 74 77 7 64 70 8 56
评委5 80 9 64 72 7 59 71 8 57
评标得分 82 72.33 71.33
注:评委顺序非评标报告计分顺序
原中标候选人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
单位名称
无效投标原因
认定依据
公示截止期:2024年11月01日
异议受理
招标人名称 新余市聚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8079036122
招标人地址 新余高新区渝东大道2318号
代理机构名称 新余市群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5797761108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龙湖村委龙湖村3号
监督机构
名称 新余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住建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联系电话 0790-7136026
注:1、若招标项目为构筑物或市政工程,招标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中的“建筑面积”和“结构/层数”则修改为:“构筑物容积”和“结构/高度”或者修改为“规模”和“用途”。
       2、在填写“投标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内容时,填写栏目按被无效投标单位的数量自行添加。
       3、当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出现投诉纠纷,原中标候选人经认定为无效投标,须重新进行中标候选人第二次公示(或者中标候选人第三次公示),此时应当需填写“原中标候选人无效投标原因及其依据”,同时按规定重新填写“第一中标排序单位名称”、“第二中标排序单位名称”和相关内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