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ZC530800202220109001: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污水处理建设技术咨询服务施工总承包施工技术方案永久工程修建临时设施临时工程永久占地计日工化石文物专利技术工程地质图纸试验报告地下障碍图纸施工场地有关资料设计交底施工证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工程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劳务作业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其它物品建造施工期运行工程的维护管理拆除工程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施工安全措施照管分包工程计量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分包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保障高温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水文气象抽样检验检验测试交通运输保管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交通设施道咱修建维修养护场内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桥梁超大件超重件场外交通施工控制网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测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治安保卫环境保护供水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地下工程火工器材爆破作业爆破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安全生产条件劳动保护设施安全教育安全工作手册劳动保护用具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临时用电方案安全作业培训社会治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处理废气做好废水废油治理支护水土保护水土保持事故调查处理监控救援器材定期组织演练防汛度汛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文明工地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钻孔探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水泥钢材中间产品现场工艺试验各可调因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施工场地清理试运行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勘察永久征地移民施工用地雨季施工排水防洪措施
金额
129.72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6/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c530800202220109001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吉伟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工0879-2818002
中标公司云南滇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9.72万元
中标联系人陈法潮
公告正文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C530800202220109001
二、项目名称: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供应商名称:云南滇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2幢5层A2-602室
成交金额(万元):129.72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标段名称: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
名称: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
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后150日天 |
项目经理:陈法潮 |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5202108691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忠光、杨凤丽、杨涌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用由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金额:1.2080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绿满路11号
联系方式:184871755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普洱市映山和园107幢8楼
联系方式:李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银
电 话:0879-2818002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定稿).doc 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定稿).doc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小型(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标的名
称),属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十六个行业中的建筑_行业;承揽企业为_云南滇
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350人,营业收入为5653.516858万元,
资产总额为3706.24495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集团
务
企业名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
3月16日
如提供还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
设集团
东建
刘玉
南/
141
30192
二零二二年六月代理机构: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项目编号:ZC530800202220109001竞争性磋商文件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1、营业执照;为遵循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磋商响应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必须按时参加磋商会议,不得缺席或迟到,会议开始前提交以下资料的彩色复印件:各供应商:注意事项提示
8、上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成功回执单。7、磋商保证金凭证;6、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代表人身份证;5、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4、拟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3、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资格要求12.项目概况与竞争性磋商范围11.磋商条件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以供会议查验,所提交的证件不用密封,单独提交,不提交证件或证件不合格的,所投响应文件无效。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8.联系方式47.发布公告的媒介36.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3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24.资格审查方法2
二、评审原则19一、评审办法19评标方法前附表16第三章评审办法16二、供应商须知正文9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
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标准6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附件:否决投标条件22五、评审程序20四、评审纪律20三、评审委员会19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9(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7(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66一、资格审查部分66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5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71(九)项目经理简历表70(八)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69(七)信誉要求69(六)供应商财务状况69(五)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69
三、技术部分78(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7(二)磋商报价一览表76(一)磋商函75二、商务部分75(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71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9(五)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9(四)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79(三)管理机构:78(二)主要工序78(一)施工技术方案;78
1.磋商条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报价表80附件:80
厂7
P=P
A+X-1B+▪▪?Bx-+BXBX+B手
。
01
2.4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2.3采购预算:总投资约130.00万元。2.2采购内容:建设排污主管2003米:其中φ4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680米,φ3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80米,φ2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1243米。110PVC管架设1200米;75PVC管架设1100米;2立方米化粪池20个;建设圆形检查井66个;建设猪圈粪便处理池30个;建氧化池1个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2.1项目地点: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2.项目概况与竞争性磋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C530800202220109001)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116.55.195.54:8001),凭企业数字证书(CA)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6月17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或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说明;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资格要求2.6标段划分:本次磋商项目只设一个标段。2.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4〕68号);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执行财库〔2017〕141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给予5%的扣除)1.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1.5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1.4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4.资格审查方法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的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2年06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北京时间)。6、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3.采购人不提供邮购采购文件服务,采购文件由供应商到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下载。2.竞争性磋商文件:0.00元/份,逾期不售,售后不退;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06月07日08:30分至2022年06月14日17:30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116.55.195.54:8001),凭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在网上报名并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的企业需要按照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USBKEY),并在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完成注册通过后,便可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已在网上报名的供应商,如果因某种原因决定不再网上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不到开标现场参加投标,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插入本公司CA锁(单位锁)进入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116.55.195.54:8001)撤销报名,否则可能会导致供应商诚信信誉受影响。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
8.联系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116.55.195.54:8001)上发布,采购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7.发布公告的媒介供应商在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携带本单位CA数字证书(机构证书和个人证书),即编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时的CA数字证书到开标会议现场解密文件。网上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还须到开标现场递交刻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光盘一份(光盘应密封),光盘内附电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为:★.ZCTBJ),纸质文件两份(一正一副),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视为撤回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普洱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116.55.195.54:8001),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网上确认电子签名,并打印“上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回执”,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及磋商地点: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地址:普洱市映山和园107幢8楼代理机构: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8487175524联系人:张吉伟地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绿满路11号采购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须知正文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联系电话:0879-2818002联系人:李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采购人 | 采购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地 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绿满路11号 联系人:张吉伟 联系电话:18487175524 |
1.1.2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普洱市映山和园107幢8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879-2818002 |
1.1.3 | 项目名称 | 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
1.1.4 | 工程地点 | 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1.3.1 | 竞争性磋商范围 | 建设排污主管2003米:其中φ4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680米,φ3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80米,φ2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1243米。110PVC管架设1200米;75PVC管架设1100米;2立方米化粪池20个;建设圆形检查井66个;建设猪圈粪便处理池30个;建氧化池1个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
1.3.2 | 工期要求 | 自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确保一次验收合格。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或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 1 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说明;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1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续 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 3 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4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5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4〕68号);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执行财库〔2017〕141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给予5%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的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不接受 |
1.5.3 | 成交服务费 | 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用由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踏勘。 |
1.10.1 | 磋商预备会 | 不召开,如有疑问请各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
1.10.2 | 供应商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 |
2.1.2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采购人以发出的答疑书、补遗书或通知等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06月13日09时00分 |
3.2.1 | 磋商报价 | 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后,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情况,采用包干价的形式进行报价。 |
3.2.4 | 采购预算价 |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约 130.00 万元,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价。 |
3.3.1 | 磋商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供应商必须在2022年6月13日09时00分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到保证金账户,其它形式的磋商保证金概不接受。供应商缴纳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注明项目编号及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保证金缴款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此次投标。 交纳方式:必须由公司基本账户转账或电汇 开户名称: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城区支行 银行帐号:53050168613800000446 联系电话:0879-2818002 保证金退还:未成交的投标单位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后持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套)到云南日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3.4.2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凭原始收款收据到本工程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未成交单位在确定成交人后5日内,凭原始收款收据到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提供2020或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 1 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说明。 |
3.7.3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 | (1)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 (2)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4.2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 | 纸质响应文件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壹份(电子标书以光盘形式提供)。 |
4.1.4 |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 | 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或密封章。 |
5.1 | 现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外密封袋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磋商响应文件在2022年06月17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磋商响应文件的包装应密封完好,加盖单位公章或密封章。 |
5.3 | 磋商时间截止和地点 | 截止时间:2022年06月1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政务服务管理局4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6.1.1 |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 评审委员会构成: 3人及以上单数,由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 |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章 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成交人。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不得参与磋商的情形 | ||
记入不良行为并在公告期内的当事人(含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行受贿罪犯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需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等被记录入不良行为的当事人)。 | ||
10.2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按照本须知第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会。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磋商会。 | ||
10.3 成交人公示 | ||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 | ||
10.4 知识产权 |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磋商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人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重新磋商的其他情形 | ||
除供应商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成交候选人,在磋商有效期内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 | ||
10.6 监督 | ||
本项目的磋商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采购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0.7 解释权 |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1.1.4本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1.1项目概况1.总则
1.3.2本磋商项目的工期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1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竞争性磋商范围、工期、质量要求1.2.1本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1.5本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但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资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1.5费用承担1.4.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人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
1.7语言文字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1.5.3本项目成交服务费用由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收取,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1.5.2公证费按国家规定相关文件收取(如有)。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10磋商预备会1.9.1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不得违法分包。1.11分包1.10.3采购人澄清的时间和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1采购人不集中召开磋商预备会。
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1.2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含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3.磋商响应文件2.3.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文件内容均以发布的纸质文件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3.1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确需要变更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2.2投标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同1.10.2的时间要求。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3.2.3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均采用人民币表示。3.2.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及所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及所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磋商报价3.1.1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部分、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3.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3.3磋商有效期3.2.6供应商可先到项目所在地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而导致的索赔或工作周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3.2.5在合同实施期间,磋商报价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3.2.4据合同规定,由供应商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之内,成交后,业主不另行支付。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3.4.3磋商保证退还到供应商的基本账户。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3.4.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
3.7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委员会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5.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3“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原件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或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中标通知书材料之一的原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7.6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刻录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5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有关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3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2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2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1.2磋商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1光盘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磋商响应文件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已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无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2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
5.2.2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单位不予接受:5.2.1采购单位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请所有供应商参加。5.2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受理情形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磋商时间和地点5.磋商
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评审委员会6.评审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审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7.2成交人通知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磋商依据。6.3评审
8.重新磋商7.3.3供应商成交人后,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7.3.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3.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人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签订合同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人结果通知未成交人的供应商。
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8.1重新磋商
9.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9.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人;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评审办法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磋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投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3、评审委员会在磋商时分四个阶段进行:2、本办法是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依据,在磋商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办法。一、评审办法评标方法前附表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资格评审 | 资格条件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或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 1 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说明;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 2021 年 1 月至今任意连续 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 3 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4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1.5信誉要求:企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1】181号文);支持监狱企业政策执行(财库〔2014〕68号);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执行财库〔2017〕141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给予5%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的企业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响应性评审 | 工期 | 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
2 | 响应性评审 | 质量 | 磋商响应文件有质量承诺且质量承诺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2 | 响应性评审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2 | 响应性评审 | 磋商保证金 | 已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2 | 响应性评审 | 否决磋商条件 | 供应商未出现否决投标条款 |
3 | 商务评审 | 最终报价评分 (10分) | 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即:F1=C/(B1,B2,…,Bn)×10 注:1)C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2)B1,B2,…,Bn为第n个经实质性审查合格的最后报价。 注:在计算报价得分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为小微企业,在进行价格扣除时仅做一次扣除。 |
4 | 技术评审 | 施工技术方案 (20 分) | 1.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非常细化完整、可行性很高,内容规范、标准化程度很高,程序清晰,安排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可行,得20分; 2.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细化完整、可行性高,内容规范、标准化程度高,程序清晰,安排科学,措施有力,切实可行,得17分; 3.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细化完整、可行性较高,内容规范、标准化程度较高,程序清晰,安排合理,有一定措施,得13分; 4.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编制一般,具有一定可行性,内容、程序一般,安排一般,只有基本措施,得9分; 5.项目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差,程序较差,措施有缺陷,得5分; 6.无项目服务方案的,得0分。 |
4 | 技术评审 | 主要工序 (20分) | (1)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明确、深入的表达,对施工重点、难点分析合理,解决方案切实可行的,得20分; (2)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明确、难点分析合理较为合理,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强,得17分; (3)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基本合理,项目关键技术、工艺较为明确,解决方案可行性一般,得13分; (3)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有主要工种施工方法,但解决方案可行性较差,得9分; (4)施工主要工序有阐述,但有明显不足,得5分; (5)没有施工主要工序阐述,得0分。 |
4 | 技术评审 | 项目管理机构(15分) | (1)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结构配备合理,充分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团队人员分工明确得15分; (2)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结构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团队人员分工较为明确得11分; (3)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结构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团队人员分工一般得7分; (4)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项目管理人员结构配备基本满足工程管理需要,但团队人员分工较差得3分; (5)供应商拟定的项目经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的资格条件,未提供团队人员结构不合理的,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0分。 注:供应商须提供拟投入团队人员的社保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
4 | 技术评审 | 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10分) | (1)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完整、安排合理、切实可行、科学规范、针对性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 10 分。 (2)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基本完整、安排合理、可行性较强、针对性较强,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8分。 (3)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内容基本完整、安排较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基本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 5 分。 (4)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一般,内容缺漏、安排不合理、可行性、针对性差,不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 3 分。 (5)无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得0分 |
4 | 技术评审 | 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0分) | (1)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有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服务保障方法并且内容齐全、切实可行的得10分; (2)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有惩罚措施和服务保障方法并且内容较全、基本可行的得8分; (3)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内容齐全、基本可行的得5分; (4)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但内容简单、合理性一般,切实可行性一般的得3 分。 (5)无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得0分 |
4 | 技术评审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0分) |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详细、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得10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较为详细、可行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得8分;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不详细、基本可行的,得5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一般,且明显不足的,得3分。 (5)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的,得0分。 |
4 | 技术评审 | 企业业绩 (5分) | 供应商2019年1月至今应承担过至少1项与本项目类似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1项加1分,加至5分为止。 注: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有效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 |
二、评审原则4、评审委员会按照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3成交候选人。第四阶段为详细评审,其中详细评审分为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通过响应性评审的方可进入本阶段评审。第三阶段为磋商,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进行二次(最终)报价;第二阶段为响应性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方可进入本阶段评审;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
四、评审纪律2、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七部委第12号令,负责本次评审工作。1、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三、评审委员会2、如果评审委员会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磋商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五、评审程序5、与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对评审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4、评审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外出、缺席,因公有事确需外出,必须征得同意。3、评审完成后所有磋商材料应如数交还。2、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对磋商情况和评审结果保密,不得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1、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自主评审,并签字确认。5、评审委员会成员就磋商响应文件发表专业的、客观的、公正的意见。为公平起见,每个成员对磋商响应文件有任何的质疑,应当在讨论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排序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排序结果的依据。4、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记录各家供应商的优点和缺陷。3、评审委员会成员阅读和研究竞争性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评审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在评审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2、采购人代表介绍工程项目背景情况。1、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组长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2)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7、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①评审委员会技术组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所取分值须为整数。评分要求和统计原则:(8)评审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6)不同供应商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成交通知书:2、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1、评审委员会按评审后的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至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时,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得分高者排名在前;技术部分得分也相同时,由评审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成交候选人,得票多者排名在前。六、磋商结果③统计分数原则: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在3份以上时,去掉最高和最低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为供应商技术部分得分;当评委有效评分份数少于3份(含3份)时,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供应商的技术部分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②技术部分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各评委的评分应在评审委员会内进行公示,某个评委对某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低于(高于)所有评委对该磋商响应文件评分分值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值的平均分值10分以上(含10分)的,该评委须向评审委员会作出明确解释,理由不充分的该评委应对其评分作修正,若拒不修正的,该评委对此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分不得参与计算此磋商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得分。
(2)采购人按规定将成交人的结果进行公示。(1)本项目的成交通知书将按本须知第七款规定确定成交人并授予成交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授予标准(2)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定标方式
1.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做否决处理:1.否决投标条件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审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此处所列的否决条件为准,其他地方所列的否决条件无效,评审委员会不得根据“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以外的条款否决投标。总则否决投标条件附件:否决投标条件
1.1.6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1.1.5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1.1.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要求签字的;1.1.3供应商有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的;1.1.2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1.1.1不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未经同意主动提交澄清、说明材料的;
1.1.12供应商的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关键字迹不清晰可辨的或证明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1.1.11磋商响应文件无质量承诺或质量承诺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1.1.10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1.1.9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示”的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1.1.8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及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数量或形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1.1.7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评审办法前附表中对应评审标准的;
(以双方最终签订合同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1.15磋商报价超出采购人公布的控制价的。1.1.14评审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的;1.1.13未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提交承诺或证明材料的。
合同编号: 合同自编号: 招标编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自编号: | 招标编号: | ||||||||||||||||||||||||||
合同编号: | 合同自编号: | 招标编号: | |||||||||||||||||||||||||||
本合同须加盖甲乙双方骑缝章有效 | |||||||||||||||||||||||||||||
云南省政府采购 | |||||||||||||||||||||||||||||
(委托采购) | |||||||||||||||||||||||||||||
合 | |||||||||||||||||||||||||||||
同 | |||||||||||||||||||||||||||||
书 | |||||||||||||||||||||||||||||
签订地点: | |||||||||||||||||||||||||||||
云南省财政厅 制 | |||||||||||||||||||||||||||||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 地 址: | 邮 编: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电 话: | 签订日期: |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经办人: | 电 话: | 签订日期: | |||||||||||||||
甲方(采购人公章)名 称: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 | |||||||||||||||||||||||||||||
地 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电 话: | |||||||||||||||||||||||||||||
签订日期: | |||||||||||||||||||||||||||||
乙方(供应商公章)名 称: | |||||||||||||||||||||||||||||
地 址: |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经办人: | |||||||||||||||||||||||||||||
电 话: | |||||||||||||||||||||||||||||
签订日期: |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成交)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项目名称),已接受中标(成交)人名称(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它合同文件。(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合同技术条款)的,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成交)的函件。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主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3.2永久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飞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成交)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9)其他合同文件。(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井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和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和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己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履约担保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外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
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接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体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宣。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担。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投标人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咱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井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4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条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从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己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12.5暂停施工持续28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己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另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7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o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5.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援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井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计算工程价款。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未,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的该部分工作。(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改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条款的约定办理。(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从。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井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就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
18.3.4需提交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施工期运行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试运行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t页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己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己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己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
和保密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王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超标洪水、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3避免和威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期),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己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的约定办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事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井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己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撒离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己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以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
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投标人在收到投标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投标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投标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投标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投标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的部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2.6监理人:待定。1.1.2.3承包人:(中标(成交)人)。1.1.2.2发包人: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镇人民政府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⑵中标(成交)通知书⑴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1.4日期
⑻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⑺图纸⑹技术条款和要求⑸通用合同条款⑷专用合同条款⑶投标报价书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联络送达的期限:14日内。1.7联络⑼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招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等)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发包人应按第8.1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1)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及其他与施工有关人员的关系;2.8其它义务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根据监理人指示划定,用地期限在本合同工程完工后2个月。承包人只能在商定的用地范围内安排施工,超出商定的用地及临时施工用地的范围外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机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2)作出变更决定;(1)确定延长完工期限;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4)承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特别是雨季施工排水与防洪措施),避免施工中造成水土流失,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承包人必须结清和施工所在地政府、老百姓的所有拖欠款项及今后施工中发生的相应款项,承包人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2)在施工队伍进场后,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设备人员进场报验单经监理方检查、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工程方可开工。(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交通等临时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对乡村便道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若造成当地交通、农田、房屋、植被等损害,承包人应负责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及赔偿。4.1.10其它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4.2履约担保(7)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以外的承包人所需用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6)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发包人有权指定承包人开户银行,并请银行代为监督;(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生活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4联合体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3分包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的金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8.1.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开工后21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11.开工和竣工(完工)承包人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因本工程地处林区,安全防火问题尤其重要,因此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工地的消防工作,组建专职消防队伍,在工地配备必要的日常消防设备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工作。增加以下条款: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签订合同14日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要求完工日期表:本合同全部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增加以下条款:11.2竣工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总施工工期 | 备注 |
1 | 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 |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程提前的奖金约定: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内容,提前完工的,不进行任何奖励。11.6工期提前每节点工期及总工期每延长一天,将扣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特殊情况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本款补充如下:
本条增加:14.2现场材料试验14试验和检验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1、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条增加:无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其《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均不作调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监理人认为材料试验需送省、市(或)县级质检部门试验时,承包人应经监理人见证取样后送上述质检部门进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考虑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文,并代之以: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或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定额子目按投标报价的编制水平编制补充单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新增项目的单价编制应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所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基价及取费标准保持一致;新增项目的工程量与最终实施的工程量,无论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如何,其单价均不作调整。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同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报发包人批准。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按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方上报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删去本款,并代之以: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合同承包人在收到预付款时,需要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的付款时间为:在合同协议书签订14天后一次性支付。(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全部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合同累计完成金额;——签约合同价;——工程预付款总金额;式中——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其余%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完毕,其中各种竣工资料交清并归档后支付%,其余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后,扣除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次付清。剩余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款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8竣工验收(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删除本条,并代之以按17.3.3款执行。17.4质量保证金
各方按相关规定购买,费用自理。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算。本工程保修期为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2.2本条修改为:发包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
24争议的解决(8)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如未能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承诺的人员、施工设备按时、如数进入工地,致使本标段工程的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本款增加以下内容: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
(发包人全称):履约保函附件一: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裁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再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投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___)。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二: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用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2、建设规模:建设排污主管2003米:其中φ4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680米,φ3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80米,φ200钢带双壁螺纹管铺设1243米。110PVC管架设1200米;75PVC管架设1100米;2立方米化粪池20个;建设圆形检查井66个;建设猪圈粪便处理池30个;建氧化池1个及其他附属工程。(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1、项目地点: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第五章采购需求及技术标准年月日传真:电话:
响应文件江城县曲水镇怒那村赶马寨小组盘海小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二次)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保一次验收合格。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确3、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一、资格审查部分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项目编号:
单位名称 | 成立时间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主管部门 | ||||||||||
营业执照发证 机关及号码 | ||||||||||
营业范围 | ||||||||||
企业现有人员情况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职务 | ||||||||
企业现有人员情况 | ||||||||||
资金情况 | 资产总额 | 万元 | 企业资本金 | 万元 | ||||||
资金情况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帐号 |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附申请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年月日供应商:(盖章)特此证明!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
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
(六)供应商财务状况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或相关情况说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五)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月日
附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八)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1、企业信誉良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七)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或2021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满1年的,提供自成立至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说明。
(十)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附项目经理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九)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学历 | 毕业院校 | 专业 | |||||
职务 | 职称 | 注册情况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简历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款 | |
项目实施时间 | |
备注 |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注: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有效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不予认可。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如提供还需附相关证明材料。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标的名称),属于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十六个行业中的行业;承揽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注: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日期:单位名称(电子签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的磋商报价承担本项目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承担委托服务,严格执行所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致:{采购人名称}(一)磋商申请函二、商务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为成交人: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磋商报价一览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竞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技术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供应商应按本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具体格式由供应商自行确定):三、技术部分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总报价 | 大写: 小写: |
质量承诺 | |
工期承诺 | |
保证金缴纳形式 | |
备注 | |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 年月日 | |
此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应放在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 |
注:附人员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3)管理机构:(2)主要工序(1)施工技术方案;
姓 名 | 职 称 | 拟在本项目中任职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 |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4)工期承诺及保证措施;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最终报价大写:小写:承诺及保证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此表为现场报价表,盖章后准备2--3份将空白表带至开标现场供应商名称最终报价大写:小写:承诺及保证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备注:此表为现场报价表,盖章后准备2--3份将空白表带至开标现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二次报价表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