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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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洋太科光学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5736项目名称东莞东洋太科光学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中南中路84号26号楼建设单位东莞东洋太科光学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龙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东洋太科光学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中南中路84号26号楼,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6′32.501″,东经113°44′24.201″。项目迁改扩建后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塑胶镜片、玻璃树脂镜片、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150吨、塑胶镜片18吨、玻璃树脂镜片3吨、模具70套(自用),占地面积5600m2,总建筑面积13248m2,设有员工240人,年工作312天,每天一班,每天工作8小时,均在项目内食宿。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环保措施破碎工序: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注塑成型工序:项目注塑成型工序有组织部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未收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扩改建)的要求。喷砂工序:项目喷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配套有收集装置(滤芯过滤)对高速状态下的喷料进行拦截收集,回用于喷砂工序,喷砂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真空泵油雾:项目真空镀膜过程中会使用真空泵,会产生油雾,且真空泵自带油雾过滤装置,油雾产生量较少,因此,本项目只对其进行定性分析。备用发电机尾气:项目备用发电机尾气经烟管收集后采用碱液喷淋系统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厨房油烟:项目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标准。2、水环境环保措施项目厨房含油废水经隔油隔渣池、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可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及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水洗用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碱液喷淋废水经固定的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置单位处理;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即雨水与生活污水分开排放,项目做好雨污分流专业施工图,图纸有清晰流向,雨污收集分明,管网布置合理,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3、声环境环保措施项目通过合理布局、减振、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使得边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4、固体废弃物环保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公众参与情况无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11-20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联系电话0769-81152312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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