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26
系统发布时间:2019-09-2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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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对 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 雅安经济
开发区产业规划咨询项目中标质疑函》 的 回 函
质疑人: 北京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邮政编码 :100801
法定代表人:金良浚 联系电话:13810306506,010-66094247
被 质疑人: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3号
邮政编码 : 625100
联系 人: 赵若锋 联系电话:1 8981621010
被 质疑人: 中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号楼1单元602
邮政编码 : 610041
联系 人: 张女士 联系电话: 028-83226053、028-85136215
质疑人认为“雅安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咨询项目(招标编号:5118012019100139)”的中标结果使质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9月6日向我单位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19年9月10日接收 到质疑人的 书面 质疑函。我单位受理质疑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政 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参与此项目政府采购有五家供应商,其中,两家供应商(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资格,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PPT现场展示人高跃民(以下简称高)与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雁鸿(以下简称陈)关系密切,从以下事实证明为利害关系人,本项目投标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严重嫌疑,不符合供应商资格相关规定。
依据事实: 通过官方企业征信机构——企查查调查获知:深圳欧特福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中,高为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为43%,直接控股;陈也是此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为10%,直接控股;广州欧特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高为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为41.5%,直接控股;陈也是此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为9.5%,直接控股。从以上事实证明,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跃民和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雁鸿为重要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在投标中具有实施围标、串标等法律规定不许可的重要事实。
法律依据: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 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规定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质疑事项1回复: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以及质疑人已提交的证据,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PPT现场展示人高跃民与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雁鸿不存在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条第5.1条规定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和 第5.3条规定 的“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的情形。质疑人已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项目投标中存在任何围标、串标的行为。因此,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 已公布的中标公告无效,项目名称编号和中标单位同本项目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公示。我们怀疑采购代理机构有意发布虚假公示信息;评标委员没有秉持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履行职责,现场篡改评审标准,将国家利益抛之脑后,这种行为请引起高度警示。
事实依据: 经查:第一,雅安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咨询项目中标公示,在《评审情况汇总表》采购项目编号是:5118012019100139,但9月6日发布项目中标公示的项目编号是:5101132019000183,这编号是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交通运输局市域铁路S1、S4、S12线预可研编制项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项目、两件事。
第二,9月6日发布项目中标公示,《评审情况汇总表》中,“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不存在“中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这个供应商单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该单位也不存在,证实项目中标公示的依据不存在。
法律依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鉴此,9月6日发布的项目中标公示的《中标结果确认函》是没有依据的、是无效的,应作废。
质疑事项2回复: 因本项目发布中标公告时附件上传错误,现已发布中标更正公告并重新上传附件。
质疑事项3. 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五家供应商,其中,两家供应商(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实力,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是否合格有重要怀疑。我们认为上述企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
事实依据: 通过官方备案、企业征信机构—企查查,以上两家公司的营业范围,均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符合,相关度极低,从相关方面了解以上两家单位很少承接过产业规划。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该公司不是编制产业规划的机构。质疑人对以上两家单位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存在重大怀疑,这是对本项目200多万国家资金的使用是否持负责任态度的重大问题。
质疑人作为一家政府智库机构,在产业规划领域积累了30多年丰富经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这次投标中遇到的极不公正状况,我们期待引起雅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请查证:以上两家单位所提供的业绩项目合同和项目人员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质疑事项3回复: ①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本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未要求投标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投标;②投标人北京帝欧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历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提供了承诺函,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要求。
质疑事项4. 质疑人投标提交的单位纳税凭证符合此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格要求,资格审核应该通过。
事实依据: 质疑人提交的单位纳税凭证,显示质疑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所属的税务机构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符合招标文件中,“2019年(含)以来任意1月的税收缴纳证明”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由此,质疑人提供的纳税凭证,符合法律要求。
第二,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2019年(含)以来任意1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知,质疑人提供了2019年4月向所属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凭证,符合本项目投标要求。
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019年(含)以来任意1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不含供应商承诺);②复印件加盖公章);2)2019年(含)以来任意1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含供应商承诺);②复印件加盖公章)。质疑人所提供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为2018年01月至2018年12月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的“2019年(含)以来任意1月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函复
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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