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沈阳地铁1号线东延线工程、沈阳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其它工程
金额
110.49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10101tp001023515
预算金额110.49万元
招标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110.49万元
中标联系人张鹏
公告正文
沈阳地铁1号线东延线工程、沈阳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210101TP001023515 | 工程名称 | 沈阳地铁1号线东延线工程、沈阳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 ||||||||
标段编号 | 210101TP001023515001001 | 标段名称 | 沈阳地铁1号线东延线工程、沈阳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 | ||||||||
建设单位 | 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填报单位 | 辽宁经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工程类别 | 其他项目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9月23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9月26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 | 建设地点 | 沈阳市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 张鹏 | 1104900.000000元 | 639 |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顺利通过评审,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规定 | 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须包含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等) | 90.12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辽宁爱必森环境检测中心 | ||||||||
项目负责人 | 张鹏 | 薛磊 | 王史 | ||||||||
注册资格 | |||||||||||
证书编号 | |||||||||||
投标报价 | 1104900.000000元 | 790500.000000元 | 1103300.000000元 | ||||||||
工程工期 | 639 | 150 | 639 | ||||||||
质量要求 |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顺利通过评审,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规定 |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顺利通过评审,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规定 |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公共场所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顺利通过评审,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规定 | ||||||||
企业资质 | 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须包含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等) | 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须包含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等) | 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须包含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等) | ||||||||
评审得分 | 90.12 | 71.72 | 68.28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 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辽宁爱必森环境检测中心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陆辽宁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平台:http://www.lnsgczb.com:8055/TPBidder/memberframe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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