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21]g[gk]2017064
预算金额130万元
招标公司明溪县总医院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庄沧涛18850313613
公告正文
明溪县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明溪县医院

乙方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G[GK]2017064明溪县总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行业应用软件 行业应用软件 1 1300000 AMHIS v3.0、AMCIS v2.0、AMLIS v1.0、AMPEIS v1.0、AMECP v1.0、AMDEX v1.0、AMOA v1.0、AMCIDWS v1.0 2018年01月01日前完成两院的HIS系统基础建设并上线,2018年06月30日前完成全部系统建设 我司承诺所有产品自验收之日起提供一年的维护服务(包括远程维护、电话指导、现场维护等),服务响应时间为全年7*24小时随时响应。工作期间(正常工作日8:00-18:00)软件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15分钟,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1小时;非工作期间软件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
合计: 13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8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199号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系统上线并在客户现场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后,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关验收报告。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 首款: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20%,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2)验收款:项目上线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75%,计人民币玖拾柒万伍仟元整(¥975,000.00);(3)质保金:项目至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壹年的免费售后维护服务。维护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5%,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根据明溪县总医院要求建立统一完整的医院信息系统,能够为病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能够方便医院的工作,能够为医院的管理提供全面支持,能够适应国家特别是地方医改的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医院等级评审要求。要求系统应“以医疗流程为主线,全面、完整地记录医疗信息实现决策支持;以财务为基础,分层设计病人的费用信息以进行科学的成本管理;以管理为目标,使信息系统成为管理的理念的载体和推进工具”。本次建设解决医院基础信息化建设要求。 2.技术内容: 序号 项目分类 产品名称 数量 1 HIS基础信息系统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支持多院区) 1 上线东、西两院区 2 LIS检验信息系统 实验室检验系统软件 1 检验危机值 仪器接口接入数 16 3 PEIS体检系统 体检管理系统 1 4 PASS系统 合理用药系统 1 5 ECP临床路径系统 临床路径管理系统 1 6 OA办公自动化系统 OA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 1 3.技术方法和路线:主体软件采用 VisualStudio2008 开发工具,C#语言,后台数据库采用 SQL2008。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开发计划; 2.项目实施计划; 3.培训计划; 4.运行期间维护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018年01月01日前完成两院的HIS系统基础建设并上线; 2.2018年06月30日前完成全部系统建设。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及需求文档等。 2.提供时间和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 3.其他协作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甲乙双方各留存壹份。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1)其中研发费用壹佰叁拾万元整(¥1,300,000.00); (2)其中设备费用无。 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首款:项目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20%,计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2)验收款:项目上线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75%,计人民币玖拾柒万伍仟元整(¥975,000.00); (3)质保金:项目至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壹年的免费售后维护服务。维护服务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合同总款项的5%,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 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8号 帐号:3510 1504 0010 5900 6888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无的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帐目。 第六条: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合理支配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权以无的方式检查乙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和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的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第八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1.无。 乙方可以转让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无。 第九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风险损失:合同总价不变,采用其它可用的技术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邀请专家评估的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 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 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产生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甲乙双方商务秘密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其它秘密事项。 2.涉密人员范围: 主管人员、合同经办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上一款所述秘密事项的人员。 3.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 4.泄密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蒙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乙方: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涉及甲乙双方商务秘密的资料、信息、数据和其它秘密事项。 2.涉密人员范围: 主管人员、合同经办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上一款所述秘密事项的人员。 3.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 4.泄密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蒙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以现场交付方式提交甲方明溪县总医院信息系统软件程序一套及相关材料(如技术说明书、维护手册、培训(使用)手册、源代码文件等)。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2018年06月30日前完成研发成果的交付,交付地点:明溪县总医院信息科。 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系统上线并在客户现场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签署相关验收报告。 如系统上线并在客户现场正常运行三十个工作日后,甲方未予以验收且未书面提出任何问题,则乙方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照第五条第二款“付款方式”的约定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承担专利权的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无(甲、乙、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无。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甲方。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甲乙双方。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双方所有。 第十六条: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七条: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第十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应用技术。 2.地点和方式:地点由甲方确定,按培训计划方式进行指导和培训。 3.费用及支付方式:包含在研发费中。 第二十条: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罚金:每推迟1周,违约罚金为合同总额的0.5%;总违约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罚金:每推迟1周,违约罚金为合同超期未支付金额的0.5%;总违约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 3. 因甲方功能增加或既定流程变动过大造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增加,乙方应在需求确定完后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研究开发工作时间及开发经费确认表,经甲方确定后另行签署相关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由甲(甲、乙、双)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无。 乙方有权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甲、乙、双)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无。 第二十二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罗斌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苏泽阳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经常联系,相互沟通,对技术资料的变更及时通报对方; 2.全权配合项目实施及组织协调项目的开展、验收等工作; 3.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作。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厦门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无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无。 第二十六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甲方提出的书面技术要求; 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 3.技术评价报告: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无;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无; 6.其他:无。 第二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明溪县医院 乙方: 厦门安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199号 住所: 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5号502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庄沧涛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459877402 联系方法: 1885031361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科技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1504001059006888


签订地点:三明市明溪县


签订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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