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庄河市教育局2021年校车服务采购项目(续签)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08/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内容为:
庄河市教育局2021年校车服务采购项目(续签)
庄河市教育局2021年校车服务采购项目(续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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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服务协议
甲方:庄河市教育局
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元
电话:89715161
乙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君
电话:39572017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校车安
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
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方式
1、基于对乙方具备专业客运企业资质的信赖,甲方将
行政辖区内的接送学生服务委托给乙方经营和管理,乙方承
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来经营与管理校车,保证全面完成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辖区的校车运营服务。
2、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校车运行服务
费用。
3、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校车运行服务费用外,不
再承担校车的任何生产经营管理和安全运营方面的责任。校
车的经营管理以及安全运营义务由乙方全面负责。
二、服务车辆、期限
1、服务车辆:乙方将依据甲、乙双方的约定,配备符
合国家标准的46座校车2台(辽BYH661、辽BYD156),用
于为中小学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2、服务期限:1年(自校车实际上线运营之日起计算)。
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经甲、乙双方商定后,合理规划校车运行时间、线
路、站点,制定校车安全服务规范,甲方有权依上述规划、
规定和规范行使管理职能,随时对乙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2、对乙方影响校车正常安全运行的经营行为,甲方有
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而未整改完毕,甲方有权解除
本合同。
3.对乙方所提供的不能遵守校车驾驶员规章制度的司
机,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4、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有权增
加新的校车线路和站点,乙方在保证道路符合校车安全运行
条件下实行。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经营自主权。
2、乙方拥有对校车司机的管理权。
3、协议期内,遇国家、省、市对校车运营进行本协议
约定以外的补贴(如燃油补贴等),其补贴待遇由乙方享有。
4、乙方享有对恶省天气影响安全运行条件下停运权利。
5、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本协议项目下的运送
幼儿任务。乙方不得减少发车班次。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安排校车车上照管人员,协助司机维
持行车期间车内纪律和安全。
2、甲方负责协调学校、村屯无偿提供校车停放场地及
驾驶员休息用房。
3、甲方确保按时为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4、甲方在权限内协助乙方办理校车车牌、校车许可等
相关手续。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校
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各类岗位责任制及绩
效考核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
车速。
2、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出入车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
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
确保校车的安全。
3、乙方须按规定、按高标准足额为车辆投保,做到应
保必保。按照非运营车辆保险,险种及保额为第三者100万、
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和不计免赔险,按每座50万投保
承运人险,投保交强险,交车船税,按标准费率计算。
4、乙方应自觉利用3G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
段辅助保障校车安全管理。
5、乙方应建立健全校车服务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甲方
指定部门审核备案。
6、乙方须与服务学校签订校车安全服务责任书;乙方
所聘用校车驾驶员须与服务学校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7、乙方必须按安全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运行
线路按照实际天数安全有序运营。
8、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家
长的监督评议。
9、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
泥宁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霉等低
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10、乙方须保证提供有备用校车,一旦出现车辆故障,
可以保证在60分钟内完成幼儿的接送任务。
11.乙方须对驾驶人员有充分考虑,聘用专职的驾驶人
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当出现生病等情况时有合格的备用司
机进行驾驶,以保证不耽误接送学生。
12、鉴于本合同约定之校车的经营权与管理权以及安全
运管义务为乙方,故乙方运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生产或交通
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负责对校车进行日常运营与管理,负责提供接
送学生上下学服务,负责支付车辆保养、燃油、检测、驾驶
人员、随车照管人员费用(照管员费用与当地中小学持平)
等与校车运营与管理相关的所有费用。
14、校车运营与管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
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与校车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
1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服务进
行转让或分包。
四、付款方式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校车运行补贴费用标准为:每辆校车
每年服务费111,175.71元(人民币)(10个月),本次2
台46座中小学专用校车合同总价款每年222,351.42元(人
民币)(最终费用以实际运行时间和运行车辆数计算).该
费用涵盖企业管理费、各项税金、燃油费、车辆保险费、车
辆保养费、车辆维修费、卫星定位通讯费、轮胎消耗费、检
车费、司机工资、随车照管员工资等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
鉴于校车运营特点及中小学校学年、学期制管理特点,双方
约定年底支付方式,由甲方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当
年的服务费用,剩余合同款项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
(无息)。乙方应按甲方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结
算时按实际在线运营车辆数量计算。
运营成本费用按年预算,以双方约定的成本费用测算金
额为准,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当测算基础与依
据发生变化时,双方应通过协商重新测算。
乙方应得利润部分,甲方按照约定利润额,依据校车管
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及车辆验收结果于年末付给乙方。
在本学期内,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燃油.保险等成本
费用大幅上涨或下调,或因劳动力政策及市场变化.用工形
式变化导致驾驶员人工成本大幅上涨或下调,致使本学期预
付金额不足或超出,双方协商确定补足或返还。除此之外,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额外费用,如发生
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其他约定
1、乙方所聘校车驾驶员在早晨到校至晚上放学发车前,
由学校负责安排休息处。
2、若学校需要校车提供春游、运动会等其他通勤服务,
可由乙方与学校双方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校车服务费
用。
3、本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由优先续约权。
4、在合同期内若上级政策有变化,按上级政策为准。
5、乙方的特别承诺:
乙方指派的校车驾驶人员为专职驾驶人员,均已取得相
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驾
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
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
无吸毒史,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为记录。
备用驾驶人员及校车管理维护人员均具有相应岗位资
质,能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道德
规范。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
与该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
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费)等,并及时
履行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运营补贴中扣
除代付。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侵权
或损害赔偿纠纷,除随车照管人员或学生故意行为造成外,
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以及处理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
费),并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
运营补贴中扣除代付。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驾驶人员出现超速、超载、
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由
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管理费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必须按庄河当地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甲方没有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乙方可以在
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催告支付,仍不支付,乙方可以要求解
除合同,并要求甲方从约定付款最后时限起,每逾期一日向
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同时由甲方承担因合
同终止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乙方应当给甲方留有必要的
重新选任新的校车经营者的时间。在新的经营者没有接手前,
乙方不得停止运营校车。但是,校车在此期间的运行费用和
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线路运行校车,以及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任何违反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整改时,甲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经甲、
乙双方协商后就协议条款重新约定,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终
止。
七、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规定年限使用或减少用车数量或不能保
证按约定提供用车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将报监管部门
依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
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庄河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采购合同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
三
各执二份。
2
教
甲方(盖章(盖章):
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字):C(签字)
01年82日002年8月2日
校车服务协议
甲方:庄河市教育局
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元
电话:89706122
乙方: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君
电话:39572017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校车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服务方式
1、基于对乙方具备专业客运企业资质的信赖,甲方将由庄河市政府出资购买的
校车全部交由给乙方经营与管理。乙方同意接受校车服务的经营与管理,并承诺严格
按着本合同的要求来经营与管理校车,保证全面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甲方辖区内指定的
中小学专业化校车运营服务。
2、基于校车的公益性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校车运行补贴费
用,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用及车辆设备使用费用。
基于乙方企业经营发展和承担风险的需要,甲方向乙方支付必要的经营收益(即
乙方利润);乙方的利润按照与庄河市政府商定数额计算、支付。
3、甲方将校车交付给乙方后,校车的经营与管理权以及安全运营义务即全部转
移给了乙方,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外,不再承担校车的任何生产经营管
理和安全运营方面的责任。校车的经营管理以及安全运营义务由乙方全面负责。
二、服务期限
庄河市中小学校车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注: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本项目可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
多可续签两次。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本合同所约定之校车,系政府为发展公益事业由财政出资购买,属于国有资产,
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服务。乙方应当妥善使用与管理校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
挪做它用。否则,如造成校车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校车自身损
耗的除外。
2、甲方有权规划校车运行时间、线路、站点,制定校车安全服务规范,并有权依
上述规划、规定和规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随时对乙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
述规划、规定和规范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对乙方影响校车正常安全运行的经营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届满
而未整改完毕,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对乙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司机,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4、合同期内,国家、省、市和地方政府如有给予校车服务经营者本协议约定以外
的其他财政补贴及政策,由市政府决定乙方是否享受相关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取得校车的服务权后,拥有经营自主权。
2、乙方拥有对校车司机的管理权。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所提供校车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为全部校车安装乙方指定的
3G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设备。
2、负责制定校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3、负责协调各乡镇街道、学校、村屯无偿提供校车停放场地及驾驶员休息用房。
4、甲方确保按时为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5、甲方同意乙方在庄河市注册设立的客运公司增设“校车服务”经营业务。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驾驶员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管理制度、各类岗位责任制及绩效考核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
持安全车速。
2、乙方应当妥善使用与管理校车,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挪做它用,乙方应保
证专车专用,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校车从事其他运营业务,不得搭载与本协议服务内容
不相关的人员。建立车辆安全维护档案,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执行出入库检
查制度,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确保
校车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如果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校车损坏或提前报废,乙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3、乙方须按规定、按高标准足额为车辆投保,做到应保必保,按照非营运车辆保
险,险种及保额为第三者100万、车损险、盗抢险、玻璃险和不计免赔险,按每座50
万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交强险,交车船税,按标准费率计算。
4、乙方应自觉利用3G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高科技手段辅助保障校车安全管理。
5、乙方应建立健全校车服务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甲方指定部门审核备案。
6、乙方须与服务学校签订校车安全服务责任书;乙方所聘用校车驾驶员须与服务
学校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7、乙方必须按安全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运行线路安全有序运营。
8、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评议。
9、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
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宁的道路上行驶,或者
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霉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10、乙方须保证提供有备用车辆,一旦出现车辆故障或学生人数变化较大的情况,
可以保证在20分钟内安排备用车辆接送学生。
11、乙方须对驾驶人员有充分考虑,聘用专职的驾驶人员,并合理安排人员,当
出现生病等情况时有合格的备用司机进行驾驶,以保证不耽误接送学生。
12、鉴于本合同约定之校车的经营权与管理权以及安全运营义务已经转移给了乙
方,故乙方运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生产或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
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乙方负责对甲方所提供的校车进行日常运营与管理,负责提供接送中小学学
生上下学服务,负责支付车辆保养、燃油、检测、驾驶人员、随车照管人员费等与校
车运营与管理相关的所有费用,中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如发生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
14、校车运营与管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与校车
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否则采购人将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服务进行转让或分包。
四、付款方式
采购人于次年1月末前支付上一年度服务费(据实结算,无息),结算时按中标
价33797415.72元/220日/304辆*实际在线运营天数*实际在线运营车辆数量计算。注:
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33,833,599.00元。
乙方应按甲方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发票。
五、其他约定
1、乙方所聘校车驾驶员在早晨到校至晚上放学发车前,由学校负责安排休息处。
2、若学校需要校车提供春游、运动会等其他通勤服务,可由乙方与学校双方在市
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校车服务费用,协商不成的,根据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实际运行里
程或用车时间确定校车服务费用,乙方不得拒绝学校因春游或运动会等的用车需要。
3、甲方承诺:
甲方提供的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为51座校车43辆,46座校车213辆,41座校车
10辆,37座校车38辆,(以上校车座位含司机和随车照管员座),所有车辆均符
合国家校车规范要求。
4、乙方的特别承诺:
乙方指派的校车驾驶人员为专职驾驶人员,均已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取得
校车驾驶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最
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吸毒史,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
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备用驾驶人员及校车管理维护人员均具有相应岗位资质,能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乙方应承担与该次交通事故相关的一切
责任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费)等,并
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运营补贴中扣除代付。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侵权或损害赔偿纠纷,除随车
照管人员或学生故意行为造成外,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以及处理该纠纷产生的一切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及各项法律事务费用、各项杂费),并及时履行
赔付义务,如乙方延迟赔付,甲方有权从运营补贴中扣除代付。
若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驾驶人员出现超速、超载、酒驾、疲劳驾驶等违反
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管理费所涉及的所有税费必须按庄河当地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甲方没有按时向乙方支付补贴费用,乙方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催告支
付,仍不支付,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给甲方留有必要
的重新选任新的校车经营者的时间。在新的经营者没有接手前,乙方不得停止运营校
车。但是,校车在此期间的运行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运行校车,以及
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拒绝整改时,甲
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协议条
款重新约定,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终止。
七、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规定年限使用或减少用车数量或不能保证按约定提供用车服务,造
成甲方损失,甲方将报监管部门依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若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政府采购合同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
效。
3、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庄河市政府采购
管理办公室一份,庄河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一份。
4、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福
教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代人
(签字)(签字):
12年2月2日V2年8月2日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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