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教学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52.4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6/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00]qzscgzx[tp]2018069
预算金额52.4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裘锦中13559171093
公告正文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教学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乙方福州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SCGZX[TP]2018069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教学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C02010301 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1 国内 524650 524650 福州志科 志科V1.0
合计: 52465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肆仟陆佰伍拾元整(¥5246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付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北门街都督第巷2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产品应是原厂、原装、全新产品,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若产品出现质量技术等问题,应更换合格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延长交付使用的经济责任。具体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中标供应商在完成服务内容相关条款前,应按信息化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的各个功能模块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中标供应商应随同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完成服务内容检验报告、服务要求达到产品质量要求。 2 服务内容完成后送达采购单位安装现场后,由采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要求。最终验收以示范校检查专家组专家对“信息化教学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为准。 3 本次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4 本次采购的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由中标供应商会同采购单位按双方规定的标准及合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采购单位应准备完备、规范的验收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按合同总金额的5%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即26232.5元。(该履约保证金待中标人供应的货物验收合格后直接转为免费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中标人供应的货物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期达12个月且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质保期为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转包,一经发现,当即解除合同。 10.2乙方在建设过程中未能按照技术参数、内容及要求、设计制作规范等,一经发现,当即解除合同。 10.3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10.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 10.5合同约定货物的型号、数量有变更时,甲方至少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 10.6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0.6.1 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的; 10.6.2 不能按期交货并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 10.6.3 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的; 10.6.4 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的。 10.7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乙方: 福州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鲤城区北门都督第2号 住所: 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158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裘锦中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506059595
联系方法: 1355917109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08260018010073262


签订地点:福建省泉州华侨职业中专学校

签订日期: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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