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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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南平市延平区新兴街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变更公告]




南平市延平区新兴街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一期工程
补充通知(

招标项目编号:E3507020701100261001

各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P80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6.2.2条修改为: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16.2.1中的第(1)-(4)种违约情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的,逾期超过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6)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7)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8)承包人对银行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一个月内仍无法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9)承包人方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
(11)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按约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量造价清算,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应全额赔偿。
(12)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由双方核对确认后,提交有权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款按有权部门出具的结算书为准。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有权部门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天内退出工程现场。如逾期仍未撤离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理现场,为此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除。
(14)合同的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15天内全部清场,否则未清场的有关材料、机具和设备将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
2、原招标文件P73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2.4.4条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修改为: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额度: 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承包人应于次月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的当月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发包人在28天内审核并付款。若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进度款同期支付。①进度付款额度: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核增按当月完成该部分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0%在下期进度款中支付;进度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符合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存档完成后,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③项目竣工结算并经有权部门审核后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至审结数的97%,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24个月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付清。”
以上每笔进度款支付时,承包人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以不含税价格为准,税费及含税价做相应调整。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删除原招标文件P63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5.1.2条:
删除“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完善工作,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也不再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为此必须: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应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及操作规序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资料原件。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与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安全文明各项措施(施工现场围墙、大门,临时卫生厕所,场地排水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标志、标牌、标语,专人卫生保洁,保安、保健急救措施,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等)应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规定落实到位,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记录,未到位部分,今后在文明施工专款中予以扣除。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业主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8)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处罚。”
4、原招标文件P64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6.1.6条修改为: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原招标文件P65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7.3.2条修改为: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6、原招标文件P70页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1条价格调整修改为: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办法为:钢筋变化幅度在±5%(含5%)、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变化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钢筋变化幅度在±5%、水泥(含商品混凝土)变化幅度在±5%以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差价计算自开工报告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南平市造价站公布的延平信息价材料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与发包人招标时发布的控制价材料价对比。
11.1.1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施工机械台班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机械台班差价计算以控制价中相应的价格与施工期机械台班价格(按《福建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设区市机械台班价格,若为区间价的取平均值)的差额为依据。”
7、原招标文件P19页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23条18.1/18.2.1投标保证金中修改为:
“2、投标保证金形式: (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第②、⑤和⑦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8、本补充通知为E3507020701100261001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矛盾的按本补充通知调整执行。
9、本补充通知将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网址:ggzyfw,fujian.gov.cn和ggzyfw.fjgov.cn)、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np.gov.cn/npztb/)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晖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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