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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曾女士1898270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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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市本级]“城南院区 2021-2023 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事项的答复

【发稿时间 :2021-09-09】【 】


泸州市中医医院对“城南院区 2021-2023 年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事项的答复(四川强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四川强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科甲巷1号21栋1单元;

联系人:姜小波

电话:18325199323

被质疑人:泸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11号

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18982700196

质疑人认为我院的物业服务招标文件,使其合法利益损害,于2021年8月 27日向医院提出质疑,我院于2021年8月 27日予以受理,现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评分办法中:“1.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为医疗机构提供的类似物业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5分,本项最多得9分。【注:(1)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本项目公告前任意一个月财务往来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类似相关业绩必须包含在保洁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具有下列任一1项: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医疗废弃物管理(或医疗垃圾清运收集),院感防护(或院感要求),(三者任意1个即可);如合同无法体现,须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质疑人认为此条件“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质疑回复:我院认为其质疑理由为质疑人主观意见,且对特定行业范围理解的过度解读及认识扩大化。

关于本条目内容,我院的采购部和法律顾问再次查询了由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条法司等主管部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释义,该文献特意对“特定行业”做出解释,并以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作为例予以解答,原文如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分加分标准。如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要求,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由此可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实施条例颁布后,为防止实践过程中对“特定行业”过度理解,立刻在释义中进行了解读。

2021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再次明确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将业绩列入供应商资格条件,并且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须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国家新的规范性文件正是在逐步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和规范。

医院的安全,包括院感安全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等方面内容,都非常重要,涉及到的规范很多,且要求很高。由于现代医院的管理模式让涉及清洁消毒、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等内容,均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外包公司承担,使医务人员专心从事医疗服务。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部分物业公司或外包公司因人员自身素质、理解能力和管理不善以及专业程度不足等原因,不能严格执行相应的管理规范,引起院内交叉感染,甚至造成“院感暴发”、“疫情触发点”。今年国内有多家医院发生的新冠疫情感染事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由于医院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善和专业程度不足所造成,再次暴露出院内物业管理良莠不齐的一面,很难想象一家完全没有从事过医疗机构物业服务,没有接受过正规专业培训和考核的物业公司,能很好的为医疗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在搞好医院清洁卫生的同时,要加强疫情防范,做好院内交叉感染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突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在医疗机构的重要性。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各地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均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这再一次说明物业公司从事医疗机构物业服务要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本院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的物业业绩要求,明确业绩需要包含的具体范围的做法符合法律精神,是完全出于工作需要,合法合规的,不属于违规行为。

二、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履约能力的人员备注:“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上述1-7项的人员要求中,投标人一旦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关人员实际到岗率不得低于90%(因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的除外),否则自行承担被验收小组视为非实质履约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风险。”质疑人认为描述不够明确,要求说明什么叫特殊情况,该条具有差别待遇。

质疑回复:2021年7月1日正式执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本项目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人员的专业和素质都有相关要求,故评分办法履约能力中对人员有相关要求属于合理要求,并且采购文件对投标人提出的要求为:“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出的......”,即非常明确了投标人所投人员为本项目拟定的,如投标人承诺了,那应该在履约过程中兑现承诺,如投标人无法兑现相关人员到场,可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承诺即可,本条设置非实质性要求,仅为扣分条款,故不存在任何排斥性和倾向性。

并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从理论上而言,投标人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就应该100%到位。如验收时的人员和投标人员不一致,导致招标要求形同虚设,请问采购人如何验收?本来物业服务就以人为本,服务质量就体现在人员专业及现场管理能力上,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都不一致,如何验收?本项目金额大,如贵司中标,现场人员和投标承诺人员不符,在第三方验收人员验收时提出人员不符导致无法验收合格,面临服务款支付的风险,贵司是否愿意承担?

我院充分考虑了各种特殊情形,规定90%的到岗率已经是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投标人实际操作困难提出的合同风险控制及救济措施;又充分考虑到疫情等不可抗力,人员工伤等劳动法保障权益导致的人员离职,人性化设置了:“因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的除外”等合同措施,是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风险管控的要求的。采购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特殊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也是为了避免投标人认为不在此列的情况就是不能接受的,造成误导,何况这种提法本身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我院要求不低于90%的人员到岗率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合理采购需求,也是有效防止不良供应商把其他单位,其他项目已经上岗的人员虚假响应,后期均不实际到岗,让政府采购形同虚设;并且人员能否到岗的投标风险、履约风险本身就由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情况自由决策是否响应或提供,不存在排他性;“特殊情况”范围明确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人员工伤等劳动法保障权益导致的人员离职或国家政策要求发生变化导致裁撤人员等均属于本项目的“特殊范畴”,采购人不可能因上述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采购人同意”为流程需要,否则无法实现采购监管部门对此条验收的尺度把握。

三、质疑事项3:拟派本项目的配电房人员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电工作业证,1人符合条件得0.5分,本项共3分(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质疑人认为设置不合实际,存在排斥性和限制性。

质疑回复:本项目配电房人员,我院要求必须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电工作业证原因系:按照《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电房值守应实行“双人双岗”,我院城南院区配电房既有高压电力设施设备,也有低压的电力设施设备,高低压供电设施设备,是两种不同的作业内容,其操作作业规范和流程不尽相同,相应的考试考核内容也不相同(以前归口颁发部门为国家安监部,现阶段归口至应急管理部颁发),考试通过后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质疑人引用的《电工进网作页许可证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而非国家安监部和应急管理部颁布,已于2018年11月废除。(见截图1)

(截图1)

同时国家安监部和应急管理部从来没有文件规定:具有高压电工作业证就可以操作低压供电设备,相反的是,应急管理部明确在其官方网站回复,如同时从事高压和低压工作,需要分别取得“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见截图2)。我院由于在配电房管理的过程当中,发生高压和低压故障的可能均存在,不可能每次值班本来2人就可以的(在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电工作业证的情况下),非要配备4人(不同时具备高压和低压电工作业证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和节约人力成本,本院要求配电房人员同时具备高压和低压电工作业证,是合理采购需求,何错之有?况且人才市场同时具有高压和低压电工证的电工数量是很多的,这是对于每一家物业公司都是相同要求,谈何“排斥性”?要说“限制性”也是采购人合理要求的“限制”,提出的这一采购诉求是合情合理的。

(截图2)https://www.mem.gov.cn/hd/gzly/lyhf/202003/t20200304_351487.html

四、质疑事项4:3.1.2.3.8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所需的所有各种维修维护工具和设备(一般工具由中标人日常配备,其他大型维修设备,如门诊大厅更换灯源移动剪叉升降作业平台、高低压供电设备电源专用维修工具及检测设备、维修维护中央空调系统的相应设备及加氟设备、维修维护锅炉的相应的专用维修工具和设备、维修维护液氧医用气体相应的专用维修工作和设备等。注:投标人在投标时须承诺(提供承诺函):一旦采购方需要,由中标人提供(可租赁等方式),数量及设备技术要求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承担所有费用且不得有异议)。质疑人认为有歧义。

质疑回复:其他大型维修设备根据服务需要时,由中标人提供;此条是提醒:根据日常工作内容,在维修维护过程中需要大型维修设备时,由中标人提供相应的工具和设备,采购人不提供相应的工具和设备,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自身不具有相关设备的,可进行租赁,但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

上述描述解析:在实施本项目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明确了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项目服务内容,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内容要求及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专用维修工具和设备。本院根据专业内容列举所需要的专用设备工器具内容,因故障情况不同,相应所需要的工具和设备也可能不同,不可能全部列举,需要中标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准备,比如:(1)门诊大厅更换灯源服务,因门诊大厅层高约20-30米楼层度较高,如遇更换照明灯故障进行维修工作,肯定需要使用到相对高安性较高的移动剪叉升降作业平台或者其他维修登高设备进行作业;(2)高低压供电专业:为了保障高低压供电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供电线路稳定,对相关设备进行日常的检查检测工作,势必使用相关的专业工具和检测设备进行检修和线路检测作业;(3)空调专业:本项目的服务范围涉及中央空调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处理常规故障,可能需要使用焊接设备和加氟设备等;(4)锅炉专业:锅炉专业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畴,常规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如紧固螺丝、调节气压阀门和阀件、燃烧机的风门调节、水处理设施设备等常规维护工作,可能需要使用钳工工具、万用表等工具;(5)液氧专业: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畴,可能需要使用防爆工具(全铜工具)等。

以上专业需要投标人根据各专业性质自行考虑所需配备相应的工具设备,采购人的本意是以结果为导向,只是购买服务,让投标人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要求,自行准备相应的工具,是对投标人要作好相应的准备的一种友好提醒,采购人不是维修老师,要教你怎样进行维修和准备什么工具,也不可能列举完所有的工具。同时如果中标人没有相应的工具,可以自行租赁,费用都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

因为以上事件的内容范围(保证医院后勤正常运行),难易程度,频率多少等均具有不可预见性,无法量化,是投标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已经分摊到服务的综合单价之中,投标人自行实地踏勘评估市场风险,根据自身实力评估设备使用成本(各投标人实力或渠道不同均会导致成本不同),若有需要采购人可派人陪同实地踏勘,本项目报价方式已经明确属于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类似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明确清楚,是真正对履约过程和质量的保障。

同样的道理,若有病患呕吐导致地方须反复清理,不可能要求采购人明确提供病患呕吐的量化数量后,投标人才能确定该区域保洁人员的投标单价,实际工作当中也不可能因保洁人员多做了几次区域的保洁而要求增发工资,这都是服务责任包干制涵盖的内容,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动态的服务过程,非一次性的货物交接。

五、质疑事项:评分办法中:每有1处错误的(错误是指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或前后矛盾、所提供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特点无关);质疑人认为此描述无量化细化和量化标准。

质疑回复:评分细则中的“服务方案37%”,对每一项内容做到了评分一一对应,并且每一项都进行了量化评分,且与医院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密切相关。如:“管理机构运作及管理制度”的评分,总共包含5项内容,每项得1分,最多得5分;上述5项内容中每有一项内容漏项扣1分,每有1处错误的(错误是指存在明显逻辑错误或前后矛盾、所提供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特点无关)扣 0.5分,5分扣完为止。对于明显逻辑错误的理解是指:如采购文件中要求的院感防护流程出错等医疗物业常规知识的逻辑错误等;前后矛盾是指:如服务要求的前后顺序,在前文描述为先A后B,后文又描述为先B后A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及特点无关:复制其他项目方案与本项目无关的方案和承诺。

综上所述,我院已经对质疑人所提质疑进行了全面的回复,以上质疑回复及解释涉及到的理解,在评审时也会提供给评审小组进行了解。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泸州市中医医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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