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TAHP-JXJJ-JC-202406-1]濂溪区2024年度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物业化管护服务(第二次)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濂溪区 2024 年度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物业化管护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单位): 九江市濂溪区水利局
乙方(服务单位):_江西省赣抚平原工程维护有限公司_
签订时间: 2024 年 07 月 19 日
签订地点: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九莲南路 399 号市民服务中心东楼 4 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2024 年 7 月 16 日(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关于濂溪区 2024 年度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物业化管护服务(第二次)项目的磋 商结果和磋商文件(项目编号:TAHP-JXJJ-JC-202406-1 )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标的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 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及响应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之一部分。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 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 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供 方的价款。
3)“买方”是指购买相关服务的采购人。
4)“供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5)“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提供地点。
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规范要求的 活动。
2.规范要求
2.1 提供相关服务的规范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规范和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 应文件的服务要求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 若规范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专利权
3.1 供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供方提供的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 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4.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4.2 服务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5. 付款方式
5.1 本合同总价款根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玖拾肆万伍仟元整(¥945000.00 元)。
5.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 预付款,其余款项采用如下方法支付:根据工程实际进度 9 月份底前支付至合同金额 的 50%,剩下的工程款待 12 月份验收合格后结清。(注:维养完成后须提供相关影 像等佐证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本合同供应商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 江西省赣抚平原工程维护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火炬支行
账号: 36050153016900000157
6. 相关资料
6.1、服务范围
主要包括濂溪区渠道及山塘养护工程。具体为:渠道 37.695 km、山塘试点 30 座。
6.2、服务内容标准及质量要求
6.2.1 渠道工程日常维养
6.2.1.1 工作目标:及时消除日常巡查发现的渠道工程表面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随时 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
6.2.1.2 养护内容:
(1)渠道所有宣传牌、管理范围公示牌的维保。
(2)渠道、小型分水涵闸范围内垃圾清理和杂草削割。
(3)对责任范围内的搭建、堆放、倾倒垃圾等违章行为进行劝阻并报告、清理。 6.3、售后服务:提供 7*24 小时技术支持,提供高效的服务,当出现故障后应在 2 小 时内响应,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
6.4、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7. 质量保证期
7.1 服务成果的质量保证期按磋商文件第五章中“商务条款”中的规定。如供应商承 诺的质保期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按优于的执行。
8. 延期提供服务
8.1 供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进行分 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时间。
8.3 如果供方毫无理由地拖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 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 违约赔偿
9.1 除合同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买方可从 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计收。但违约赔 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供 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 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 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 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 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的协议。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1.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2. 仲裁
12.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 调解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 买方在供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供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 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供方提出的索赔。
13.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 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类似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供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该 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合同修改
15.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 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 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 计量单位
17.1 除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 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19.3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 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九江市濂溪区水利局 乙方(盖章):江西省赣抚平原工程维护有 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2024 年 7 月 22 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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