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tej14-202409-0902
预算金额162.08万元
招标联系人秦德伟1388104491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哈密2x100万千瓦煤电装修项目商品混凝土物资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ZTEJ14-202409-0902) 招标条件 1.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采购物资的款项实行按月集中支付。本次采购项目施工单位已确定,因工程施工需要, 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2招标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1.2.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 1.2.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见附件一。 2.2招标内容: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注册;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次招标文件仅采用电子版方式发售。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客服热线400-6010-100) 。 4.2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4 年 年9月 月14 日 日10:00起至 起至2024 年 年9月 月21日 日10:00时 时 00 分。分。潜在投标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购买标书相关的所有工作,包括:包件响 应、汇入标书费、汇款信息登记并匹配成功、在线下载招标文件。如未按时完成,后果自负。请将投标申请表(附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投标联 系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客商申请所需信息(附件四)扫描件发至承办人联系电子邮箱。 4.3 招标文件每套(每包件)售价见附件一,售后不退。投标人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次招标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线上开标方式。本次物资招标一包一投,投标人按包件分别编制投标文件。 本次采购实行全线上开标。供应商须于2024 年 年9月 月27日 日18: 00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对应包件上传投标文件、 订货明细表等。(上传投标文件等需进行安全检测会导致文件上传失败;网站如遇数据量过载,可能发生延迟或无法上传情况)。投标人设置线上投 标报价自动解锁。 5.4 未按时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或未在电商平台报价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即使已送达纸质投标文件且开标完成)。招标人不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 报名时需在鲁班网上响应,并将缴纳的标书款凭证(打款时备注:招标编号+包件号 包件号+标书款)和本次的投标报名表、客商信息等发送至招标人邮 箱,我方核查无误后方可开通下载标书权限。投标保证金缴纳后也请及时发送至招标联系人邮箱。 5.6 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PDF文档)1份,投标电子版可复制其内容和信息无需签字盖章(Word文档)1份,订货明细表1份(EXCEL文档),电子版应与投标 文件正本内容一致。(正本扫描件及电子版上传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www.crecgec.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 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整西北45km新疆华电哈密煤电装修项目 项目联系人:秦德伟 13881044916 邮箱:363782088@qq.com 账户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电哈密2X100万千瓦煤电项目部 账号:2011010192201205000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2024 年 年9月 月10日 附件一 物资招标项目概况
序号项目全称项目概况(详细)项目通讯地 址所属单位
1中铁二局集团有限 公司新疆华电哈密 2x100万千瓦煤电 装修项目项目位于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西北侧45KM处的戈壁荒滩,项目正负零标高772.9m~774.5m之间。项目 包括行政、办公楼、招待所、宿舍楼、材料库及检修楼的结构部分,总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行政、办公楼为 七层(局部三层)框筒结构,基础类型为独立基础、筏板基础,建筑面积11076.9平方米;宿舍楼为四层框架结构,基 础形式为独立基础,建筑面积11920.5平方米;检修楼为三层框架结构,基础形式为独立基础,建筑面积4335.6平方 米。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耐 火等级二级。新疆哈密市巴里 坤县三塘湖镇西 北侧45KM处的 戈壁荒滩 新疆华电哈密2x 100万千瓦煤电 装修项目。 联系人:秦德伟 13881044916中铁二局集团 有限公司
附件二 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序号物资名称包件号计量单位包件数量项目名称包件售价(元)投标保证金(万元)不含税最高限价(元)
1商品混凝 土SPT-014100新疆华电哈密2x100万千瓦 煤电项目00.51620879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或代理商,投标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3.供货业绩要求:具有至少两份近三年内铁路、公路、房建、市政或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附供货合同复印件),一年内新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 4.履约信用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的投标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 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不接受在中国中铁或中铁二局、建设单位处罚期的投标单位;不接受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具有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同类投标产品生产厂近两年内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 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内财务报告及报表。一年内新成立的公司可不提供。 7.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个体工商户投标,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满足本资格条件要求的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ISO9000系列质量证书复印件、检验报 告复印件等资料。 8. 本次招标,招标人设定了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超最高限价的,按废标处理。
附件三 投标 标申 申请 请表 招标编号:
投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
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必填)
1.购买招标文件方式:电子版 2.申请投标包件: 3.其它说明: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客商申请所需信息
序号单位名称
1客商性质国企/民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所在地XX省/自治区
4法人姓名
5法人身份证号
6纳税人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 纳税人
附件五
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需 招标编号求明细表 : ZTEJ14-202411 09-0902 包件:SPT-01
序号工程项 目名称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 位采购数量技术标准及 要求交货状 态交货 条件交货期详细交 货地点收货人备 注
3混凝土C1550新疆哈
4中铁二混凝土C20600密市巴 里坤县
局集团 有限公混凝土C20细石900三塘湖 镇西北
5司新疆 华电哈混凝土C252000详见技术规格 书满足各 项技术运至工 地指定2024年9 月-2025侧45KM 处的戈秦德伟
6密2x100 万千瓦混凝土C25细石300、规格 要求交货地 点年6月壁荒滩 新疆华
7煤电装 修项目混凝土C30200电哈密2 x100万
8混凝土CA4050千瓦煤 电装修
项目
合计4100
注: 1、表中为采购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实际收方数量为准,买方可根据现场情况对实际发生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2、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使用单位的书面通知为准。 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 4、经买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作为支付依据,结算完毕且买方收到发票后,按月支付该批物资价值80%的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 附件六 预拌(商品)混凝土技术规格书 一、招标物资名称 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技术标准及要求 1、质量标准 混凝土拌合站应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20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建筑冬期施工规程》)(JGJ104-2011)、《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等现行国标、规范进行生产与施工。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给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配合比,拌合站严格按照提供的配合比进行拌和生产。 商品混凝土运输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2、性能等级 2.1 本项目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C15、C20、C20聚合物、C25、C30、C35、C35P8、C40、CA40、fghC45、C45P8、C50等。2.2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2.3 预拌混凝土耐久性能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4、表 5、表 6 和表 7 的规定。 3、、标记 3.1预拌混凝土标记应按下列顺序: a) 常规品或特制品的代号,常规品可不标记; b) 特制品混凝土种类的代号,兼有多种类情况可以同时标出; c) 强度等级; d) 坍落度控制目标值,后附坍落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自密实混凝土应采用扩展度控制目标值,后附扩展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e) 耐久性能等级代号,对于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碳化性能,后附设计值在括号中; 3.2 标记示例 示例 1: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河砂(也就是人工砂或海砂)、石、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和水配制的普通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50,坍落度为 180mm,抗冻等级为 F250,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电通量 Qs为 1000C,其标记为: A-C50-180((S4))-F250 Q-III(1000)-GB/T14902 4、原材料和配合比 4.1 水泥 4.1.1 水泥应符合GB175 、GB200 和GB13693 等的规定。 4.1.2 水泥进厂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164 的规定。 4.1.3优先采用品质稳定且水化热低,凝结时间长的水泥。同一结构物的混凝土应采用同一品种水泥。 4.2 骨料 4.2.1 细骨料:应采用硬质洁净的天然中粗河砂,也可使用经专门机组生产、并经试验确认的机制砂,其细度模数宜为 2.6~3.2,含泥量不应 大于 2.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 0.5%(高性能混凝土),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粗骨料:应采用坚硬耐久的碎石或卵石,空隙率宜小于 40%,压碎指标宜小于 20%,粗骨料母岩的抗压强度与混凝土设计强度之比应不 小于 1.5,含泥量不应大于 1.0%,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针片状含量宜小于 10%;粒径宜为 5mm~20mm,连续级配,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25 mm,且不应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 3/4。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3砂、石应检测氯离子含量、碱活性。选用的骨料直径不大于 3/4 钢筋净距应在施工前进行碱活性试验,应优先采用非活性骨料。不应使用 碱-碳酸盐反应活性骨料和膨胀率大于 0.20%的碱-硅酸反应活性骨料。当所采用骨料的碱-硅酸反应膨胀率在 0.10%~0.20%时,混凝土中的总碱 含量不宜大于 3.0kg/m(特大桥、大桥和重要桥梁不宜大于 1.8kg/m³),且应经碱-骨料反应抑制措施有效性试验验证合格。 4.3水 4.3.1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4.3.2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JGJ63 的规定,检验频率应符合 GB50204 的规定。 4.4 外加剂 4.4.1 混凝土中常用的外加剂品种有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缓凝剂、缓凝减水剂以及同时具有减水、缓凝引气等多种综合功能的复合型外 加剂,其中多以缓凝型减水剂为主,其主要目的在于延缓水泥水化热的释放速度,推迟热峰出现的时间,降低水化热量的最高峰值并减少总的发热
量,从而减少混凝土因温度而引起的裂缝。 4.4.2 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50164 的规定。 4.5 矿物掺合料 4.5.1 粉煤灰应符GB/T1596 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 18046 的规定,硅灰应符合GB/T18736 规定,钢渣粉应符合GB/T 20491 的 规定,粒化电炉磷渣粉应符合JG/T317的规定,天然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JG/T351 的规定。采用 I或II类粉煤灰,掺量不大于胶凝材料的30%。4.5.2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50164 的规定。 4.6 纤维 4.6.1 用于混凝土中的钢纤维和合成纤维应符合JGJ221的规定。 4.6.2 钢纤维和合成纤维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221 的规定。 4.7 配合比 4.7.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55的规定执行;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51的规定执行;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 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221 的规定执行;重晶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GB/T50557 的规定执行。 4.7.2 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4.7.3最大水灰比0.5;最小水泥用量300 kg/m3,最大氯离子含量0.15%;最大碱含量3.0kg/m3。其中预应力结构最小水泥用量350 kg/m3,最 大氯离子含量0.06%。泵送混凝土入模坍落度应控制在160±20mm,入模前坍落度损失每小时不大于20mm,塌落度总损失不大于40mm。4.7.4混凝土拌合物和易性良好,不得发生离析和泌水现象。 5、质量要求 5.1 强度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GB/T50107 的规定。 5.2 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 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表 8 8 8 8 的规定。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并应满 足施工要求,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5.3 扩展度 扩展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 8 的规定。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小于 55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5.4 含气量 混凝土含气量实测值不宜大于 7%,并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 5.5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应符合表表9的规定。 5.6 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JGJ/T193 的规定。 5.7 其他性能 当需方提出其它混凝土性能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无相应标准是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标准或合同 的要求。 6、制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搅拌站(楼)应符合GB10171的规定 6.1.2 预拌混凝土的制备应包括原材料贮存、计量、搅拌和运输。 6.1.3 特制品的制备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轻骨料混凝土、纤维混凝土和重晶石混凝土还应分别符合GB/T50557 、JGJ51 和JGJ/T221的规定。 6.1.4 预拌混凝土制备应符合环保的规定,并宜符合HJ/T412 的规定。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搅拌站机房宜 为封闭系统;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洗干净;搅拌站应对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 生利用。 6.2原材料贮存 6.2.1 各种原材料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6.2.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应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不得采用结块的水泥;水泥用于生产是的温度不宜高于6 0℃;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6.2.3 骨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6.2.4 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 300μm 方孔筛筛孔后方可适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2.5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潮、防雨。 6.2.6 纤维应按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 6.3 计量 6.3.1 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态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6.3.2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10171 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检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 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6.3.3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10 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 1 次。 6.4 搅拌 6.4.1 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并应符合GB10171 的有关规定。 6.4.2 搅拌应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GB50164 的规定。 6.4.3 预拌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设备说明说的要求,并且不应少于 30s(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 b)对于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c)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6.5 运输 6.5.1 混凝土搅拌运送车应符合JG/T5094 的规定;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塌落度小于 80mm 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 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层、离析。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在炎热季节,减少运输时间,避开高温时段,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大于30°C。冬季运输注意保温防冻,保证混凝土的入模温度不低于5°C。塌落度应在《预拌混凝土》GB14902-2012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6.5.2 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6.5.3 当卸料前需要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外加剂时,应在外加剂掺入后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进行搅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经试验确 定的预案。 6.5.4 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 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 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 45min。 6.6冬季施工混凝土要求 采用硅酸盐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采用的骨料应该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他易裂物质。不得采用碱活性骨料。 采用非加热养护施工时,优先选用含引气成分的外加剂,含气量控制在2-4%。 掺用氯盐类防冻剂,氯盐掺量不得大于水泥重量的1%。 7、试验方法 7.1 强度 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 1 GB/T50081 的规定。 7.2 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表观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和表观密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50080 的规定。 7.3 坍落度经时损失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经时损失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50164-2011 附录 A 的规定。 7.4 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的含量应按 0 JTJ270 中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方法或其它精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 7.5 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试验方法应符合 2 GB/T50082 的规定。 7.6 特殊要求项 对合同中特殊要求的其它检验项目,其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没有标准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 一般规定 8.1.1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有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8.1.2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 10d 内通知供方。 8.1.3 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8.2 检验项目 8.2.1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8.2.2 特制品除应检验8.2.1 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8.3 取样与检验频率 8.3.1 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 1/4 至 3/4 之间抽 取。 8.3.2 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40 min 内完成。 8.3.3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出厂检验时,每 100 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 1 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不能达到100盘时应按 100 盘计。每次取样 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b)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50107 的规定。 8.3.4 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8.3.5 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应至少取样检验 1 次。海砂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的取样频率应 符JGJ 206 的规定。 8.3.6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193的规定。 8.3.7 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它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8.4 评定 8.4.1 混凝土轻度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5.1 条规定时为合格。 8.4.2 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第 5.2 、5.3 和5.4 条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 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大比分复检结果分别符合本标准5.2 、5.3和5.4 条的规定时,应评定为合格。 8.4.3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5.5 条规定时为合格。 8.4.4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6 条规定时为合格。 8.4.5 其它的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7 条规定时为合格。 9、订货与交货 9.1 供货量 9.1.1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体积计,计算单位为立方米(m³)。 9.1.2 预拌混凝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求得。 注:一辆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原材料的质量之和求得,或可由运输车卸料前后的重量差求得。 9.1.3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 超过±2%。 9.2 订货 9.2.1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9.2.2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工程名称; d)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混凝土标记; f)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g)订货量(m³); h)供货起止时间。 9.3 交货 9.3.1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出厂合格证编号; b)合同编号; c)工程名称; d)需方; e)供方; f)供货日期; g)浇筑部位; h)混凝土标记; i)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j)供货量(m³); k)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l)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m)混凝土质量评定; 9.3.2 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9.3.3 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合同编号; b)发货单编号; c)需方; d)供方; e)工程名称; f)浇筑部位;
g)混凝土标记; h)本车的供货量(m³); i)运输车号; j)交货地点; k)交货日期; l)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m)供货(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以上规范版本及规范中引用其他规范、标准的版本如有最新,按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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