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梧州市礼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人:李济高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邮编:543002
电话:18078075512
质疑项目:梧州市看守所2019-2022年度饮用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9-C3-010516-HSHJ
你公司关于梧州市看守所2019-2022年度饮用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采购项目(WZZC2019-C3-010516-HSHJ)的政府采购质疑书,我们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收悉。
1.质疑事项:
该项目采购文件“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P20-21“二、要求”“1”“2”“3”的规定,与P10-1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装订要求”“12、服务商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不相衔接。
P20-21“二、要求”“1”“2”“3”规定必须提供的文件,在P10-11“8、响应文件的构成及装订要求”“12、服务商资格证明文件”未体现要求“必须提供”,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究竟是需不需要提供?不明确。
采购需求不想衔接,不明确,令供应商无所适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释义关于“采购需求应该合规、完整、 明确”的规定;并涉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的规定,应该修改采购文件,之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质疑答复:
P20-21“二、要求”“1”“2”“3”规定必须提供的文件属于采购需求的内容,属于实质性要求内容,和12、服务商资格证明文件并不冲突。
贵公司在2019年10月28日上午已参加我公司组织的梧州市看守所2019-2022年度饮用水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的竞标,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响应函中已承诺了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综上所述贵公司所述的质疑内容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规定,质疑不成立,驳回质疑。
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
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