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2009280091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徐红斌
公告正文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控物资定点采购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009280091-2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驼人控股集团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控物资定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00928009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入围价格(元) 价格调整规则 优惠条件
1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21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2 N95医用防护口罩 22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3 医用外科口罩 15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4 丁腈手套 6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5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137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6 外科手套 6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7 医用连体防护服 30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8 医用护目镜 4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9 隔离衣 84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0 胶靴 3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1 一次性医用帽 16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2 全面型呼吸器套装 7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3 84消毒液 24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4 速干洗手消毒液 9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5 酒精(75%) 26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6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250ml) 3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7 漂粉精片 7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8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500ml) 105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19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80ml) 36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20 消毒剂(泡腾片) 60000 本项目最终结算单价以定点采购单位单项报价的平均价进行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最终订货数量为准。 /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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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金额大写:零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结算单价

备注

1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75mm×95mm

0.575

2

N95医用防护口罩

无菌杯形绑带式

10.1

3

医用外科口罩

175mm×95mm

0.75

4

丁腈手套

大.中.小号

2.75

5

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

大.中.小号

1.675

6

外科手套

6.5、7.0、7.5、8.0

3

7

医用连体防护服

165-185

97.5

8

医用护目镜

常规型

15.75

9

隔离衣

160-185

27.05

10

胶靴

SC-11-99

42.25

11

一次性医用帽

机制圆帽

0.4

12

全面型呼吸器套装

通用型

1422.5

13

84消毒液

500ml

62.5

14

速干洗手消毒液

100ml

19.025

15

酒精(75%)

500ml

167.5

16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250ml)

250ml

15.25

17

漂粉精片

500g

217

18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500ml)

500ml

24.775

19

免洗手消毒液凝胶(80ml)

100ml

9.45

20

消毒剂(泡腾片)

1克

1435

21

核酸采样管

常规型

9.8

22

医用隔离面罩

常规型

9.1

23

新冠核酸检测试剂

人份

荧光PCR法

13

24

新冠提取试剂

人份

通用

20.5

25

新冠血清抗体检测试剂

人份

磁微粒

14.25

26

额温枪

T80

135.25

27

水银温度计

常规型

3.84

28

工作服

大.中.小号

72.775

29

等离子空气消毒机

移动式

9712.5

30

电动送风套装

正压式

7265

31

P100滤棉

常规

65.125

32

紫外线消毒灯车

普通型

457

33

碘伏

100ml

207.5

34

医用鞋套

无纺布型

14.14

35

分体工作服

大.中.小号

99.1

36

热成像测温报警系统

ISD-SMG512LT-F

31500

37

大号医用垃圾袋

90cm*100cm

1.05

38

长胶手套

加厚型

9.6

39

大喷壶

8L

26.5

40

余氯检测仪

Q-CL501

4570

41

采血器

通用型

0.65

42

过氧化氢

500ml

60

43

超低容量喷雾器

LC-QR05 D

895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乙方定点配送货总量约占甲方本项目实际金额的50%,合同有效期一年。乙方在接到采购人的送货通知后三天内将采购要求的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方,如出现延误,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另行招标。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在接到采购人的送货通知后三天内将采购要求的货品送至采购人指定地方,如出现延误,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另行招标。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驼人控股集团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002105885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甲方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甲方要求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01月0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三章

第1.1款

甲方名称、地址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宁乡市春城北路249号

第三章

第1.2(6)项

项目现场

采购人指定地点

第三章

第5.1款

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发出送货通知后三天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乙方直接配送

第三章

第9.2(1) 项

质量保证期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

第9.2(3) 项

响应时间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

第13.5款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

第14.2(6) 项

伴随服务

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

第三章

第20.2款

解决争议的方式

R诉讼

□ 仲裁

第三章

第23.1款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春城北路24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339号江河商业中心1栋办公楼1101号
法定代理人: 徐红斌 法定代理人: 刘保才
委托代理人: 徐红斌 委托代理人: 彭浪
电话: 0731-87881449 电话: 0731-86980755
传真: 0731-87881449 传真:

附件列表
  1. 扫描全能王 2021-07-19 17.05.pdf扫描全能王 2021-07-19 17.05.pdf
  2. 说明.pdf说明.pdf
  3. 合同明细.xls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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