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柯城区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广场2幢708
3、被投诉人: 衢州市妇幼保健院
4、地址: 衢州市蝴蝶路147号
5、相关供应商: 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6、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陵路601号东方商务会馆901室
7、当事人: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8、地址: 衢州市花园中大道鑫港大厦尚城雅苑7号楼709室
二、 基本情况
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的衢州市妇幼保健院LED无影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ZJCT-Z20180133-2)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投诉人补充资料后,本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投标无效的处理决定书、更正公告书违法。代理公司漠视我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和带有图文、视频的投标承诺响应说明,未提交给评委专家,是违规裁判。2.采购方默许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招标投标。3.采购方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反复插手干预。招标要求在具体特点上打星号,有明显倾向性,如灯头流线三叶型设计和控制灯的中央手柄为三角型,和实际使用不相适应的要求如灯头外围有三个把手、灯头重量≦12KG,是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衢州市妇幼保健院LED无影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于2018年11月2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发出后,截至开标时间没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2.2018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11月26日下午对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司受采购人委托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核查,核查后发现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响应的内容与所提供的投标产品资料不符。我司将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后共三次分别提供证明材料,但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司回复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告知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缺乏真实性。且我司于2018年12月26日下午组织原评审专家针对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补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评审专家认为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响应文件不符合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合计应扣11分,建议终止采购,重新组织招标。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到,实际的技术标准会根据医院情况针对性列出,有必备和选配、加装等方式满足医院的需求。但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是必配件,必须满足,如不满足需扣分,同时也不允许事后根据医院需要来加配、定做。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审定的产品注册上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不允许选配、加装。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正式响应参数,虚假应标,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被投诉人衢州市妇幼保健院辩称:1.我院无影灯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开标,因一投标人未提供有效资信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导致有限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2.无影灯招标项目(二次)委托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采购,开评标及质疑答复、审查复查等均由代理公司负责,我院除派1名代表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开标专家评标及第二次招标评审复查外,未参与其他流程。因此,对于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所说的采购方默许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事宜,我院没有了解招标采购开标现场的情景,无从判断也没有能力判断是否属于围、串标事宜。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招标文件参数存在问题,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未提出质疑,也参与了投标,而且这些参数均不是否决性指标。 相关供应商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述称:1.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投诉书中所说投标当日其他三家公司同时到达,报价都顶着105万的预算做,不合常理的说法是恶意诽谤。对于投标公司到达时间,只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都是符合招标要求的;对投标价格,我司是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下,财务严格核实过投标产品德国马丁原装进口无影灯的成本,保持微利的价格,完全合法合规。我司与当日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三家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的情形,完全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法投标。2.政府采购的评标依据应为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是依据后面补充的证据。
三、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8年9月30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10月24日组织开标,参加投标共有3家供应商,因其中一家供应商未提供有效资信文件被判定为无效标,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11月2日,由采购代理机构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无影灯第二次招标公告。11月26日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评标室进行第二次开标、评标。共有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参加投标。经评审,评审小组推荐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1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后,杭州名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对该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进行了质疑答复,2018年12月7日向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投标无效的文书,并于12月17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取消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采购人衢州市妇幼保健院和代理公司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12月26日组织该项目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确认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有失真实性,技术参数有偏离,原资信技术得分为48.34分,复查后资信技术得分为37.34分。在第一次评审过程中存在技术客观分应当减分而没减的情况,导致评审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议终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招标。12月27日代理公司回复质疑人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规定:(一)*2.2灯头采用全封闭无棱角的流线三叶型设计(附证明材料)。(二)2.4能提供充足照明强度,1m距离处测得(LUX):母灯≧160000,子灯≧100000。(三)2.7带有一键增强模式,遇到特殊手术时,在满足最大照明区域情况下提供最大照度和照明深度(附证明材料)。(四)2.8照明深度≧1200mm。(五)2.9色彩还原指数(CRI):≧99,组织色彩还原真实。(六)2.11,能耗低,节约能源,总功率≦85W。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开标程序中规定:未提供原厂Datasheet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偏离评分为0分;未对技术要求每项均作出响应的,响应项为0分;*号技术要求负偏每项扣5分,其他技术要求负偏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三、经查阅投标档案的技术资信文件,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YDE 700/500型无影灯,照度(LUX)指标700灯头≧120000,500灯头≧80000;显色指数Ra为≧85;光照深度700灯头为800mm,500灯头为1000mm;灯珠功率700灯头为1W/颗×60颗,500灯头1W/颗×45颗,合计功率105W。四、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偏离表内的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与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一)技术偏离表第二项中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为灯头采用全封闭无棱角的流线三叶型设计;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为灯头采用全封闭无棱角的圆盘型设计,偏离情况为正偏离。实际应为负偏离。(二)技术偏离表第四项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为:能提供充足照明强度,1m距离处测得(LUX):母灯≧160000,子灯≧100000,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实际应为负偏离。(三)没有提供材料证明投标产品具有一键增强模式或功能。(四)技术偏离表第八项照明深度的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为800-1200mm,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实际应为负偏离。(五)技术偏离表第九项色彩还原指数(CRI)的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为显色指数Ra为≧99,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实际应为负偏离。(六)技术偏离表第十一项能耗的投标人响应详细内容为能耗低,节约能源,总功率≦85W,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实际应为负偏离。五、查阅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评标报告(18年11月26日)和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技术参数表和技术偏离表,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偏离得分存在着应扣分而未扣分的情况。六、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截止开标时间没有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七、本项目按规定进行开标、评审,评审专家从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分结果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1.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反映产品真实情况,多处技术参数存在负偏离。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应扣未扣分情况。2.浙江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投标无效的文件是根据该项目原评审专家的复查结论制作。评审、复查均以投标文件封装的资料、参数为准。3.投标当日另外三家公司同时到达开标现场,报价接近预算价格,并不能证明这三家公司存在串标、围标的情形。4.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截至开标日,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质疑,也参与了投标,说明其对招标文件认可。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关于衢州市妇幼保健院无影灯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编号ZJCT-Z20180113-2)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没有证据证明采购方默许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招标投标,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因投诉人在公开招标前未对招标文件质疑,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19-03-05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衢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 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 400-881-7190
附件信息:
妇保院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97.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