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五里街镇儒林(公园路、坑尾城、新安小区)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污水管材采购项目
金额
52.66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8/08/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2.6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五里街镇儒林(公园路、坑尾城、新安小区)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污水管材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泉州申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FJJX[GK]2018009-1五里街镇儒林(公园路、坑尾城、新安小区)区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污水管材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 国内 526680 526680 福建纳川、泉州亚特 DN300、160*4、110*3.2、直接dn160、90度弯头DN160、三通DN160
合计: 52668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贰万陆仟陆佰捌拾元整元(¥5266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五里街镇公园路工地

4.3交付条件::按合同规定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现货、原厂原装、全新,符合本合同及招标货物要求的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乙方对货物提供一年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调换或者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乙方到货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2、甲方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检验,若发现所验与合同约定的货物不符或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3、乙方所供货货物如在使用时出现非甲方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也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80 每批货到安装现场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本批货物80%的货款
2 10 安装完成后支付本批货物10%的货款
3 5 经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支付本批货物5%的货款
4 5 余款5%在安装验收保修期限到后的七日内全部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定合同时必须向甲方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全部供货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质量保修期满且采购款结清为止。

10、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若有一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从自行解除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甲方向乙方偿讨该批货物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3、合同约定货物的型号、数量有变更时,甲方至少提前10天通知乙方。4、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4.1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的;4.2不能按期交货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4.3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产地、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的;4.4乙方违反双方签署合同书的其他主要条款的。5、乙方逾期三十日不能交货的,视为不能履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6、对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双方根据客观情况协商处理。7、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 泉州申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永春县环城路116号 住所: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旭峰花园广场16号b08-2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吴燕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徐凯达
联系方法: 林工0595-23883763
联系方法: 1860605207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
账号: 账号: 9070223010010000071582


签订地点:永春县

签订日期:2018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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