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水土保持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碳商信用担保信用融资疫情防控措施安装专用工器具技术支持安全作业培训融资贷款服务节能产品施工方案透水砖广场小旋轮微喷头阀井座DN75闸阀DN50排气阀堵头行道树永久征地临时占地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安全保卫移民拆迁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材料设备交通运输业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工程设备试运行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供水供电通信地下管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施工控制网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书面资料测量放线水厂管理房机电设备施工场地取样试验抽样检验土料水泥砂子石子管材中间产品设备性能检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重要隐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临时工程设计永久工程永久占地计日工零星工作图纸的修改化石文物转让专利技术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其他物品设计交底施工证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工程地质图纸报告地下障碍物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施工方法安全可靠性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作业分包建造试运行拆除工程水源市政管网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分包分包工程计量和验收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食宿条件生活环境伤病防治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水文观测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现场查勘交货验收检验测试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施工道路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超大件超重件养路费场外交通施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抽样复测仪器施工测量补充勘探排水设施供气供热广播电视地下工程爆破作业爆破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工程自升式架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社会治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质量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处理废气废水废油支护水土保护事故调查处理施工现场施工质量监控救援器材防汛度汛文明工地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工程复核测量试验样品隐蔽单元工程分步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检查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试验条件试块试件有关材料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产品钢材原材料工艺试验修工设备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专项验收阶段验收施工期运行施工队伍的撤离场地清理缺陷修复查验日常维护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修复工程土建工程拍照录音摄像建筑工地日常检查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配件消防设施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入口处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巡查安全事故隐患基坑开挖起重吊装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坠落施工坍塌建筑业工业住宿业邮政业仓储业零售业批发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额
139.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7/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sjy-cg(g)-2022013
预算金额139.85万元
招标公司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招标联系人牛高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29-89871668
中标公司陆面恒送达强半及用方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139.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SJY-CG(G)-2022013
二、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相关附件:
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二次报价表.jpg 二次报价表.jpg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docx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docx
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五路粮食市场 | 1,397,095.00元 |
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工程类(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其他建筑物施工 | 2022年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 工程量清单要求的全部内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 | 王和平 | 陕1612020202104260 | 1,397,095.00 |
漆凡(采购人代表)、米超、吴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 1.278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地址:泾阳县姚家巷1号
联系方式:189665631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
联系方式:029-8987166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29-89871668
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14日
相关附件:
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二次报价表.jpg 二次报价表.jpg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docx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docx
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
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项目
编码:SSJY-CG((G))-2022013)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编码:,)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1397095.00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恒达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名品目名称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施工工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计量量单单位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其他建筑物施工 | 2022年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 工程量清单要求的全部内容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 | 王和平 | 16120202021042601.00陕 | 项 | 1,397,095.001,397,095.00 |
-第1页-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字):
备注:表大写人民币表内报价内容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壹百参拾次万深行空次拾伍元陆面恒送达强半及用方有限公司 | 供应商名称 |
小写:¥13070R013p70P5.00 | (元)碳商报价 |
备注 |
碳商时间:项目编号:SSJY-CG(G)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
2022-07-1214:30:00
)-2022013
小流域治理工程采购项目
竞争性碳商二次报价表
采购人: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编号:SSJY-CG(G)-2022013
陕西盛仕陽目管理有限公司
SHAANXISHENGSH-JIAOYANGPROJECTMANAGEMENTc0.,LTD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9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二〇二二年七月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44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4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8第四章评审办法29
项目概况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1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采购需求:预算金额:1,398,500.00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编号:SSJY-CG(G)-2022013一、项目基本情况
合同履行期限:10个月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包最高限价:1,398,500.00元合同包预算金额:1,398,500.00元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其他建筑物施工 |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1,398,500.00 | 1,398,500.00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3)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合同包1(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其他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若享受以上政策优惠的企业,需提供相应声明函或品目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有效认证证书。
时间:202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供应商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提供企业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
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截止时间:2022年07月12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免费获取方式:现场获取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
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时间:2022年07月12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五、开启
地址:泾阳县姚家巷1号名称: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1.釆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供应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1、供应商请于202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单位介绍信和购买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至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报名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29-89871668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名称: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18966563111
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2022年07月01日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029-89871668项目联系人:张工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人 | 名 称: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地 址:泾阳县姚家巷1号联 系 人:牛高联系方式:18966563111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 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联系人: 张工电 话: 029-89871668 |
3 | 项目名称 | 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采购项目 |
4 | 项目编号 | SSJY-CG(G)-2022013 |
5 | 采购内容 | 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
6 | 采购预算 | 1,398,500.00元 |
7 | 最高限价 | 1,398,500.00元 |
8 | 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月 |
9 | 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
10 | 磋商文件发售 | 发售时间:2022年07月01日至2022年07月08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发售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 |
11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12 | 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13 | 构成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4 | 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 1.磋商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7月12日14:30(北京时间)2.磋商时间:2022年07月12日14:30(北京时间)3.磋商地点: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0楼11004室 |
15 | 磋商有效期 | 从磋商截止日起90日历天。 |
16 | 签字盖章 | 磋商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
17 | 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数量 | 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U盘)贰份。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版文件,用单独的封袋分别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或“电子版”字样,封袋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密封,并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对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方式装订和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
18 | 封套上写明 |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在2022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字样 |
19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供应商为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格式自拟)(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提供企业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4)供应商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资格审查时以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原件,其他所有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未注明要求原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在磋商后的任何时间,磋商小组都有权随时要求审查原件,如果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按无效磋商处理。 |
20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
2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成交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前,由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一次性付清。成交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22 | 知识产权 | 供应商应对所供服务具有或已取得合法知识产权,供应商应保证所供服务不会出现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发法律或经济纠纷,否则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影响到采购人的正常使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无条件向采购人退回已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 |
23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 |
24 | 履约验收 | 是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是,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标准按成交金额的5‰计算,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否。 |
25 | 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 |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文件精神,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
26 | 疫情防控措施 | 供应商只需拟派1人参与本项目磋商会议;2、供应商拟派人员的注册陕西“一码通”且为绿码;3、参与磋商会议的人员均需携带口罩等防护措施。 |
27 | 其他 |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性为工程。 |
28 | 响应文件和证明资料签字、盖章要求 | 1、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和盖章;2、证明资料复印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3、相关网站查询证明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4、投标报价的计价成果文件封面必须由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2.1、采购人:泾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2、名词解释1.1本次竞争性磋商所签合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1、资金来源A、总则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2.7、书面形式: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等。2.6、磋商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2.5、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2.4、供应商: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监督机构:泾阳县财政局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4、合格的供应商无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与参加磋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3、磋商费用
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磋商。4.2、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5、合格的货物(产品)和服务4.6、联合体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4.5、供应商必须在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并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4.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一经证实,则该磋商无效。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7.1、磋商文件组成:磋商采购文件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7、磋商文件的构成B、竞争性磋商文件6.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第七章合同协议书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
8.3、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磋商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进行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磋商供应商收到后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该文件。8.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8.1、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同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8、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7.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不利于供应商的磋商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不得提供备选方案。9、备选磋商方案8.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中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情况,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某个或多个条款依我国法律、法规被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无效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亦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性和可执行性。8.5、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8.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1、磋商响应文件计量单位10.3、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10.2、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0.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参考给定格式编制,对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供应商可根据情况自行扩展,但不得随意删减格式要求内容。10、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13.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八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构成”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意愿,详细说明磋商方案、承诺及价格。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2.3、本次磋商的最小单元为“包号”,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对本次项目进行磋商,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对本次项目中的品目进行不完全磋商,任何不完全的响应将会被拒绝。12.2、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12.1、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包含磋商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方案、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供应商承诺书、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其他资料等内容。1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4.4、磋商报价不因市场因素、政府政策调整、费率调整和税收变化等而作任何调整,磋商单位应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14.3、凡因供应商对磋商采购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14.2、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现状、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磋商价的情况,任何因供应商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凡因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负责。14.1、磋商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合同条款、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并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市场价格行情自主报价。组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在施工期间的政策调整、市场变动幅度、自然灾害、停电、停水、停工、窝工、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14、磋商报价:13.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4.10、第一次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进入下一步磋商程序。14.9、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磋商。若磋商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4.8、磋商后所确定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14.7、本次磋商采取二次报价,即: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总报价为第一次报价;在磋商供应商初审合格后,第一次报价为有效报价。通过初审的各供应商与磋商小组分别进行磋商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最终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14.6、磋商报价货币:人民币,单位:元。14.5、最低报价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唯一条件。
1)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16.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服务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磋商处理。16、证明货物(产品)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5.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作无效文件处理。15、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4.11、本项目不公开任何一次报价。
18、磋商有效期17.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17.1、磋商保证金:本项目无磋商保证金;17、保证金3)服务内容、服务实施方案等的详细说明。2)逐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19.2、磋商响应文件中需签字的地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需盖章的地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19.1、磋商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印章。19、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8.3、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截止日起90日历天,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18.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的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8.1、磋商有效期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20.1、本项目不组织统一踏勘。20、踏勘和磋商预备会19.6、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19.5、磋商响应文件除各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9.4、电子文件制作要求,电子文件与纸质正本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含PDF格式和WORD格式,采用PDF格式的,有盖章和签字的文字页、证件等扫描文件一起编辑到PDF格式文件中,尤其是有盖章和签字的页不能遗漏,采用U盘刻录。19.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U盘2份),正、副本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并清楚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并各自装订成册。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签字盖章处需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项目名称:21.2封皮上写明:21.1磋商响应文件应密封在密封袋内。正本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版文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封袋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密封,并在封线处加盖公章(骑缝章)。2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及递交D、响应文件的递交20.2、本项目不召开磋商预备会,磋商供应商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代理机构。
21.5、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资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处。21.4、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概不负责。21.3、响应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所有密封袋/箱和响应文件封面须标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正本”、“副本”或“电子文件”等字样。磋商响应文件在2022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字样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22.3、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及资料将被拒绝接收。22.2、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2.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采购公告”中规定的统一递交响应文件时间送达“采购公告”中规定的递交地址。22、磋商截止时间21.7、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21.6、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E、磋商及评审23.3、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23.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3.1、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3、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2.4、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
24.4.1宣布磋商大会现场纪律。24.4、磋商大会程序:24.3、磋商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同磋商结果。24.2、磋商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磋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参加。24.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24、磋商大会
26、评审组织及评审原则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25、评审程序24.5、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案。24.4.3查验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24.4.2公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名称。
26.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在最终报价之前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6.5、磋商过程中的实质性变动:26.4、如果供应商在澄清规定期限内,未能答复或拒绝答复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将由磋商小组根据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最大风险进行评审。26.3、在评审期间,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26.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须持有授权书。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或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公章的;(1)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出现下列情形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6.6.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6.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26.5.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7.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6.7.1、供应商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6.7、关于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符合性审查,应予以废标。资格审查结束后,监标人应当对审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告知有关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监标人认为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疑点,需提供更清晰有效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的。
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26.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注:若供应商在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则其响应文件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26.7.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6.7.3、供应商信用记录及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的时间段为“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含当日)”。信用记录查询的结果,以纸质截图并附在响应文件中的形式留存。
26.9.5、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26.9.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9.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26.9.2、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6.9.1、磋商响应函内容与磋商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响应函为准;26.9、评审中,磋商采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修正原则为:
2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26.11、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被授标意见等内容,磋商小组成员均不得向磋商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6.10、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磋商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磋商供应商同意后,按上述规定修正后的报价对磋商供应商起约束作用。26.9.7、文字与图表不符时,以文字为准;26.9.6、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28、评审过程的保密27.4、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7.3、磋商小组各成员应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7.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0.2.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30.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30.1、为确保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及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30、磋商小组组成及职责2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全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推存1-3名成交候选人。29、评审方法
30.2.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30.2.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30.2.5、参与磋商结果报告的起草;30.2.4、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30.2.3、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和磋商办法进行评审,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名单,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30.2.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1.1、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31、磋商小组的职能:30.5、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0.4、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收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30.3、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30.2.8、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精神,有权对磋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32.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32、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31.5、协商处理磋商过程中出现的其它相关问题。31.4、排序推荐侯选成交供应商;31.3、依据采购文件,并视磋商情况,确定进入最终评审的供应商;31.2、与各供应商就磋商采购响应文件(含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中的技术指标、实施方案、磋商报价、同类业绩、商务响应等进行磋商;
32.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32.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32.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32.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32.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32.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3.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33.2、采购人根据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33.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作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33、成交程序F、确定中标磋商小组成员有前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4.1、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4、成交通知33.6、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33.5、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33.4、采购人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评审后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6.1、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36、成交服务费G、招标代理服务费35.2、采购人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3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包括评审中形成的澄清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5、采购合同的签订
37.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7、磋商开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H、其它单位名称: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105017558000000041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徐家湾支行36.3、服务费账户36.2、成交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8.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8、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的情形: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采购网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37.4、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7.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2、特殊情况的处理(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登记入库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标书后,应及时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40、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履约担保,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巨大的,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9、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前,磋商小组、采购人及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向与评审无关的单位和人员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它信息。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38.2、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6)53号文件第十八条,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
42.2.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42.2.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投标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投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42.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42.1.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最低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42.1.1、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按照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择优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42.1、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联系人:张工质疑接受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址: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4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43、质疑与投诉42.2.3、核心产品为两个及以上时,当所有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时,在评审时按同一供应商计算;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时按不同供应商计算。
43.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3.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43.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3.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与渭滨路十字西北角水晶新天地11004室联系电话:029-89871668
43.3.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予受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43.2.6、提出质疑的日期。43.2.5、必要的法律依据;43.2.4、事实依据;
43.3.7、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43.3.6、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43.3.5、质疑函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字、盖章或授权的;43.3.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函主要内容构成不完整的,或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不完整的;43.3.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3.3.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3.7、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43.6、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43.5、质疑人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43.4、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43.3.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43.9、投诉质疑函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3.8、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 邮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 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项目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 公章:日期: |
44.1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44.信用担保43.9.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43.9.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43.9.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投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和相应的权重分值进行综合评审后,以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并依次排序(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标准)。1、评审方法:第四章评审办法44.1.2后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44.1.1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陕西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推进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市财发〔2015〕4号),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成交人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西安政府采购网(www.xazfcg.gov.cn)重要通知专栏和西安市财政局网站(www.xaczj.gov.cn)政府采购专栏中查询了解。
2017年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合作机构联系名单 | ||||||
序号 | 合作单位名称 | 主办单位名称 | 联系部门 | 联系人员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业务五部 | 李晓何彦君张华 | 88499422 1357282128188499422 1367925520588499422 18220823060 | 信用担保 |
2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业务三部 | 夏靖颜朱筠祥 | 88606038-60271859140632018629282228 | 信用担保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胡涛 叶楚沙 | 88360743 1862904882288360749 13772153612 | 信用融资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建设银行西安市南大街支行 | 公司部 | 杨向晖 | 8728146813379229383 | 信用融资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工商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 小企业金融业务部 | 牛国群张航 | 87609569 1899285181187609761 13891883334 | 信用融资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 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 | 公司业务部 | 贾珊高雅 | 87617245 1389195712387613444 13659192425 | 信用融资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交通银行西安西五路支行 | 个人贷款中心 | 李卫公雷强 | 87297632 1399129052587272444 18629362690 | 信用融资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招商银行西安未央路支行 | 公司银行部 | 杨皓马秦香 | 62811553 1500290555362811553 13609183259 | 信用融资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 城建金融部 | 李楠 | 88266088-845013572058213 | 信用融资 |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光大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对公客户经理部 | 高艺瑄 | 15619006186 | 信用融资 |
11 |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昆仑银行西安分行 | 机构投行部 | 韩天清 | 8697897515609108028 | 信用融资 |
1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平安银行西安分行 | 业务发展七部 | 祝捷王尧 | 1862950518818591767577 | 信用融资 |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北京银行西安分行 | 营业部 | 范诗阳曹英 | 1399194576418691892195 | 信用融资 |
1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兴业银行西安分行 | 新城业务总部 | 徐常磊鲁旸 | 1599162366615389081886 | 信用融资 |
注:本项工作依据西安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府采购”专栏中《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号)组织开展,本表信息如有变动,请信息报送单位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财政局备案,否则责任自负。 |
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2.1.1、资格性审查标准:见附件1初步审查要素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
3.1、对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3、评审程序:(3)履约能力: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2)技术评审: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1)投标价格:见附件2评标因素及权重分值表
3.2.2、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1、在评审期间,根据磋商小组的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磋商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3.2、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资格性审查阶段,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环节。1.2、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3.1.1、资格性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本章第2.1.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无效文件处理。
6.2、评审过程的保密:在响应文件的评审、比较、成交候选单位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6.1、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评审,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6、评审内容、原则及标准(满分100分)5、综合评审:对于经初审合格的所有供应商,由磋商小组各成员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按照下列《评标要素和分值分解表》规定的内容独立进行综合评价、比较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4、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它内容。实质性变动得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2.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7.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7、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6.3.3、专家评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该专家的该项评分作废,不计入汇总;计算采用插入法,数字均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有关情况待磋商小组确定后,再行评定。6.3.2、磋商小组各专家独立评分,按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比较技术指标得分,此技术得分高者排在前。6.3.1、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顺序推荐成交候选单位。6.3、评审原则和办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有关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建,即服务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7.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上述声明函原件,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服务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7.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7、《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并具有认证证书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7.6、《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需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中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依据提供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在品目清单中并具有认证证书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7.12、《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7.11、《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7.10、《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7.9、《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7.8、《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6%,微型企业扣除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依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8.1、小微企业8、政策性扣减7.13、《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但应满足下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8.3、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非专门面向监狱采购项目(价格扣除):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扣除6%。8.2、支持监狱企业
附件1:8.5、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同时享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1)采购人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8.4、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拟采购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评审因素及权值附件2:初步审查要素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格式自拟)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基本资格条件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提供企业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供应商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特定资格条件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注:以上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资格审查时以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为准,原件备查。如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证明材料模糊不清,且未在规定时间提供原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 磋商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并加盖公章。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应符合“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有效性审查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完整性审查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完整性审查 |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 |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 | 要求全面响应,不能有任何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工期 | 应满足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工期。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性审查 | 投标有效期 | 应满足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
评分因素 | 权值(%) | 评价要素 |
价格 | 30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各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30%×100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享受优惠政策。 |
商务响应 | 5 | 根据响应文件中对付款、工期、验收等主要商务条款要求全面响应,根据响应程度计0~5分。 (5分) |
施工方案 | 55 | 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内容,且对其内容完整性及整体编制水平进行评价。根据供应商响应程度计0~6分。 (6分) 结合本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合理,符合行业规范及行业标准。根据供应商的响应程度计0~6分。 (6分) 质量目标明确,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体系功能完善、管理幅度适宜。根据供应商的响应程度计0~6分。 (6分)安全生产目标明确,预防和动态控制制度完整、到位,管理体系和组织功能完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程度计0~6分。 (6分)文明施工体系健全,预防和动态控制制度完整、到位,管理体系和组织功能完善。根据响应情况计0~6分。 (6分)环境保护目标明确,预防和动态控制措施及制度完整、到位,管理体系和组织措施功能完善根据供应商的响应程度计0~5分。 (5分)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图示清晰、科学、合理;关键工序控制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合理,能够保证总工期。根据响应情况计0~5分。 (5分)有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应对措施及其他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根据建议描述完整、可操作性、细节描述情况计0~5分。 (5分)结合本项目实际配备合理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专业齐全,有能力确保。根据响应情况计0~5分。 (5分)施工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劳动力、施工设备满足质量、进度要求,组织合理。根据响应情况计0~5分。 (5分) |
履约能力 | 7 |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工程质量、人员到位情况、后期服务的响应时间(方案还应当包含不能完全履行售后服务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的承诺),售后服务方案合理、及时有效与实际需求相符合。根据响应情况得0~7分 (7分) |
业绩 | 3 | 具有2019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同类项目业绩,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其合同,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 (3分) |
1)各评委独立打分。2)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表规定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无效,不计入汇总分。3)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名次;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顺序排列名次。4)各种计算采用插入法,最终结果数字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一 | 工程措施 | ||
1 | 透水砖广场 | m² | 727.00 |
1.1 | 场地整平 | m² | 727.00 |
1.2 | 素土碾压实 | m² | 727.00 |
1.3 | 三七灰土夯实(10cm) | m³ | 72.70 |
1.4 | 干性水泥砂浆(3cm) | m³ | 21.81 |
1.5 | 铺筑透水砖 | m² | 727.00 |
2 | 水源工程(大口井,直径3米,深度12米) | ||
2.1 | 井体 | ||
2.1.1 | 土方开挖 | m³ | 127.17 |
2.1.2 | 无砂混凝土井壁管及安装(3m) | m | 3.00 |
2.1.3 | 卵石回填 | m³ | 27.50 |
2.1.4 | 现浇C25刃脚底盘 | m³ | 2.01 |
2.1.5 | 井底反滤层 | m³ | 3.14 |
2.1.6 | 土方回填 | m³ | 44.51 |
2.1.7 | 钢梯 | t | 0.12 |
2.1.8 | 井盖C25板预制 | m³ | 0.85 |
2.1.9 | 井盖板安装 | m³ | 0.85 |
2.1.10 | 井盖C25梁(2根,0.24m*0.4m) | m³ | 0.58 |
2.1.11 | 井盖梁钢筋制安 | t | 0.82 |
2.1.12 | 模板 | m² | 56.52 |
2.2 | 水泵及配套设施 | ||
2.2.1 | 水泵SJ75-20 | 台 | 1.00 |
2.2.2 | 出水钢管6m(φ75mm) | 根 | 2.00 |
2.2.3 | 0.38KV电源线 | m | 1000.00 |
3 | 喷灌工程 | ||
3.1 | 人工土方开挖 | m³ | 3245.00 |
3.2 | 土方回填 | m³ | 3245.00 |
3.3 | UPVC-φ75-0.63MPa干管 | m | 2000.00 |
3.4 | UPVC-φ50-0.63MPa支管 | m | 3300.00 |
3.5 | 小旋轮微喷头 | 个 | 2780.00 |
3.6 | 阀井 | 座 | 27.00 |
3.7 | DN75闸阀 | 个 | 8.00 |
3.8 | DN50排气阀 | 个 | 6.00 |
3.9 | DN50闸阀 | 个 | 10.00 |
3.10 | 堵头 | 个 | 691.00 |
二 | 林草措施 | ||
1 | 行道树 | m | 3300.00 |
1.1 | 块状方形整地(60cm*60cm*60cm) | 个 | 942.00 |
1.2 | 栽植国槐(胸径6-8cm) | 株 | 942.00 |
⑴ | 栽植国槐(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942.00 |
⑵ | 国槐(胸径6-8cm)土球苗木 | 株 | 960.84 |
1.3 | 苗木抚育 | hm² | 0.83 |
2 | 堤顶边坡绿化 | hm² | 3.12 |
2.2 | 撒播五彩石竹 | hm² | 3.12 |
⑴ | 撒播五彩石竹(栽植费) | hm² | 3.12 |
⑵ | 五彩石竹 | kg | 31.20 |
2.3 | 抚育管理 | hm² | 3.12 |
3 | 滩地绿化 | hm² | 2.08 |
3.1 | 整地 | ||
3.1.1 | 块状方形整地(60cm×60cm×60cm) | 个 | 278.00 |
3.1.2 | 块状方形整地(40cm×40cm×40cm) | 个 | 1041.00 |
3.2 | 乔木 | 株 | 278.00 |
3.2.1 | 国槐(胸径6-8cm) | 株 | 25.00 |
⑴ | 国槐(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25.00 |
⑵ | 国槐(胸径6-8cm)土球苗木 | 株 | 25.50 |
3.2.2 | 栽植大叶女贞(胸径6-8cm) | 株 | 50.00 |
⑴ | 栽植大叶女贞(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50.00 |
⑵ | 栽植大叶女贞(胸径6-8cm)土球苗木 | 株 | 51.00 |
3.2.3 | 红叶李(胸径6-8cm) | 株 | 75.00 |
⑴ | 红叶李(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75.00 |
⑵ | 红叶李(胸径6-8cm)土球苗木 | 株 | 76.50 |
3.2.4 | 栽植樱花(胸径6-8cm) | 株 | 100.00 |
⑴ | 栽植樱花(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100.00 |
⑵ | 栽植樱花(胸径6-8cm) | 株 | 102.00 |
3.2.5 | 栽植玉兰(胸径6-8cm) | 株 | 28.00 |
⑴ | 栽植玉兰(胸径6-8cm)(栽植费) | 株 | 28.00 |
⑵ | 玉兰(胸径6-8cm)土球苗木 | 株 | 28.56 |
3.3 | 灌木 | 株 | 1041.00 |
3.3.1 | 海棠(h=60cm) | 株 | 234.00 |
⑴ | 海棠(h=60cm)(栽植费) | 株 | 234.00 |
⑵ | 海棠(h=60cm) | 株 | 238.68 |
3.3.2 | 凤尾兰(h=60cm) | 株 | 110.00 |
⑴ | 凤尾兰(h=60cm)(栽植费) | 株 | 110.00 |
⑵ | 凤尾兰(h=60cm) | 株 | 112.20 |
3.3.3 | 榆叶梅(h=60cm) | 株 | 245.00 |
⑴ | 榆叶梅(h=60cm)(栽植费) | 株 | 245.00 |
⑵ | 榆叶梅(h=60cm) | 株 | 249.90 |
3.3.4 | 莲翘(h=60cm) | 株 | 111.00 |
⑴ | 莲翘(h=60cm)(栽植费) | 株 | 111.00 |
⑵ | 莲翘(h=60cm) | 株 | 113.22 |
3.3.5 | 迎春花(2年生) | 株 | 117.00 |
⑴ | 迎春花(2年生)(栽植费) | 株 | 117.00 |
⑵ | 迎春花(2年生) | 株 | 119.34 |
3.3.6 | 棣棠(h=60cm) | 株 | 224.00 |
⑴ | 棣棠(h=60cm)(栽植费) | 株 | 224.00 |
⑵ | 棣棠(h=60cm) | 株 | 228.48 |
3.4 | 草木 | ||
3.4.1 | 白三叶 | hm² | 0.44 |
⑴ | 白三叶(栽植费) | hm² | 0.44 |
⑵ | 白三叶 | kg | 4.40 |
3.4.2 | 黑麦草 | hm² | 0.44 |
⑴ | 黑麦草(栽植费) | hm² | 0.44 |
⑵ | 黑麦草 | kg | 4.40 |
3.4.3 | 波斯菊 | hm² | 0.44 |
⑴ | 波斯菊(栽植费) | hm² | 0.44 |
⑵ | 波斯菊 | kg | 4.40 |
3.5 | 抚育管理 | hm² | 2.08 |
4 | 生态植草沟 | m | 1000.00 |
4.1 | 土方开挖 | m³ | 524.00 |
4.2 | 种植黑麦草 | hm² | 0.21 |
⑴ | 种草黑麦草(栽植费) | hm² | 0.21 |
⑵ | 黑麦草 | kg | 2.10 |
4.3 | 抚育管理 | hm² | 0.21 |
5 | 水土保持林 | hm² | 12.75 |
5.1 | 穴状整地 | 个 | 9500.00 |
5.2 | 栽植侧柏 | 株 | 9500.00 |
⑴ | 栽植侧柏(栽植费) | 株 | 9500.00 |
⑵ | 侧柏苗高1.0m | 株 | 9690.00 |
5.3 | 抚育管理 | hm² | 12.75 |
三 | 封育治理措施 | ||
1 | 封育治理措施 | hm² | |
1.1 | 穴状整地 | 个 | 11500.00 |
1.2 | 刺槐(2年生) | 株 | 11500.00 |
⑴ | 刺槐(2年生)(栽植费) | 株 | 11500.00 |
⑵ | 刺槐2年生 | 株 | 11730.00 |
1.4 | 封禁围栏 | m | 500.00 |
1.5 | 预制告示牌 | 块 | 2.00 |
四 | 其他工程 | ||
3 | 石凳 | 个 | 12.00 |
4 | 石桌 | 个 | 3.00 |
6 | 垃圾箱 | 个 | 10.00 |
8 | 导视牌 | 块 | 8.00 |
项目区总面积4.82km²,项目规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7km²。其中滩地水保生态治理面积2.08hm²,堤防两侧土质边坡实施水保生态治理面积3.12hm²,荒坡栽植水保林12.75hm²,荒山封育治理面积219.38hm²。具体为:铺筑透水砖广场727m²,新建大口井1眼,安装节水灌溉系统5.2hm²;栽植行道树942株,堤顶路两侧土质边坡绿化3.12hm²,滩地种草1.32hm²;滩地实施水保林生态治理面积2.08hm²,滩地修建生态植草沟1000m;坡荒地栽植水保林9500株;荒山封育治理面积219.38hm²(封育补植11500株,封禁围栏500m,设置告示牌2块);配套在3处广场各配套石桌1个、石凳4个,设移动厕所1座、垃圾箱10个、导视牌8块。2、建设规模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位于安吴镇淡村埝口抽水站南至木刘村公路桥段。项目区总面积482.11hm²,水土流失面积318.11hm²,已治理面积48.265hm²,涉及清河河道长度3.3km。1、项目背景第六章技术标准及要求注:本项目暂列金:5.38万元。
(1)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预验收并完成全部清理工作。6.1、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6、验收标准5、合同价款: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4、本项目暂列金:5.38万元。3、工期要求:10个月。
(3)响应文件。(2)采购文件。(1)工程设计文件。6.3、工程的验收依据是:6.2、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2)施工单位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包括:交付验收基础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工程竣工图,主要材料、设备、设施清单(品名、生产厂家、产地、产品质保书)预验收报告,质量评定等。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第七章合同协议书6.4、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有义务将其维护管理至正式移交。(5)国家和行业及陕西省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4)合同。
(2)磋商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l)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承包方(乙方)全称:发包方(甲方)全称:
(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陆份。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年月日年月日开户账号:开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1.1.6日期:1.1.5监理人:1.1.4分包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1.1.3承包人:1.1.2发包人: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3)磋商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7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
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12.3除《通用合同条款》第1.12.1款和1.12.2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反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1.4图纸和文件的保密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对发包人送达项目现场管理处;对承包人送达项目经理部。1.3联络
监理人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联系施工电源、施工用水水源,但电费、水费由承包人承担。2.8其他义务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以外的由承包人租赁或征用的场地,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后,施工场地内的一切协调、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对提供的施工用地因承包人原因超期限使用,增加的用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内的征地、移民、拆迁等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不得随意扩大用地范围,不得在施工过程中无故引起相邻群众的纠纷,提供用地的范围和期限根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承包人投标工期等确定。
(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协议时,可另行调整)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9)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8)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7)施工中发生,但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单价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价的确认;(6)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5)发布停工令、开工令;(4)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时做出的变更决定;
4.1.10其他义务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以前,工程的维护和管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10)撤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员。
本工程仅允许承包人。4.3分包(4)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3)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临时设施的占地复耕、并按期撤退人员和剩余材料,该项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施工中可能发生临时停电,承包人应备有自备电源;(1)承包人自己的施工用电、用水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7.1承包人的专职安全员应为投标文件中拟派的安全员,并持证上岗,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地文明施工工作,并且必须长驻工地,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材料员、施工员、质量员等也应到岗,否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4.7承包人其他人员4.6.1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中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并按其技术负责人职责负责履行完合同任务,切实做好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因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此项目建设或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时,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但工程建设期间与项目经理不得同时离开工地),每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未按时参加工地例会及有关活动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仟元,且发包人不接受技术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行其技术管理的权利。4.6承包人技术负责人4.5.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并按其项目经理职责及单位的授权,负责履行完合同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经理,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长驻工地,每月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天,每少一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未按时参加工地例会及有关活动的,每次承担违约金1仟元,且发包人不接受项目经理授权其他人员代行其参加例会的权利。4.5承包人项目经理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5.1人发包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施工前应详细勘察本工程施工的地理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利物质条件,只相应顺延工期,不增加任何费用。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依通用合同条款。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2)施工当中临时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临时设施费用按要求列入投标总价,按单项费用详细计列。(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6.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4发包人提供供水、供电、通信工程等重要地下管线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10日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开工5日前,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觉按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9.3文明工地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水厂及管理房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等。其中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28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14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开工10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开工5日前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一周内无法正常施工;(4)日气温低于-10℃的严寒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39℃的高温大于3天;(2)风速大于50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3天;
(1)增加额外工程项目、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等。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后顺延工期,但不计取窝工损失费。其它情况:(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11.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000 |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工程验收或检查引起的暂时停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4)因承包人原因,本合同工程工期延误影响本工程施工、相关工程施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因上述以外原因引起连续停工两天以上,经监理人确认,顺延工期,不计取停工费、窝工费。(2)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图纸到位的迟延引起承包人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应随时进行工种调整,不计取误工费,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13.1.2工程合格标准为:依据相关验收规范;优良标准为:依据相关验收规范。达到优良的奖金为:双方约定。13.1.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3.1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管理要求进行材料及工程设备、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土料、水泥、砂子、石子、管材等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均应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试验、检测,同时承包人须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关键质量控制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把相关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均包含在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中。14.试验和检验13.2.1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2质量事故处理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价。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为:(依通用合同条款)。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任意百分数,单价调整方式:单价不调整
付款周期为按进度付款,。17.2.1.1付款周期17.2工程进度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7.1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
(1)按施工进度计量付款,每次应付进度款金额完成计量工程造价的97%支付,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剩余3%。17.4工程进度付款监理人在收到工程计量证书和进度支付报表后,经审核确认所报内容及工程量属实,向发包人提出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工程计量证书和进度支付报表后,28天内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可推迟付款,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得拖延工期。17.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承包人应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为一式4份。17.2.2进度付款申请单
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2)工程进度结算支付给承包人款额,在完工结算和审计中发现错误和需纠正的部分,将予以纠正。
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注:本条款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依通用合同条款。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工程验收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验收条件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重要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6专项验收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5阶段验收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18.3单位工程验收
18.9.1试运行的组织:承包人;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18.9试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8施工期运行本工程签约时确定(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7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为1年;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招标范围;19.1保修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工程竣工之日。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工程量清单各组项目合计金额的0.5%计取,填写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保险期限自签订合同至缺陷责任期满。投保内容: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承包人要将保险费记入投标报价中,投保的项目为该标段建筑安装工程;20.1工程保险20.保险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负责工程缺陷处理的组织、实施及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依通用条款。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依通用条款;20.5其它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依通用条款。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含在一切险中;20.4第三者责任险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保险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前。20.6.1保险凭证20.6其它保险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节通用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须在泾阳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如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保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即使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实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
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做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做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它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
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做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求,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预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指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指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与诶的那个办理;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侧很难过保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1当工期所在地发生危机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做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会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
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步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法伯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
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量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P〔A+(B×+B×+B×+…+B×)-1〕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约定的方法计量。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购置材料、工程设备、修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卫与扣回金额。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款。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工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3最终结清申请单(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工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包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验收)
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是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鉴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目。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做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2.2.6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年。二、质量保修期全部工程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责任由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七、其他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元)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
附件2: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工程项目名称:一、承包工程项目: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安全生产协议》如下: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安全生产协议
1、因工死亡率为零;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施工坍塌、无高处坠落、无滑坡、无火灾、无用电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即: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必须达到安全事故控制指标4、承包方式:见协议书3、承包范围:见协议书2、工程地址:
四、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自承包人入驻施工场地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时止(同施工合同期限)。三、本协议有效期限4、不发生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3、因工轻伤事故频率不高于15%;2、因工重伤率为零;
1、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五、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4、查阅与检查、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拍照、录音、摄像等。3、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享有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约定的经济处罚权。2、在实施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1、监督检查乙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地现场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3、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乙方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乙方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承揽工程。六、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3、对乙方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根据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2、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8、乙方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气象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雨季等特殊气候气象情况下的施工安全。7、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6、随时接受甲方实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5、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防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乙方进行整改后,经甲方检查已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可以进行复工。1、甲方在乙方施工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认为必须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乙方对甲方的停工整改通知应予以执行,并按照甲方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七、现场停工整改约定1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与义务。11、制定实施工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0、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甲方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巡查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根据乙方违约的事实、性质、情节,就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1、若乙方未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乙方同意,甲方将其缴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不再向乙方返还。具体扣除办法由下款约定。乙方对此不持异议。九、安全生产处罚约定若乙方在本安全生产期间,全面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且未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被甲方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与经济处罚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安全生产奖励。奖励标准为:无。奖励金额为:无。八、安全生产奖励约定3、若在一个月内由于乙方出现安全事故隐患,被甲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累计两次的,则乙方同意甲方暂停支付其当月的工程进度款,该扣款延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①发生人员轻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三次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次;(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约金金额为3000元。②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①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约金金额为50000元。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其中:
3、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与本协议冲突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十、附则4、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有关国家机关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负的其他法律责任。②发生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生产安全事故一次的。
注:非独立企业法人参与本次磋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涉及到法人签字盖章的部分均可由负责人签字盖章,授权书格式参照法人代表授权书。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是磋商供应商的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供应商应按照这些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前,请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逐一做出实质性响应,认为有必要,可做补充说明。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甲方:乙方: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泾阳县清河水保生态小流域治理工程2022年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项目项目编号:SSJY-CG(G)-2022013政府采购项目正本/副本
第二部分第一次磋商报价表第一部分磋商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目录时间: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单位盖章)
第八部分其他资料第七部分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第六部分供应商承诺书第五部分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第四部分技术方案第三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我方承诺自响应截止之日起日历天(同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响应性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一次报价为:(大写金额)元,(小写金额)元,工期:,质量目标:,并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实施和完成全部项目。(采购人名称):(一)磋商响应函第一部分磋商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并愿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3)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供要求的任何证据、资料。(2)本磋商函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如我方成交:
电话: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单位章)5、(其他承诺事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供应商:(盖单位章)(二)响应函附录年月日传真: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
2 | 工期 | 1.1.4.3 | ||
3 |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
4 | 质量保证金 | 17.4 | ||
5 | 分包 | 4.3 | ||
…… | …… | …… | …… | |
…… | …… | …… | …… |
2、各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上表要求填写。注:1、报价应按磋商总价填写,最多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磋商项目编号:第二部分第一次磋商报价表年月日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第一次报价 | 大写: 小写: |
2 | 工期 | |
3 |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
4 | 质量标准 | |
5 | 备注 |
本报价依据本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编制说明第三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与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与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磋商方案是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分的重要依据,请结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关于采购项目要求及磋商办法进行认真编制。1、内容不限于此,供应商可补充;注意:(格式自拟)第四部分技术方案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1、“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单位:万元第五部分供应商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完成质量 | 备注 |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单位在此庄严承诺:6.1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第六部分供应商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供应商名称:(盖章)2、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磋商申请被拒绝。
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不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成交、成交。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承诺单位:(公章)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作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的供应商,本公司郑重承诺: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2供应商书面声明日期:电话:邮编:
_____年月日(单位公章):(签字或盖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3、参加本次磋商提交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2、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次(没有填零),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1、在参加本项目磋商之前不存在被依法禁止经营行为、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如有隐瞒实情,愿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开标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开标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附开户许可证)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2、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第七部分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合格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磋商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2)3、特定资格条件:(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格式自拟)(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开标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附件1:注:供应商按以上序号顺序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附件4)(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5)(4)供应商不得为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需提供企业书面承诺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件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日期:供应商名称:(盖章)磋商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磋商供应商 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单位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等级 | 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固定资产 | 原值 | 万元 | ||
流动资金 | 万元 | 固定资产 | 净值 | 万元 | ||
开户银行 | 职工总数 XX人 | 生产工人 | 人 | |||
基本银行账号 | 职工总数 XX人 | 技术人员 | 人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委托期限:。注册于(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之(供应商全称)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磋商及合同的执行和完成,以本公司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致: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法人 | 企 业 名 称 | |||
企业法人 | 法 定 地 址 | |||
企业法人 | 邮 政 编 码 | |||
企业法人 | 网 址 | |||
企业法人 | 工商登记机关 | |||
企业法人 | 税务登记机关 | (国税) | ||
企业法人 | 税务登记机关 | (地税)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性 别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传 真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身份证号码:职务:附:全权代表姓名:性别:年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有效期: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被授权人:(签字)授权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电话: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名称):承诺书附件3:注:1、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可不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供应商企业关系关联承诺书附件4: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特此承诺
2.2股权关系说明:我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有。我单位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有:。2.1管理关系说明:2、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中,不存在与其它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有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承诺:投标人股东及股权证明。(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页截图)。
我单位承诺以上说明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或隐瞒。4、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说明:3、(是或否,没有填否)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2.3单位负责人:我单位被单位控股。我单位控股的单位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5.1小微企业声明函(若是)附件5: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致陕西盛仕骄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文件(若是)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是)(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八部分其他资料注: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采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服务/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注: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具有节能、环保产品的应提供。)节能、环保设备(产品)认证证书(若有)附件6:3、其他可以证明供应商实力的文件。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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