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5/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22HY-(CS)-01
二、项目名称: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聘请专家指导培训及组织各县市外出观摩培训。 | 1 | 批 | 报价:894800.00(元) | 新疆喀大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A区 | 91653100062081029N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聘请专家指导培训及组织各县市外出观摩培训。 | 参与地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指导服务每个季度一次,预计10天左右。(具体要求以实际情况为准) | 到10月份完成本项目 | 合格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晓云,荣建宝,李吉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发改委价格[2015]299文件:确定代理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5%收取。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3422.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
联系方式:0998-260704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
联系方式:181308218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裴美玉
电 话:18130821816
附件信息:
公告.docx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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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1).docx磋商文件--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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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n项目编号:22HY-(CS)-01
\n磋 商 文 件
\n采购单位名称: 喀 什 地 区 农 业 农 村 局
\n联 系 人: 朱明慧
\n联 系 电 话: 13779727908
\n代理机构名称: 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联 系 人: 裴美玉
\n联 系 电 话: 18130821816
\n日期 2022年5月
\n招标文件确认函
\n喀 什 地 区 农 业 农 村 局:
\n我公司接收到你单位采购审批资料后,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项目预算、货物参数、供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本标书,现请你单位认真阅读标书中的各项条款并提出意见,本标书将成为此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履行合同、质询、答疑的重要依据,若无意见请在下方签字确认并在标书上盖章,我公司将上传到新疆政府采购网,让本项目潜在供应商在线获取磋商文件。
\n采购单位(盖章):喀 什 地 区 农 业 农 村 局
\n签字确认(单位负责人):
\n采购单位联系人:朱明慧
\n联系电话:13779727908
\n 二〇二二年五月
\n目 录
\n第1章 供应商须知4
\n一 总 则4
\n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4
\n2.资金来源5
\n3.磋商费用5
\n4.适用法律5
\n二 磋商文件5
\n5.磋商文件构成5
\n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
\n7.磋商截止时间的顺延6
\n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6
\n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6
\n9.响应文件构成7
\n10.证明磋商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7
\n11.磋商报价7
\n12.磋商保证金8
\n13.磋商有效期9
\n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9
\n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10
\n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0
\n16.磋商截止10
\n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0
\n五 开标及评标11
\n18. 开标11
\n19.资格审查及组建磋商小组11
\n20.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13
\n21.磋商偏离14
\n22.磋商无效14
\n23.比较与评价15
\n24.废标15
\n25.保密原则15
\n六 确定成交15
\n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16
\n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16
\n28.采购任务取消16
\n29.成交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16
\n30.签订合同16
\n31.履约保证金16
\n32.成交货物费17
\n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7
\n34.廉洁自律规定17
\n35.人员回避17
\n36.质疑与接收17
\n第2章 响应文件格式22
\n第一部分 磋商开启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22
\n1、磋商报价一览表23
\n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3
\n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24
\n4、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6
\n5、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26
\n6、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26
\n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26
\n8、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26
\n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27
\n10、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回执单27
\n1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27
\n12、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27
\n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28
\n1、磋商书(磋商文件格式五)29
\n2、磋商分项报价表(磋商文件格式七)30
\n3、服务说明一览表(磋商文件格式八)31
\n4、商务条款偏离表(磋商文件格式十)32
\n5-1、供应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一)33
\n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三)34
\n6、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34
\n7、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34
\n第3章 磋商邀请37
\n第4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9
\n第5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项目要求- 44 -
\n第6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45 -
\n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61 -
\n第1章 供应商须知
\n一 总 则
\n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n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n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货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磋商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n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n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n1.3.3 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n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n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n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3.6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n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n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n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n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作为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n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
\n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n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4.8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6 为本项目提供过策划、评估或者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货物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7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2.资金来源
\n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n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3.磋商费用
\n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n4.适用法律
\n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n二 磋商文件
\n5.磋商文件构成
\n5.1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7章,内容如下:
\n第一册
\n 供应商须知
\n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二册
\n 磋商邀请
\n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n 评审方法和标准
\n第三册
\n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n5.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n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6.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n6.1 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期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6.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n7.磋商截止时间的顺延
\n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磋商截止时间。
\n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n8.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成交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n8.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货物进行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n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8.3 无论磋商文件第5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n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9.响应文件构成
\n9.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一册,密封递交。供应商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n9.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n10.证明磋商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n10.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10.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n10.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n10.2.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磋商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n10.2.3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货物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n10.3供应商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替代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诺不以上述参照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作为评标时判定其磋商是否有效的标准。
\n11.磋商报价
\n11.1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1.2供应商应在磋商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货物及相关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n11.3磋商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n11.3.1 磋商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磋商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货物和培训等费用;
\n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n11.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1.5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n12.磋商保证金
\n12.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n12.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n(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磋商的;
\n(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n(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成交货物费的;
\n(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n12.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原件。
\n12.4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n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4-5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22.2条相关规定处理。
\n12.5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12.6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n12.6.1 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n12.6.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n12.6.3 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不予退回。
\n12.7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n13.磋商有效期
\n13.1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n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14.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磋商报价一览表、电子U盘,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n14.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n14.3 所有响应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4.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n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n15.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15.1 为方便开启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合并装订成一册,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响应文件”字样。
\n15.2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n(1)注明采购文件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n(2)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n15.3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标记的,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n16.磋商截止
\n16.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n16.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磋商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n16.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磋商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n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n17.1在磋商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n17.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供应商出具以下签收回执。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接收响应文件回执单 \n | |||
\n项目编号\n | \n \n | ||
\n项目名称\n | \n \n | ||
\n供应商名称\n | \n \n | ||
\n递交时间\n | \n \n | \n响应文件密封情况\n | \n \n |
\n接收单位\n | \n | ||
\n接收人签字:\n | \n \n |
17.3递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磋商,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
\n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17.4在磋商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n17.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n五 开标及评标
\n开标
\n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n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n18.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响应文件第一部分,宣读供应商名称、磋商价格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前递交的磋商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n未宣读磋商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n18.3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n18.4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n19.资格审查及组建磋商小组
\n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及其货物的资格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
\n 本项目现场磋商开启需提供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可扫描二维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n1.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2.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n3.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4.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
\n5.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n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
\n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n8.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9.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n提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潜在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全的,可打开投标书 正本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均适为合格供应商。
\n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至磋商截止后1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
\n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
\n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n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3名磋商小组成员,负责评标工作。
\n20.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
\n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n20.2响应文件的澄清
\n20.2.1 在评标期间,磋商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0.2.2 供应商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20.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n (一)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n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n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n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n20.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n20.4.1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评标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n20.5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n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n21.磋商偏离
\n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n22.磋商无效
\n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n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n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n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n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n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n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磋商;
\n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磋商无效情形;
\n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n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n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n23.比较与评价
\n23.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n23.2 评标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n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方法。
\n23.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n《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磋商文件第6章。
\n24.废标
\n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n(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n(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25.保密原则
\n25.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n2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n六 确定成交
\n26.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n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投标候选人:
\n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
\n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占15%,商务占10%,技术占75%。
\n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
\n磋商小组将根据评标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n28.采购任务取消
\n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n29.成交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
\n29.1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n2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29.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n30.签订合同
\n30.1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n3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n30.3 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
\n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n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1.履约保证金
\n31.1成交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如采用保函形式,格式见本章附件1)。
\n31.2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本章附件2)。
\n31.3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2.成交货物费
\n 成交人须按照磋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货物费。
\n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n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磋商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n33.2.1 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n33.2.2 成交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n33.2.3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34.廉洁自律规定
\n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n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n34.3 为强化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
\n35.人员回避
\n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n36.质疑与接收
\n36.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n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n36.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35.4 质疑的提出
\n35.5 本采购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
\n35.6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n(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n(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n35.7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可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采购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n35.8 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n35.9 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n(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n(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n(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
\n(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n35.10 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n35.11 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n35.12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n(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n(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n(三)质疑事项;
\n(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n(五)法律依据;
\n(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n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n35.13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5.14 质疑的审查和受理
\n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n35.15 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n(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n(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n(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n(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n(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
\n(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n35.16 质疑的处理和答复
\n35.17 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n35.18 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n35.19 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n35.20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n35.21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n35.22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n35.23 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n35.24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n(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n(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n(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n(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n(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n质疑函范本
\n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n质疑供应商:
\n地址: 邮编:
\n联系人: 联系电话:
\n授权代表:
\n联系电话:
\n地址: 邮编:
\n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n质疑项目的名称:
\n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n采购人名称:
\n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n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n质疑事项1:
\n事实依据:
\n法律依据:
\n质疑事项2
\n……
\n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n请求:
\n签字(签章): 公章:
\n日期:
\n质疑函制作说明:
\n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n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n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第2章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一部分 磋商开启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n1.磋商报价一览表;
\n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n4.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5.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
\n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n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n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n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n1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n12.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
\n1、磋商报价一览表
\n磋商报价一览表
\n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n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
\n\n\n\n\n\n\n\n\n\n\n\n\n\n\n\n\n服务名称\n | \n磋商总价\n | \n磋商保证金\n | \n服务周期\n | \n备注\n |
\n | \n大写:\n小写:\n | \n | \n | \n |
供应商名称(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
\n注: 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装订密封。
\n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磋商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n磋商商报价时包含税费、车辆交通费、住宿费等一切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费用。
\n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n签发日期: 单位:
\n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n联系电话:
\n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n说明:
\n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n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
\n3、将此证明书原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谈判响应文件附件。
\n (为避免废标,请供应商务必提供本附件)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n供应商(盖章):
\n法定代表人(签/章):
\n供应商(公章):
\n日期:
\n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n 2.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n 3.联合体磋商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
\n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磋商,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n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n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n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n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n供应商(盖单位章);
\n供应商(公章):
\n法定代表人(签/章):
\n身份证号码:
\n委托代理人(签/章):
\n身份证号码:
\n详细通讯地址:
\n邮 政 编 码 :
\n传 真:
\n电 话:
\n4、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5、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
\n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n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
\n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n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n\n\n\n\n\n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n |
注:本项目以磋商保证金银行转账回执单复印件盖公章为准。
\n11、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n12、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
\n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n1、磋商书(磋商文件格式五)
\n2、磋商分项报价表(磋商文件格式七)
\n3、服务说明一览表(磋商文件格式八)
\n4、商务条款偏离表(磋商文件格式十)
\n5、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须提交)
\n5-1、《供应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一)
\n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三)
\n6、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格式自拟)
\n7、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
\n8、磋商文件格式范本
\n1、磋商书(磋商文件格式五)
\n致:
\n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及电子文档 份,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n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n(1)附磋商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货物的磋商总价详见磋商开启一览表,其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产品的价格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占磋商总价 %。
\n(2)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n(3)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 (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是联合体的话)。
\n(4)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n(5)在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后,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n(6)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n(7)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货物费。
\n(8)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n(9)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n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n地址 传真
\n电话 电子函件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n供应商名称(全称)
\n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n供应商银行帐号
\n供应商(公章) 日期
\n2、磋商分项报价表(磋商文件格式七)
\n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n包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服务内容\n | \n数量\n | \n单位\n | \n单价\n | \n总价\n | \n备注\n |
\n1.\n | \n竣工项目验收\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人员培训\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指导服务\n | \n | \n | \n | \n | \n | \n |
\n4.\n | \n观摩学习\n | \n | \n | \n | \n | \n | \n |
\n5.\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6.\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7.\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8.\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9.\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总价:\n | \n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n供应商(公章):
\n注:1.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每种服务填写一份该表。
\n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n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n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n 5.如果磋商开启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磋商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开启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为准。
\n3、服务说明一览表(磋商文件格式八)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包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服务名称\n | \n服务内容\n | \n数量\n | \n服务周期\n | \n服务地点\n | \n其它\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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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n供应商(公章):
\n4、商务条款偏离表(磋商文件格式十)
\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包号: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磋商文件条款号\n | \n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n | \n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n | \n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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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签/章):
\n供应商(公章):
\n5-1、供应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一)
\n本企业(单位)郑重声明下列事项(按照实际情况勾选或填空):
\n1、□本企业(单位)为直接供应商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
\n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n(2) 本企业 (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3)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单位 (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n2、□本企业(单位)为代理商,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后附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n3、□本企业(单位)为联合体一方,提供本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单位)承担工程、提供货物。本企业(单位)提供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为 。
\n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供应商名称(公章):___________
\n日 期:____________
\n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磋商文件格式十三)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
\n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6、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n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n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n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n7、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
\n8、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n\n\n\n\n\n (正本和副本)\n***** *** *** *** *** 项目***\n编号 ***\n响 应 文 件\n磋商单位: (公章)\n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联 系 人: \n电 话: \n地 址 : \n注: 在20XX年 月 日 X午XX之前不得启封\n |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项目编号:22HY-(CS)-01
\n第二册
\n第3章 磋商邀请
\n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n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22HY-(CS)-01
\n项目名称: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n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n采购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聘请专家指导培训及组织各县市外出观摩培训。
\n预算金额:90万元(具体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n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n4.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5.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n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n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
\n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n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n三、获取采购文件
\n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n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
\n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截止时间: 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n地 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开标室)
\n五、开启
\n时间: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n地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开标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n地 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18号
\n联 系 人:朱明慧
\n联系方式:13779727908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
\n联 系 人:裴美玉
\n联系方式:18130821816
\n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n名称: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n监督投诉电话:0998-2597200
\n地址:喀什地区财政局
\n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 2022年5月17日
\n第4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n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内 容\n |
\n1.1\n | \n采购单位: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n联 系 人: 朱明慧 电话:13779727908\n |
\n1.2\n | \n采购代理机构: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n业务联系人:裴美玉 电话: 18130821816 \n |
\n1.3.4\n | \n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本项目现场磋商开启需提供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可扫描二维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n)1.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n2.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n3.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4.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n5.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n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n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n8.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n9.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n提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潜在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全的,可打开投标书正本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均适为合格供应商。\n |
\n1.3.5 \n | \n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否 \n |
\n1.3.6\n | \n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否 \n |
\n1.4\n | \n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 否 \n |
\n1.4.8\n | \n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n |
\n2.2\n | \n项目预算金额:90万元;\n |
\n12.1\n | \n磋商保证金形式:小写: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n(按照各分包控制金额1%以内的整数计算)\n磋商保证金收款人:\n磋商保证金收款单位名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 户 行: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帕哈太克里支行\n账 号:860140012010104145288(电汇时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包号(如有),并注明是投标保证金) \n行 号:402894000323\n联系方式:18130821816\n磋商保证金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前交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中。不接受现金、支票及任何个人、分公司汇款。\n |
\n13.1\n | \n磋商有效期: 60 日历日\n |
\n14.1\n | \n响应文件包括“磋商报价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订成一册密封递交。\n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密封提交)\n供应商必须制作“磋商报价表”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磋商报价表”的字样。不按要求标注或不单独提交磋商报价表,其磋商将被拒绝。\n除上述文件外,还须密封递交响应文件电子文档1份。供应商必须制作“电子版U盘”并单独密封提交。电子版U盘必须是与正本完全一致PDF格式文本及Word文档两个格式。并在密封袋上标明“电子版U盘”字样。不按要求提交电子版U盘,其磋商无效。\n响应文件使用A4,胶装,每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n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n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磋商报价一览表、电子U盘,每份响应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n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n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n注明招标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n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n |
\n16.1\n | \n磋商截止时间: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n |
\n18.1\n | \n磋商时间: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n磋商地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n |
\n23.2\n | \n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n |
\n27\n | \n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n |
\n27\n | \n招标人是否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人: 是 \n |
\n31.1\n | \n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5% \n履约保证金形式:合同约定 \n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2日历日\n |
\n32\n | \n成交服务费:根据发改委价格[2015]299文件:确定代理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5%收取。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n支付形式: 对公转账 \n支付时间: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 \n |
\n33.1\n | \n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 否 \n |
\n注:投标单位通过 PS 造假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虚假投标并中标,验收过程中经过严格验收发现问题后,立即终止并反馈当地采购办要求列入黑名单,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n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
资格审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供应商名称\n | \n审查项目(提示:本项目现场磋商开启需提供证件原件或加盖公章可扫描二维码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n | \n结论\n | ||||||||
\n供应商名称\n | \n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n | \n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n | \n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 | \n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n | \n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n | \n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n | \n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n | \n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n | \n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n |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 \n \n | \n \n | \n | \n |
\n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潜在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全的,可打开投标书正本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均适为合格供应商。\n |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项目要求
\n一、竣工项目验收
\n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22个,建设面积135.28万亩,项目涉及喀什市、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县。
\n验收内容:项目管理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及县级自验材料的审核,现场检查工程数量及质量,出具验收报告。
\n验收标准:根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制定农田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咨询、质量检验与评定。
\n工作任务:
\n根据项目性质和要求,将项目分为三部分,每部分工作任务如下:
\n第一部分为确定验收框架,主要是制定验收标准和材料清单,确定验收总体架构,包括:单项工程、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监理等全部资料清单。
\n第二部分为现场工作。分4项内容:
\n第1项:财务会计审核,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审核;
\n第2项:项目状况审核,包括项目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情况、资料完备程度等进行审核;
\n第3项:现场调查,主要是社会效益和带动效益调查;
\n第4项:现场档案收集整理,主要是进行现场图片、文件、档案等过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n第三部分为数据分析及报告撰写。
\n二、举办培训
\n(一)组织地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班人员赴外地培训,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人员培训。共计开展培训2场,预计每场培训3天。
\n(二)组织地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班人员赴内地、北疆观摩学习。
\n三、参与地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指导服务
\n每个季度一次,预计10天左右。(具体要求以实际情况为准)
\n四、项目要求
\n(一)项目的服务期限
\n1.服务周期:到10月份完成本项目。
\n2.投标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根据自己所投服务实际指标来撰写响应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指标。
\n(二)付款方式和服务地点
\n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30%,按进度情况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n2.服务地点:喀什地区的11个县市(除疏勒县,具体情况以签订合同为准)。
\n(三)售后服务
\n1.售后服务承诺需明确服务质量、效果及延伸服务、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合同履行完后免费指导期限等内容。
\n2.如有未尽事宜或收到服务需求不合要求情况,可双方协商决定,但决定权在购买方,购买方有权利退回所购买产品。
\n(四)实施方案及培训方案
\n1.本项目的总体理解与项目目标的总体把握程度,主要指项目目标、现状分析、需求分析、主要任务。
\n2.质量保证措施: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n3.进度保障措施:为确保项目实施时间及进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n4.质量审核和检查工程数量方法科学、详实。
\n5.培训方案: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
\n(五)其他要求
\n1.提供近三年内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n2.为了确保服务水平与质量配备担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如:业绩至少2份)并提供水利类监理高级职称(或同等职称)。
\n3.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拟投入主要工作人员简历表、资格证(如:财务方面、工程水利类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人员),人员不少于8人,在农田建设项目中必须专职于本项目实施全过程。
\n注:以上配备的人员,要服务于验收、培训、项目指导。
\n第6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n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五 磋商开启及评审”、“六 确全性良好定成论”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n开标
\n1、本次招标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将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
\n2、开标时首先由招标人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情况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将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将开标过程详细记录;
\n3、开标程序、评标原则在开标会议上宣布。
\n评标办法
\n磋商小组
\n1、招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法组建本次招
\n执照标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活动,并负责向招标方推荐成交候选人。
\n2、磋商小组人选于开标前确定。磋商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n3、磋商小组由新疆政府采购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和采购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人员组成,成员为3人;
\n4、按前款规定,磋商小组由招标方委托代理机构从新疆政府采购网专家库
\n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n5、磋商小组的回避规定:
\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磋商小组成员:
\n经营异常
\n1)与投标方或者投标方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的;
\n2)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有近亲关系的;
\n3)与投标方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n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n6、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熟悉并认真研究本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n1)招标目的;
\n2)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
\n3)本文件中规定主技术求准和商务条款;
\n4)本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n7、招标人应当向磋商小组提供本文件。
\n8、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本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n9、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
\n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方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方、中介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
\n10、磋商小组成员和与本次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
\n供应商报的将被认定为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n评标
\n1、评标的依据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
\n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报价分值10分,商务分 10分,技术分80分。
\n3、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磋商保证金是否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
\n4、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估前,依据投标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审查投
\n标方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n5、磋商小组将确定每一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是指投标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服务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投标方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投标的投标方的公平竞争地位。
\n响应文件的澄清
\n1、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将对认为需要询标(不是每一个)的投标商进行询标,请投标商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商有责任
\n作书面记录,并对重要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n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是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澄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对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n对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分为两步进行,磋商小组首先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结果有利响应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重要技术指标以及技术和商务关系人的财上要求的其它重要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即视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投标文件中所报服务期及付款方式;货物投标文件的技术水平、性能和供货能力;货物的质量和适用性;配套产品的安全性、先进性:投标方为其所供货物提供零备件及售后服务的可能性;零备件、专用工具及相关服务的费用;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有关服务费用:发货到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节能、安全和环保等)。
\n初步评审
\n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分为资格性
\n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n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n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n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n4.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5.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n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n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
\n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n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n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n提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潜在投标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全的,可打开投标书正本进一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均适为合格供应商。
\n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n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认定,磋商小组决定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
\n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详细评审
\n经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同时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二次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
\n评标的保密性
\n1、开标后,直到授予投标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
\n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磋商小组成员或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投标商或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违者给予警告、取消担任磋商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项目的评标。
\n2、投标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次项目中有关规定的活动,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n定标标准
\n原则:招标人将依据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n(二)程序:
\n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n2、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并自采
\n确定中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自收到中标
\n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
\n3、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响应文件和其他资料。
\n纪律和监督
\n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n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
\n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n下列行为视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n(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磋商响应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供应商,或
\n者协助供应商撤换磋商响应文件,更改报价:
\n(2)采购人向供应商泄露标底;
\n(3)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
\n购人额外补偿;
\n(4)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供应商:
\n(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n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n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
\n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
\n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n下列情况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n(1)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n(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n(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个人的;
\n(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n(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n(6)不同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转出;
\n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n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
\n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n4.对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n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n响应无效的界定: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n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磋商报价扣除。
\n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政部环二期环境产品政府采购清(财库(2018)70号)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n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
\n对创新产品或创新性企业的优惠措施为:成交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
\n如采用综合评标法,则:评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基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n详细的评标标准;(具体内容详见综合评分表)
\n(1)价格分占15%,完全满足磋商文件参数的磋商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得分。磋商报价得分=(基准价/磋商报价)x价格权重。(详见综合评分表)
\n人
\n(2)商务占10%(详见综合评分表)
\n他
\n(3)技术占75%(详见综合评分表)
\n(4)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n(5)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n初步评审—资格性审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审内容\n | \n供应商\n | ||
\n序号\n | \n评审内容\n | \n是否合格\n | \n是否合格\n | \n是否合格\n |
\n1\n | \n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n | \n | \n | \n |
\n2\n | \n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及授权书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n | \n | \n | \n |
\n3\n | \n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n | \n | \n | \n |
\n4\n | \n依法缴纳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凭据;\n | \n | \n | \n |
\n5\n | \n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n | \n | \n | \n |
\n6\n | \n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n | \n | \n | \n |
\n7\n | \n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n | \n | \n | \n |
\n8\n | \n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n | \n | \n | \n |
\n9\n | \n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n | \n | \n | \n |
\n | \n结论\n | \n | \n | \n |
说明:(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
\n(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磋商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
\n(3)磋商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
\n备注:如果磋商文件中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评审委员会将认定整个磋商文件未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废标处理。
\n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评审内容\n | \n评审意见\n | |
\n序号\n | \n | \n是否合格\n |
\n1\n | \n各供应商报价未高于预算金额;\n | \n |
\n2\n | \n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无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异常一致并成规律性的,其报价合理。\n | \n |
\n3\n | \n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份数。\n | \n |
\n4\n | \n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及签署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章)和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响应文件正本的印章和签字不能为复印件);\n | \n |
\n5\n | \n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全或关键字迹清晰、数量等齐全的。\n | \n |
\n6\n | \n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n | \n |
\n7\n | \n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错漏一致的情况\n | \n |
\n8\n | \n供应商附有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标明的。\n | \n |
\n9\n | \n响应文件没有散页、活页、未胶装的。\n | \n |
\n结论:通过评审打“√”,未通过评审打“×”\n | \n |
说明:
\n(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
\n(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磋商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
\n(3)磋商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
\n备注:如果磋商文件中有一项未通过上述审查标准,评审委员会将认定整个磋商文件未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废标处理。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一、商务符合性审查表\n | ||||
\n审查事项\n | \n供应商名称及审查情况\n | |||
\n磋商文件条款(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条款号)\n | \n本项目要求\n | \n \n | \n \n | \n \n |
\n中小企业投标要求(1.3.6)\n | \n本项目适用\n | \n | \n | \n |
\n联合体投标规定\n(1.4)\n |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 \n | \n \n | \n \n |
\n供应商的关联性\n(1.5)\n | \n在同一标包内,单位负责人为非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n | \n \n | \n \n | \n \n |
\n未发现影响采购人决策行为(1.5)\n | \n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未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n | \n | \n | \n |
\n满足投标范围的完整性要求(8.1)\n | \n供应商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投标。\n | \n | \n | \n |
\n未包含价格调整要求(11.4)\n | \n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n | \n \n | \n \n | \n \n |
\n投标保证金(12.1)\n | \n符合磋商文件要求\n | \n | \n | \n |
\n投标有效期满足要求(13.1)\n | \n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 日历日\n | \n \n | \n \n | \n \n |
\n投标文件的装订方式(14.3)\n | \n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胶订方式装订\n | \n \n | \n \n | \n \n |
\n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符合要求\n(14.2、14.4)\n | \n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n | \n | \n | \n |
\n接受价格的算术修正(20.3)\n | \n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n | \n \n | \n \n | \n \n |
\n符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要求(20.6)\n | \n本项目不适用\n | \n \n | \n \n | \n \n |
\n未发现串通投标(22.2)\n | \n未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n | \n \n | \n \n | \n \n |
\n报价说明可以接受(22.2)\n | \n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供应商能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n | \n \n | \n \n | \n \n |
\n无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22.2)\n | \n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n | \n | \n | \n |
\n结论\n | \n | \n | \n |
\n技术符合性审查表\n | ||||
\n审查事项\n | \n供应商名称\n | \n供应商名称\n | \n供应商名称\n | |
\n审查事项\n | \n \n | \n \n | \n \n | |
\n磋商文件要求\n | \n条款号\n | \n \n | \n \n | \n \n |
\n服务需求一览表\n | \n第5章\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 | \n | \n \n | \n \n | \n \n |
\n结论\n | \n \n | \n \n | \n \n | |
\n | \n | \n | \n | \n |
综合评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评分因素\n及权重\n | \n分值\n | \n评分标准\n价 格:15分 商 务:10分 技 术:75分 \n | \n说明\n |
\n价格评分标准\n | \n投标报价\n | \n15\n | \n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n | \n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按废标处理\n |
\n商务评分标准\n | \n业绩\n | \n10\n | \n提供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内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提供一个得2分,共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资料)\n | \n提供证明材料原件\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实施方案\n | \n14\n | \n本项目的总体理解与项目目标的总体把握程度,主要指项目目标、现状分析、需求分析、主要任务。由评委根据供应商的方案对本项目设计的总体把握程度进行打分。总体把握程度高、理解全面充分、分析具体的14分;总体把握程度一般、理解较全面、较充分、分析较具体的9分;总体把握程度低、理解不充分、分析不具体的4分,无内容不得分。\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实施方案\n | \n8\n | \n质量保证措施: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而采取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合理、可实施性高8分;保证措施较合理、可实施性一般的5分;保证措施合理性较低、可实施性较低的2分;未提供的不得分。\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实施方案\n | \n6\n | \n质量审核和检查工程数量方法科学、详实的6分;质量审核和检查工程数量较科学、详实度一般的3分;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空泛的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实施方案\n | \n8\n | \n进度保障措施:为确保项目实施时间及进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合理、可实施性高3分;保证措施合理性较低、可实施性较低的2分;保证措施不合理、不便于实施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培训方案\n | \n12\n | \n根据第5章 服务需求一览表及项目要求1、组织地县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专班人员赴外地培训,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人员培训。共计开展培训2场,预计每场培训3天。对供应商制定的人员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配备培训技术人员等)进行对比,方案全面、具体的得12分,方案较全面、较具体的7分,服务方案较不全面、不具体的3分,无内容不得分。\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项目负责人\n | \n5\n | \n为了确保服务水平与质量配备担任项目负责人具有类似工作经验(如:业绩至少2份)并提供水利类监理高级职称证书(或同等职称)得5分,提供不全的不得分。(附相关证明资料)\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项目人员配备表\n | \n10\n | \n项目人员配备齐全,分工明确,职责合理。\n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拟投入主要工作人员简历表、资格证(如:财务方面、工程水利类专业技术人员、咨询服务人员),在农田建设项目中必须专职于本项目实施全过程,工作人员至少8人且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得10分,工作人员5人且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得7分,工作人员3人且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得4分,工作人员1人且提供的资料完整的得1分,提供不全或无内容不得分。(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售后服务\n | \n6\n | \n售后服务承诺需明确服务质量、效果及延伸服务、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合同履行完后免费指导期限等内容。服务方案全面、具体、可行性高的6分,服务方案较全面、较具体、可行性一般的5-3分,服务方案较不全面、不具体、可行性低的3-1分,无内容不得分。(需提供专项工作联系人员联系方式)\n | \n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合理化建议与措施\n | \n4\n | \n是否有磋商文件中未提及的服务要求(包括竣工验收、现场调查、收集档案、外出培训、观摩学习),有益于本项目的合理、可行的建议与措施。建议与措施合理科学、可行的得4分,建议与措施合理性较低、可行性较低的得2分;建议与措施不合理、不可行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n | \n |
\n技术评分标准\n | \n文件制作\n | \n2\n | \n投标文件目录清晰、页码连续、目录与页码对应准确,评审内容便于查找得2分,否则不得分。\n | \n |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n 竞争性磋商文件
\n编号:22HY-(CS)-01
\n第三册
\n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n合同编号:
\n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n(服务类)
\n第一部分 合同书
\n项目名称:
\n甲方:
\n乙方:
\n签订地:
\n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n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以 (政府采购方式) 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n1.1 合同组成部分
\n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n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n1.1.2 成交通知书;
\n1.1.3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n1.1.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n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n1.2 标的
\n1.2.1 标的名称: ;
\n1.2.2 标的数量: ;
\n1.2.3 标的质量: 。
\n1.3 价款
\n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n分项价格: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分项名称\n | \n分项价格\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总价\n | \n |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n1.4.1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支付30%,按进度情况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n1.4.2 发票开具方式: 。
\n1.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n1.5.1 履行期限: ;
\n1.5.2 履行地点: ;
\n1.5.3 履行方式: 。
\n1.6 违约责任
\n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n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n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n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n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n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n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n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n1.7.2 向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
\n1.8 合同生效
\n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n甲方: 乙方: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n住所: 住所:
\n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n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n联系人: 联系人:
\n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电话: 电话:
\n传真: 传真:
\n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n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n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n2.1 定义
\n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n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n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n2.1.3 “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n2.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n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n2.2 技术规范
\n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n2.3 知识产权
\n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n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n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n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n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n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n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n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n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n2.7 质量保证
\n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n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n2.8 延迟履行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n2.9 合同变更
\n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n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n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n2.11 不可抗力
\n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n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n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n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2.12 税费
\n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n2.13 乙方破产
\n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n2.14 合同中止、终止
\n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n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2.15 检验和验收
\n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n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n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n2.16 通知和送达
\n2.16.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n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n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n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n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n2.18 履约保证金
\n2.18.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n2.18.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n2.18.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n2.19 合同份数
\n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n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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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2HY-(CS)-01
项目名称: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采购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聘请专家指导培训及组织各县市外出观摩培训。
预算金额:90万元(具体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4.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
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 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18号
联 系 人:朱明慧
联系方式:137797279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
联 系 人:裴美玉
联系方式:1813082181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998-2597200
地址:喀什地区财政局
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潜在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2HY-(CS)-01
项目名称: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采购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聘请专家指导培训及组织各县市外出观摩培训。
预算金额:90万元(具体参数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委托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法人投标需提供法人身份证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4. 提供2020年或2021年任意一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依法缴纳近3个月社会保险的凭据;
6.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完税证明;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未被“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index.html)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行政处罚,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现场查询)
8.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承诺书;
9.提供针对本次项目《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0.磋商保证金有效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6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 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5月2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路418号
联 系 人:朱明慧
联系方式:137797279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喀什市明宇广场写字楼6楼11、12室
联 系 人:裴美玉
联系方式:1813082181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喀什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998-2597200
地址:喀什地区财政局
喀什华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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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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