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SHZFCG-2024-001#-1]玉山县平安智慧老旧小区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玉山县平安智慧老旧小区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合同登记编号:
监 理 合 同
项目名称:玉山县平安智慧老旧小区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委托人(甲方):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
监理人(乙方):北京市质易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24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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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平安智慧老旧小区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与监理人(乙方)北京市质易
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甲方)委托监理人(乙方)所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
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玉山县平安智慧老旧小区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工程地点:玉山县
工程监理费金额:¥236500 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
二、本合同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赋予
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书
第一部分、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中标通知书
以及本项目监理磋商文件、监理响应文件、以及本项目监理实施过
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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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 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 理人支付监理报酬。
六、监理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均为人民币):本项目监理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236500 元),采取分期支付(转账)方式支付:施工阶段按工程进度款同步支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出具审 计报告后一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成(¥236500 元);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 合同金额前,监理人应提供等额发票。
七、监理期限:即从 2024 年 09 月 14 日合同签订始至项目验收通过 之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 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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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盖章)
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
授权代表:(签字)
监理人:(盖章)
北京市质易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4 年 09 月 14 日 日期:2024 年 09 月 14 日
联系地址:
开户银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甲 4 号物华大厦 A 座 170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天通苑西区支行
账号:账号:0200299209200017813
邮编: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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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基本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 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 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 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 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 双方书面合同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 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 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 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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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 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 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监理规划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 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 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 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的 安全管理由监理人负责。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 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 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 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 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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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 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 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 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 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 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 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 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 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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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 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 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 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 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 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 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工程 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 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9)上述监理人权利是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 行的职责义务。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 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 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 机构有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 和要求,均应向监理机构通报,监理机构有权提出处置建议。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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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委托人 有权审定监理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报及监理 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 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 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 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 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 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 补偿由于该索赔而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约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 补偿由该索赔而导致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 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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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 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不能全 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 成时间应予延长,时间应不超过 10 日,如超过 10 日则按合同相应条款执 行。
第三十条:监理人配合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 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 终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通 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应由 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 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 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 时限超过六个月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若 14 日内 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可发出二次通知,若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 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监理 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 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 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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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 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 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 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 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 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 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 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 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 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 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可以复制两套)。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 成一致时,向委托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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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实施法规;
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5、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与本工程监理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7、本工程监理相关资料。
第二条:系统概况、监理服务需求、服务方式、范围和监理项目内容:(一)、监理项目内容
1.1 质量控制:在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格审查关键性过程和 阶段性结果,检查其(包括软、硬件与施工、调试工序等)是否符合设计 预定的质量要求,而且整个监理工作中应该强调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估。
1.2 进度控制:系统工程项目开始和监理工作的任何阶段开始之前,必须确定相应的进度安排,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严格审查工程进度,确保工 程的工期。
1.3 投资控制:在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审查和控制工程成本;在工程中若出现重大变更,必须严格审查,核定变更费用,确保资金的合 理使用。
1.4 信息安全控制:系统安全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系 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基本监理活动贯穿于系统工程建设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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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通过专业技术和规范管理手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5 知识产权控制:在系统工程项目监理的整个过程中,对系统项目 承担单位和系统承建单位有关方案、软件源代码及有关技术秘密等涉及知 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和保护。
1.6 合同管理:在系统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7 信息文档管理: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要协助采购人单 位对系统承建单位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可靠和完整,同时形成全 套监理工作档案报采购人备查。
2、监理服务内容:
根据系统工程项目监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合同信息等协调管理服务”的原则,同时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出具体阶 段的监理大纲。
第三条:双方约定,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本建设 工程监理相关材料。监理人应及时提出需要委托人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 的事宜做出答复,重大复杂的事宜可延长至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变更委托监理项目、规模,以致造成监理人监理返工 时,除按规定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补偿监理人返工费,补偿费 用另行协商确定。
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免费为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座椅供监理人员工作使 用。除此之外,为工程监理服务而必备的其它一切设备、费用均由监理人 负责。
第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内,监理人按国家规定承担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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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逾期支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率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 20 天以上时,监理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条: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后,不得将监理业务转让 或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及谈判文件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监理,并对提交的监理文件的质量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人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委托人提供工程监理工作 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监理人对监理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 书面形式送委托人签认,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监理人须对监理文件及其相关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将本 项目监理文件及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如因监理人泄露本项目的监理文 件或除监理谈判外的谈判文件及相关信息,委托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监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中止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监理人须承担由于泄密 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 解决。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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