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公交设施维护合同公告
金额
1.0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1010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卓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公交设施维护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1010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27 —— 2023-10-2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成交供应商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本项目清洗、维护站台;制作、悬挂所有公益广告时应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承担,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采购人计划、技术要求、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工作。执行新标准和规程、规范时应考虑设备历史因素。 (2)成交供应商设立专门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方便采购人指定人员联系。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必须满足采购人相关要求,实行全天24小时及时响应。如若出现临时突发情况,成交供应商需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并消除安全隐患。 (3)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采购人的规定,施工现场保持整洁、规范,材料堆放整齐,不影响现场行人过往;要做到文明施工,完工后,要把垃圾、灰尘清除干净,线路撤销或改线的应做到先撤牌再施工;具体工期安排应配合道路施工进度等要求。 (4)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数量、尺寸须根据采购人要求实施,在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5)公交站台广告内容要经采购人审核确定,采用反光膜户外写真(样式尺寸由采购人设计提供),保证不褪色,不卷边。 (6)更换安装公交站台候车亭玻璃为透明钢化玻璃,按要求结合实测尺寸确定候车亭玻璃的实际尺寸,以及的水平、垂直位置,厂家加工制作。 (7)做好公交站台日常维护,保证无螺丝脱落、坐凳倒塌、板面裂缝等破损现象。 (8)公交站点服务设施的迁移、维修、维护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符合有关公交站点规划及临时调整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建或损毁公交站点服务设施。 (9)对候车亭油漆修补时,要将溶渣及飞溅物清除干净,先除锈,喷一遍防锈漆两遍表面漆。漆膜和涂料要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的规定,包括内侧的表面油漆也不得漏涂。 (10)候车亭耐力板要求不易老化、变形、磨损、表面光滑、无刺、无尖角。 (11)施工及安装要求:公交站牌内容根据甲方要求喷涂站牌内容,地脚固定需充考虑安装牢固、满足风阻倾倒等因素(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设计作为参考)。站亭、站牌维修参照站牌制作标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2)付款方式:按合同成交单价与实际数量进行季度支付,成交供应商应提出付款申请并按要求完整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签证单、工作量清单、发票及施工维修前后照片佐证材料等),经采购人确认无误后支付本季度工程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后湖路支行(长沙卓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90110290920100108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的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条件,并符合招标人的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2)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其施工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合格)或采购人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返工直至符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上述返工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3)成交供应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采购人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检测配合要求施工。 (4)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其完成但未经采购人确认合格的工作进行补、返修或全部返工,直至满足采购人的要求,以上修补、返修或返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供应商须根据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现场免费安装,提供所投货物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以上免费质量保修期。 (6)在免费服务期间,应保证本项目正常稳定地运行,成交供应商须安排固定的项目经理与技术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7)供应商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体系,并设立维修服务机构,得以完成上述维保任务。 (8)供应商可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9)供应商应针对本次投标提供详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内容应涉及:维护机构、人员、地址、电话、维修方式、时间保证、优惠措施等。 (10)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成交候选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CNAS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3)交货时所有产品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投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退延的事实、可能退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宜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发生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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