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应用平台建设及硬件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45.49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1/09/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2107090143-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执法应用平台建设及硬件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070901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18 —— 2021-12-17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项目内容:包括平台软件开发、信息采集及运维人员配备服务、现有非现场点位和治超服务器维护服务、配套硬件设备采购。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参数要求详见附件清单。 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建设,合同价款包括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购置、运输、保险保管、设备安装、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及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6494.9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30%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5738.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项目完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税务发票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2749.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付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网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67526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全新正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及甲方要求,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质保期为壹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向甲方申请验收,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的检测费用和其他验收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2、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甲方出具验收单,验收单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及软件进行技术锁等功能限制设置,否则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5、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制定并提交设备定期维护计划及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2、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乙方须提供快速本地化现场支持,其他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免费上门现场服务,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免费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如在前述6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免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6小时内用同样的品牌、规格或更高的部件更换到位,并确保正常运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15%的标准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贷款,则按欠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如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十日仍不能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项目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方案、服务承诺、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壹份备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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