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主要包括精细化协同监测网络数据服务(便携式空气质量移动监测数据服务、粒径谱仪(颗粒物)数据服务、融合现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服务),走航溯源监测服务(重点区域VOCs走航监测服务、颗粒物激光雷达走航监测服务、红外相机监测服务、无人机巡检服务),大数据分析及驻场服务(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服务、气象大数据分析服务、点位异常识别报警服务、高值区识别服务、污染源详调分析服务、数据分析及驻场服务、国控站专项支持服务、工地扬尘管控支持服务和专家会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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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待项目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甲方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2、项目验收采用提交服务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为准,数据分析报告、专家意见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验收报告、资料文档、成果等相关资料移交甲方。
6.1甲方权利义务
1、接受乙方提交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工作成果及相关文件;
2、审定乙方提交的委托项目工作方案和配套工作计划;
3、检查监督乙方完成委托项目工作的进度;
4、负责委托项目所涉及的、与甲方有关的外部联系和协调工作,因甲方未完成外部联系和协调工作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整体期限顺延。
6.2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接受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委托报酬;
2、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专业的服务;
3、乙方应高效地按合同约定的技术和惯例,以及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4、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为甲方完成委托项目的工作。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对其完成的委托项目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负责;
5、乙方应认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委托项目工作,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6、乙方保证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其独立实施完成,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基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指控和诉讼。
7、本项目为联合体投标,由乙方1与乙方2(合称乙方)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中乙方1(牵头方):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2(成员方):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详见附件1联合体协议
7.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乙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
7.5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款项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5‰/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6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7.7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合同总额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8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7.9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方还应当承担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11.1不可抗力的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2第三次支付金额按蓝天保卫战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情况进行支付。
第三次支付金额及时间约定如下:
空气质量考核时段:湘江新区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为中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第二个时间段为2025年1月1日至合同截止之日止;
金额占比:第一个时间段、第二个时间段空气质量考核结果各占合同总金额的10%;
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三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
(1)第一个时间段内,湘江新区3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85.3%,优良天数达到312天,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未达到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不超过省级下达控制目标,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超过省级下达任务天数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平均)达到或低于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如超过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则不支付;
(2)第二个时间段内,湘江新区3个国控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较2024年同期改善率为正值,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如改善率为负值或无改善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平均)低于2024年同期,则支付合同金额的2.5%,如高于或与2024年同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持平则不支付;3个国控站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平均)较2024年同期改善率为正值,则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如改善率为负值或无改善则不支付。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