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区域环境敏感点及气味源企业初步调查
项
/
中国
200000
无
2
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监测
1110000
3
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指纹图谱建立
800000
4
气味源主要组分分析及成因判断
870000
合计报价
2980000
(1)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乙方需完成长沙雨花经开区重点企业及周边环境气味源分析技术工作,包括区域环境敏感点及气味源企业初步调查、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监测、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指纹图谱建立、气味源主要组分分析及成因判断等工作。其中,区域环境敏感点和疑似气味源企业监测中的样品实验室检测数量及检测指标如下表所示。
(2)乙方需自行负责电子鼻的运输、存储、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此外,电子鼻的使用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3)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乙方需提交的项目成果包括:《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疑似气味源清单》、3台电子鼻在线监测仪监控运行(使用1年)、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气味源点位分布图及主要异味物质浓度直方图、疑似气味源指纹图谱原始数据、《长沙雨花经济开发区异味溯源报告(含气味扩散环境模拟)》(含省部级实验室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4)《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55);
(8)《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
(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4);
(13)《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
(14)《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1076);
(15)《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4678);
(16)《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法-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78);
(17)《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683);
(18)《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环办科技〔2018〕5号);
(19)《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20)《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以专家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
验收标准和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1甲方有权获取和使用本项目监测数据的权利,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明确项目责任人,并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甲方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6.3经过甲方验收的项目成果报告,乙方不得做任何实质性改动,若有特殊原因需改动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备案。
6.4甲方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6.5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有关的资料。
6.6乙方应按照项目要求按期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6.7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按合同要求。配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并满足甲方交工验收相关标准。
6.8乙方向甲方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资料各壹套。
6.9在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6.10乙方需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5甲方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6乙方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内,如因非乙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出约定的服务时间,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7.7乙方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乙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
7.8乙方对甲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7.9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