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1123100242
预算金额123.07万元
招标联系人何世林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11231002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采购第三标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11231002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第三标 其他服务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人员招聘、人员管理、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管理以及人员伤亡事故处理等服务,劳务派遣定点标段划分为三个标段。本标段为第三标段,,人数688人,申报单价153.42元/月*12月=1841.04人、年,第三标金额为1266635.52元/每年。6881230763.2
 合计金额小写: 1230763.2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叁万零柒佰陆拾叁元贰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费 / 688 149.075元/人/月 1230763.2元/年
合同金额小写:1230763.2大写:壹佰贰拾叁万零柒佰陆拾叁元贰角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9 —— 2023-02-0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时间: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续签一次合同。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服务方式:按甲方要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到服务期满

履行方式:完全派遣

乙方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相应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合同中约定的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服务范围:沙坪市容环卫所、青竹湖市容环卫所、机械作业车队、洪山市容环卫所、芙蓉北路市容环卫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按实结算

4.2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3付款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用全包干方式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4收款账户:长沙银行开福支行营业部(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10000229452000001)

4.5服务费的付款方式:根据实际服务人数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服务费,每个月30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款项。最终的结算金额以每月实际派遣人数乘以每人每月的派遣费用进行据实计算。(实际支付情况根据每月的具体考核情况执行)。甲方付款前,乙方开具等额正规发票至甲方,

4.6派通员工工资支付方式:

1)派遣员工的工资表由甲方每月6日前以电子档形式发给乙方,由甲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于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全额发放给派遣员工,乙方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高温补贴、防寒费、年终考核奖(员工工作时间不足3个月(含〉的,不享受年终奖的待遇)等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工资标准不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4.7派遣员工的保险支付标准和力式:

1)甲方根据派遣人员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金额支付给乙方,壮会保险缴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相关規定实施,社保基数按长沙市每年调整的基数实缴。

2)派遣员工的综合商业保险标准:(1)综合商业险100元/年(参保对象:已參加社会保险五险人员);(2)综合商业险100元/月(參保对象:已参加社会保险四险和单独工伤保险人员)(3 )意外伤害险每人每年150元每份(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社会保险人员.意外伤者险每人每年可配10份):(4)住院医疗保险毎人每年300元/份(參加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4.8保险费用的支付办法和要求:

1)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五险员工,本人必顼承担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劳务人员的参保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参保人数全额支付单位应缴(五险)费用。

2)购实综合商业保险的费用,乙方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及甲方规定的商业保险标准来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甲方按实际人数及险种费用支付给乙方。

3)乙方必须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份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详单),以及综合商业保险单据报送甲方。同时,月底将下月份的参保人员名单报甲方审核,

4)保险费用由甲方在每月20日前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笔资金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相应款项。甲方如有人员异动应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5)乙方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參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原则.

6)乙方须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经费的使用情況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的相关约定。

(1)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人社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国家法定“五险”。

(2)对于所有派遣人员,乙方应通过为其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以确保员工的基本利益。

(3)派遣员工因工伤、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且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当年度长沙市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承担;一至六级工伤受伤员工享受工伤津贴期间,其社保费用的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承担。

(4)对乙方派遣人员,如发现当月入职当月又离职,甲方不承担劳务派遣服务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07927372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中标人应严格技照《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执行本项目,采购方依据考核细则内容严格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详见其他条款附件《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甲方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制定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依据,甲方每月中旬,对乙方进行一次业务考核,甲方年中年末对乙方各进行一次半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即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乙方派遣的人员的工作情况有权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乙方反馈。

6.3在合同履行中,因乙方的过错,使得乙方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害,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须负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讨,对有争议的责任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执行。

6.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增加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5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相关派遣人员。

1)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还乙方,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合同期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提出调换人员后15日内,乙方无法选派新的人员到岗工作,影响甲方业务质量的。

(2)乙方的服务人员在上岗30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乙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甲方所要求的相应服务标准的。

6.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不能无故克扣或逾交,若违约则每日按应交工资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6.7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人员的人格尊严,并应为乙方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

6.8乙方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且不构成违约。但乙方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时,甲方仍借故克扣或逾交其应付劳务费用的,则视为违约。

6.9超龄人员且不能再购买社保的,乙方应主动招回该类派遣人员,否则该类人员继续在甲方工作时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10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同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如需持证上岗的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证书(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从事相关服务。

6.11乙方应及时为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手续。

6.12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误导乙方人员脱离乙方管理,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损失的;

2)未按时支付派遣服务费,且长达6个月的;

3)对乙方的派遣员工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条例;

4)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刁难、虐待、打骂被派遣员工群体,给派遣员工群体造成严重损害的。

6.13乙方的派遣员工在服务时间内,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的派遣员工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4合同履行中,乙方所派的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期保质完成服务项目工作。

6.15乙方的派遣员工如有本合同第8条第(8.5)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6.16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业务考核,其派驻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6.17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6. 18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6. 19乙方应组织新入职派遣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承担本合同订立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责任。

6. 20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务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井每月核查派遣人员实际到工作岗位情况。

6.21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 退保费用手续,负责处理劳动或劳务纠纷,协助甲方处理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甲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配合甲方在退回乙方的派遣人员时,上交甲方的劳动服装、人员实际到工作岗位情况。

6.22乙方新增派遣人员不得使用超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为超龄人员,女性年满55周岁为超龄人员)且乙方必须严格控制超龄人员的总数量,并按双方约定,从2020年2月起计,以每年递减10%的比率减少超龄人员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递减数量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商业保险费用之和的违约金。

6.23本合同期满或中止时,乙方必须无条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保(五险)和其它险种的续保、因工伤亡事故的赔偿及善后等一切移交工作,确保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平稳交接。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则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4有关违约的其他规定事项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当月应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从逾期之日起,毎日按当月应付股务费用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派遺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遺员工的工资及 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并保证足额补缴,同时乙方须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10%的比例,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逾期10日仍未支付派遺员工工资,或逾期30日仍未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迫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2022年2月9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中青路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2005房
法定代理人: 何世林 法定代理人: 吴玲芳
委托代理人: 何世林 委托代理人: 胡一夫
电话: 0731-82528568 电话: 0731-84029668
传真: 0731-82528561 传真: 0731-84029668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6954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