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西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国家玉米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创建项目肥料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4-J1-290260-ZCGS)的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czc2024-j1-290260-zcgs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8577038586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广西万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西宁路38号中房·新天地2号楼1单元1502号  
法定代表人: 陈惠莲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577038586           
 
 质 疑 人:广西万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宁路38号中房·新天地2号楼1单元1502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惠莲
联系电话:18577038586
广西万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国家玉米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创建项目肥料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4-J1-290260-ZCGS)”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证)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对采购货物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进行佐证,合法且必要,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关乎采购的产品质量,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3)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采购需求。本次采购要求的肥料需让种植的玉米达到绿色、高产、高效的种植效果。因此,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需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佐证产品达到采购需求属于合理范围。
(4)本次竞标要求的产品检测报告可以由竞标供应商提供,也可以由肥料生产厂家提供。对于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没有作出特定的指定,只需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并符合采购需求即可。作为肥料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测从而进入市场流通,而不是因为投标需要时才对产品进行检测。市面上流通的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产品众多,作为竞标供应商,亦可以寻找产品检测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生产厂家进行合作,从而满足采购人对本次采购产品质量的要求及标准。且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大于3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经专家评审,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均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
(5)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09月08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同时我公司已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了竞争性谈判文件供潜在供应商下载,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4年09月12日10:00(北京时间)。因此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函
广西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635.4 KB
质疑答复函.pdf
1.3 M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