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永春县安康医院悬吊式结构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及机房放射防护装修改造项目
金额
142.28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19/03/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5]blzx[gk]2018056-1
预算金额142.2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西智悦商贸有限公司142.28万元
中标联系人林小玲18100544178
公告正文
永春县安康医院悬吊式结构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及机房放射防护装修改造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安康医院

乙方江西智悦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BLZX[GK]2018056-1永春县安康医院悬吊式结构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及机房放射防护装修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医用X线设备 医用X线设备 1 国内 1422889 1422889 万东 新东方1000EB
合计: 1422889.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贰万贰仟捌佰捌拾玖元整(¥142288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卧龙村517号

4.3交付条件:完成供货、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保证本合同标的采购项目是投标文件里所投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技术参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永卫计[2016]89号《关于印发永春县医疗卫生机构药械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70 签订正式合同后,货物全部运至安装现场经确认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70%.
2 25 安装完毕交付且符合验收要求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5%.
3 5 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15日內支付合同总价5%.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①我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交按中标金额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②该履约保证金在我司供应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我司未能按期提供履约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中标,采购人不与我司签订合同。③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提交,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或现金

9、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到本合同标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签定金额的1%赔付给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永春县安康医院 乙方: 江西智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 永春县安康医院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康路87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林小玲
联系方法: 13313875387
联系方法: 1810054417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西村分理处
账号: 账号: 14381601040006045


签订地点:永春县安康医院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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