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泥河生态廊道改造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更正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txcfzb-2023039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烟台市蓬莱区仙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王恩钊
招标代理机构烟台鑫诚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洁菊0535-5654326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泥河生态廊道改造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更正文件(招标编号:YTXCFZB-2023039)
一、内容:
泥河生态廊道改造提升工程工程总承包更正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的部分内容作如 下更正:
1.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5 项(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内容更正为: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 函及投标函附录;(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合同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2.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 项(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的内容去掉。
3.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 项的(提供施工现场)内容更正为: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1)范围:项目图纸、规划红线及绿线范围以内的区域;(2)期限:合同工期内。
4.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2.3 项的(提供基础资料)内容去掉。
5.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4.1 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第(6)小项内容:“因承包人拖欠农 民工工资而产生的信访、投诉,每人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造成工人有过 激行为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的,在社会舆论上造成对发包人不利影响的,按媒体的曝光 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次、投诉次数,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以上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现更正为:“如发包人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负面 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发生拖欠农民工工 资纠纷后,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纠纷、消除影响并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累计 3 次后,每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10 万元,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6.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4.1 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第(7)-(17)项的内容去掉。
7.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4.4.3 项(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中部分内容更正为: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照每天支付 5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4.7.1 项(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内容更正为: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9.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5.2.2 项(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内容更正为: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联合会审形式,符合项目整体进度计划安排。
10.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7.1.1 项(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内容去掉。
11.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7.1.2 项(场外交通)内容更正为: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
12.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7.5.2 项(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更正为: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13.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7.6.1 项目(安全生产要求)中第(6)-(9)小项内容去掉。14.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7.6.3(文明施工)中第(6)-(7)小项内容去掉。
15.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8.5(进度报告)内容去掉。
16.原专用合同条款的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更正为:/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地面障碍物(如地上附着物、管线改造等)清理 滞后,导致施工承包人虽采取有效措施也无法完成,可向发包人申请延期;但承包人不得以 地面障碍物未完全清理完成为由拒绝发包人发出的开工、继续施工指令(包括口头指令)。因施工障碍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地上附着物、管线迁改等)、发包人建设审批手续 滞后、施工图设计滞后,导致施工承包人虽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实施的工作,施工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申请工期延期;累计延期 2 个月仍无法实施的,承包人可申请暂停施工,待具备复 工条件后再进场实施;累计延期 6 个月仍无法实施的,承包人可申请甩项,发包人应同意对 已完工程办理割算结清。
17.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8.7.2 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部分内容:“总体工期延 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
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 。
分部分项工程工期延误赔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赔偿金、总体工期延误赔偿金重复计算。”更正为:“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3‰或人民 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
18.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0.5.1 项(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内容去掉。
19.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内容更正为: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自未支付之日起第 30 天开始计 息,每拖延一天按欠付金额万分之一向承包人缴纳违约金,上限为合同额的 1%。发包人逾 期支付子项目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 30 天后,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对在建子项目暂停 施工,经承包人催告 2 个月后,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申请未完工程甩项撤场,发包人应同 意办理割算结清。除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应按照本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或政策变化等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顺延相应工期。20.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5.2.3 项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内容更正为: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设计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质量达 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由设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施工承包人原因 引起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施工承包人无偿返修,直至达到合 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不予顺延。经整改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 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存在本合同 15.2.1 条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除 15.21 条款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除外)。
21.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8.1 项(设计和工程保险)内容更正为: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由设计承包人办 理并支付;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列入合同费用内,最终由发包人支付。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 。
22.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3 项(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内容更正为: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支付,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3.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20.4 项(仲裁或诉讼)内容更正为: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 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原专用合同条款第 21 项(补充条款)内容去掉。
烟台市蓬莱区仙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烟台鑫诚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3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无。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烟台市蓬莱区仙城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新港路 217 号 联 系 人:王恩钊
电 话:0535-5657761
电子邮件:zjjjjk@yt.shandong.cn
招标代理机构:烟台鑫诚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 124 号
联 系 人: 张洁菊
电 话: 0535-5654326
电子邮件: pljszb@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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