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201908050018
预算金额39.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人民医院2019年干职工交通意外伤害险(含重大疾病险)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20190805001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19年干职工交通意外伤害险(含重大疾病险)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190805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19年干职工交通意外伤害险(含重大疾病险) 人寿保险服务 见附件 1980 392040
 合计金额小写: 39204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玖万贰仟零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2019年干职工交通意外伤害险(含重大疾病险)

金额明细:普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万元、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20万元、普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1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6万元、乘坐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乘坐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乘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乘坐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驾驶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合计保险金额97万元、保险费392040.00元人民币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19-11-04 —— 2020-11-03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期限为壹年,自宁乡市人民医院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办理承保手续、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履行方式宁乡市人民医院提供具体承保人员名单,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根据提供的人员名单签发承保合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20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保险费为198元/人,暂定1980人,具体金额以最后承保人数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5017844360000028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 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 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保险公司给付对 应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 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保险公司 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 或二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保单年度最高给付约定意外医疗费 用保险金(100 元免赔,80%给付)。
(4)交通工具类意外伤害/残疾: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类机动车或乘坐合同载明的 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180 日以内身故的,给付身故保 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类机动车乘坐合同载明的交 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Ⅲ度烧伤,根据《烧伤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类机动车乘坐合同载明的交 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 180 日以内残疾的,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5)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 90 天以后罹患(续保无 90 天等待期) 符合保险合同中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 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 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 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 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 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 数低于 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 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 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 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 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 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 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 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 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 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 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 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 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 实。
14、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 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 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15、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 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 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 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 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 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 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 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 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 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 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 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 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 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 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 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网织红细胞<1%;
?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 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 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指为治疗脑动脉瘤,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 的夹闭、修复或切除病变脑动脉血管的手术。 导管及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 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 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 断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2)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3)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 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 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经 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 WHO 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 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 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29、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 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 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 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 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 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 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30、终末期肺病:指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理赔时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注: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 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 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 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 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 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 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 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 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 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6)责任免除

本协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和治疗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交通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此条仅限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3)投保前所患的疾病或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及并发症因引起的;

发生上述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协议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拘捕、自杀或者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2)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双方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2)乙方提供准确的理赔服务;甲乙双方做好协调沟通,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3)甲方向中标人反馈客户需求,便于中标人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4)乙方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理赔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5)乙方负责客户服务工作的策划、推动、落实,解决上述服务外其他问题。

(6)提付提供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7)乙方提供报案理赔服务,可以通过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参保人在甲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中标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承诺24小时内派人进行勘察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勘察报告;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甲方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中标人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承诺在3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或通知乙方异地机构进行异地代勘,原则上在15工作日内办结。

(8)乙方提供业务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

(9)乙方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10)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采购要求均纳入采购协议,保险协议相关内容均按照供应商承诺服务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地址: 金星北路一段26号
法定代理人: 刘亮 法定代理人: 王滨
委托代理人: 曾曌娟 委托代理人: 肖凌
电话: 0731-87871511 电话: 0731-84302370
传真: 0731-87808558 传真: 0731-84302370

附件列表
  1. 成交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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