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cqjy23-65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GXCQJY23-652 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临时集中摆卖点公开招租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24 09:28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临时集中摆卖点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3-652  

挂牌价格

    60,000.00/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3824

挂牌截止日期

2023831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八鲤工业园区良信路(广信路往蒲灵路半幅路段),道路已完成路面硬化交付使用,道路场地长约400米,宽20米(含行车道和人行道),面积约8000平方米(12亩)(根据交警、城管部门管控需要适当调整)。目前该标的道路处于正常通车使用状态。

   标的用途:建设和经营活动式餐食摊、烧烤摊、冷饮摊、水果摊、衣服摊、饰品摊、特色小吃摊等临时消费摊点(仅作承租方自行建设和经营使用,不得另作他用或擅自转让地块使用权于第三方)。所有消费摊点均为临时活动式,统一进场和退场,不得在行车道上设立固定式摊点。每处摊点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配备灭火器,所有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后规范安全使用。 标的按现状招租,如因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需要建设维护维修的,承租方需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不再承担任何建设维护维修费用。

租期:2年。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3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国伟

注册资本

2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NJFDH3F

经营规模

小型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60,000.00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2万元,出租方在租期届满时由承租方清理场地完毕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押金原路无息退回给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租金支付方式

2年租金一次性全额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以转帐或电汇方式交到合同约定的出租方帐户。

租赁期限

租期2年。租期自双方签订移交确认清单及出租方实际移交场地时间算起。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租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   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不接受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自然人参加本项目。

2.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能承担投资建设及运营项目带来的风险。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经营范围需具备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活动策划、企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及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其中之一。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信用中国查询结果(www.creditchina.gov.cn);

5.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结果(http://zxgk.court.gov.cn/);

6.标的状况确认书;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进行交付。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截止日前研读合同格式及到现场查看竞价标的,并可向出租方咨询。报名均视同已经实地勘查和咨询,确认了招租标的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招租公告及合同格式的全部条款。

2.承租方根据项目建设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水电、排污、给排水、消防及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费用自行承担。

3.合同条款特别约定:标的为临时性质的便民摆摊点,不排除邕宁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未来决策撤销标的场地或收回其道路用地,如遇到上述情况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出租方收回工作。在此前提下,承租方理解且愿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运营本合同项目,承租方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建成或在建的摊点、遮雨棚、移动厕所等设施所投入的成本及费用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本项目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论是因标的用地问题还是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承租方不能盈利等经营困难的,承租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不得向出租方索赔)。

4.标的用途为建设和经营活动式餐食摊、烧烤摊、冷饮摊、水果摊、衣服摊、饰品摊、特色小吃摊等临时消费摊点(仅作承租方自行建设和经营使用,不得另作他用或擅自转让地块使用权于第三方)。所有消费摊点均为临时活动式,统一进场和退场,不得在行车道上设立固定式摊点。每处摊点必须安装油烟净化器、配备灭火器,所有用电、用气等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后规范安全使用经营范围不符合上述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内做出整改直至符合经营范围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经营范围要求的,出租方将无条件收回该场地,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租赁期间如本项目道路场地被有关主管部门强制收回或继续作为道路用途,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做好收回工作,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摊位、遮雨棚、移动厕所等所投入的成本及费用,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6.成交后应按照本项目规划要求和经营范围要求对场地进行建设运营。

7.承租方自行进行道路场地规划,结合场地实际合理利用空间设置摊位、遮雨棚、移动厕所、给排水、水电安装、排污排烟、临时停车场等设施,但不得改变及破坏道路场地原貌和所有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项目设计建设方案经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8.在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将对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内做出整改直至符合规划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租方将无条件收回该场地。

9.经营要求及时间

1)经营商业类型为餐食摊、烧烤摊、冷饮摊、水果摊、衣服摊、饰品摊、特色小吃摊等临时消费摊点,所有消费摊点均为活动式,统一进场和退场,不得在行车道上设立固定式摊点,经营时间为每天17:00-次日3:00。(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承租方仅在此经营时间段内经营,其余时间段不得擅自经营。经营时间段内由承租方自行对道路场地设卡管控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公示牌、水马等)。

2)承租方前期(三个月)试运营以促项目落地、完善配套、规范管理为目标,摊贩只需签订做好自主安全管理及垃圾集中处理等基本管理承诺书即可进驻。后续运营中,如推贩愿意继续经营,承租方对续签的摊贩收取一定管理费,该费用用于后续的垃圾清运费、场地定期清理费、公共照明电费、保安保洁及管理员补贴、宣传活动等基本运营成本。

10.项目运营期间,承租方应采取搭建临时舞台等(包括但不限于灯光展、展销会等)举办活动吸引人流、汇聚人气,活跃商业氛围,且开展此类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

11.承租方须在场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完成该项目标的各项建设、招商等工作,并正式投入运营。

12.承租方在项目建设及运期间必须做好市容保洁、垃圾清运、安全生产经营、维护良好治安等。

13.免租期6个月免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免收承租方租金。

14.其他事宜在《南宁市邕宁区良信路临时集中摆卖点承包经营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5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38 31 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方式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承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租赁合同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标的状况确认书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张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25 19377187702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

2.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交易所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交易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交易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项目报名链接:http://www.gxcq.com.cn/#/projectDetail/cae40663199742d89d50d9676d7ab6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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