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市育人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JLCG【2024】-0902
二、项目名称:医学院急救技能实训中心及数码显微互动实训室扩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育人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尚美创客大厦321-322室
被投诉人:华建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2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中缶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宏文路西社区幸福悦小区3号楼2单元1104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急救技能实训中心及数码显微互动实训室扩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HJLCG〔2024〕-0902 包号:包2)”线下投诉,
2024年11月21日,投诉人提交线上投诉,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章中获取招标文件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9日(其中2024年9月28日-29日还是周末),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实际可获取时间不足5日。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陕西中缶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在以往中标项目中查询可知其参数不符合本次招标条件,此次核心产品中标价格大幅高于以往的中标价格。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挂网后,投诉人请求查阅要总分、分项得分、排名,代理机构仅告知总分和排名,分项得分以保密为由拒绝告知,直接拒绝接听投诉人电话,在质疑回复函中招标公司也是避重就轻,完全不回复投诉人要求的分项得分。投诉事项4:项目综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满分100分的评分表中,主观分占据了70分,盲目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有失公平。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二、项目名称:医学院急救技能实训中心及数码显微互动实训室扩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育人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尚美创客大厦321-322室
被投诉人:华建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52号
相关供应商:陕西中缶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宏文路西社区幸福悦小区3号楼2单元1104室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5日,本机关收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急救技能实训中心及数码显微互动实训室扩建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HJLCG〔2024〕-0902 包号:包2)”线下投诉,
2024年11月21日,投诉人提交线上投诉,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章中获取招标文件为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9月29日(其中2024年9月28日-29日还是周末),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实际可获取时间不足5日。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陕西中缶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的品牌和型号,在以往中标项目中查询可知其参数不符合本次招标条件,此次核心产品中标价格大幅高于以往的中标价格。投诉事项3:中标结果挂网后,投诉人请求查阅要总分、分项得分、排名,代理机构仅告知总分和排名,分项得分以保密为由拒绝告知,直接拒绝接听投诉人电话,在质疑回复函中招标公司也是避重就轻,完全不回复投诉人要求的分项得分。投诉事项4:项目综合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满分100分的评分表中,主观分占据了70分,盲目扩大专家自由裁量权,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有失公平。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宝鸡市财政局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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