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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委托单位: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喜东

受委托单位:长春市地震局

法定代表人:陈 锋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长春市地震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将法定仅由市本级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单位长春市地震局承担。

二、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

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三、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托单位长春市地震局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负责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

1.负责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等行为的处罚。

2.负责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确认

1.负责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增建抗干扰设施的确定。

2.负责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

(四)其他行政权力

1.负责对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2.负责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4.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受委托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履行程序;

11.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交委托机关立卷存档;

12.每年6月底要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五、委托执法期限

从2023年7月22日至2026年 7月21日止。

六、其他事宜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解除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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