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物资类】中国电建水电七局一分局李家岩水库钢绞线等材料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3/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
李家岩水库钢绞线等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比价文件
询比价号:POWERCHINA-0107001-230037
各报价人:
一、工程概况:李家岩水库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山区河段,坝址位于怀远镇青峰岭社区境内青峰岭大桥上游约1.3Km处。工地距离崇州约30km,距离都江堰约35km,距离成都约70km。工程开发任务以城乡供水为主,并为成都市提供应急备用水源,兼顾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
二、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计划采购一批材料,用于李家岩水库主体工程建设。该材料使用单位为我分局承建的李家岩水库工程文锦江镇徐家槽料场(距离李家岩水库约16km),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次采购为公开询比价采购,报价方式为一轮报价。若贵单位有意参加,请注意如下事项并按如下询价安排办理有关报价事宜。具体明细如下:
说明:1、本次询比价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方不对供应方进行任何补偿。
2、所报单价包含:所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出厂单价、吊装费、运杂费、保险、乙方税金、其它风险费及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的到场固定综合单价。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1、本次报价人资格及其它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
2)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3)其它要求: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本次招标对报价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四、报价有效期:60天。
五、时间及地点
1、需用时段:2023年3月。
2、交货地点:崇州市李家岩水库徐家槽料场施工现场 。
六、验收方式:
1、到货后钢绞线过磅计重,其他材料点数计量,附合格证、材质报告、送货清单。
七、合同结算
1、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卖方凭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到买方设备物资部办理结算。
2、结算价格实行固定综合单价。
八、支付和质保期
7.1卖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率为3%或13%。
7.1.1开票信息
7.2买方收到6.1、7.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的90%,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息到期支付。
7.3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验收合格起6个月,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8、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报价人应按照询价内容中的技术规格做出“完全响应无偏离”。
9、询价通知的递交、监督和公布报价结果
9.1、报价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 12日 17:00 点,报价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 13 日 10:00点。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报价金额单位:万元。
9.2、报价文件应以扫描件形式(文件类型应为:.pdf,.jpg,.doc)进行递交,递交方式为: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ec3.powerchina.cn)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doc,.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9.3递交文件应包括:
9.3.1.报价函
9.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3.4.资格审查资料
9.3.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9.3.6.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9.4、监督机构: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纪委监察部。
监督电话: 028-7632267 。
9.5询价人及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灵石西路19号水电七局一分局办公大楼707室
邮政编码:620860
联 系 人:纪女士
联系电话:028-37619889
使用单位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15282368099
10、评比人员、内容及原则
10.1、询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0.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10.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0.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响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10.5如投标单位所报税率不一致时,统一以税前价评标。
11、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询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司不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报价人。
12、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报价文件和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询价通知格式。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
合同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成交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设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竞标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物资或设备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成交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设备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设备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设备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设备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设备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设备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设备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设备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凭据向买方结算货款。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设备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3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物资类似的设备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竞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以下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以下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1.定义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2.具体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如下(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收货量为准):
2.1交货期:以上数量仅为估算量。
2.2安全、环保条款:卖方人员需服从买方施工现场的管理。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2.3验收方式:到货后钢绞线过磅计重,其他材料点数计量,附合格证、材质报告、送货清单。
3.合同结算和付款
3.1买方出具书面委托收货人进行现场收料,非委托人员签字的单据无效。
3.2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卖方凭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到买方设备物资部办理结算。
3.3付款方式为:到货后经验收合格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或13%)后三个月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时间到期后一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3.4质保时间:6个月。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3.5发票开票信息:
3.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1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4.质量保证
4.1.乙方所提供的物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标准。
4.2.乙方所提供的物资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办理移交手续时需将所用原材料的质合格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
4.3.乙方保证所提供物资在任何时刻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4.4.质保期:6个月
5、 运输方式、运杂费负担及保险
5.1.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2.乙方负责办理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等所有风险费用和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甲方环境行为的要求:规范卸车;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减速慢行,禁鸣喇叭;车况必须良好,干净整洁,不能有严重漏油及冒黑烟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办理环保标识。
6、违约责任
6.1.乙方所提供的物资规格、技术标准等不能满足要求,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更换物资的货款1%的违约金。
6.2.因物资质量及安装质量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6.3.乙方提供的物资如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承担未交付物资款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货款的5%,物资延期交付超过 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5.乙方未按本合同正文中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
6.6.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根据损失程度向乙方进行索赔。
7、不可抗力
7.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其应在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7.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3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8.争议的解决
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以下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9.1签订合同前卖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卖方为一般纳税人)等其他需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作为合同附件;若卖方已“三证合一”,则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9.2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1)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9.3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9.4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集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询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卖方的询价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件(项目编号: )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格书;
(7)报价表及设备描述表;
(8)询价件及其附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9)询价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和补充资料);
(10)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应全面予以理解;如有歧义或不完整,应按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冲突,则按以上先后顺序确定效力优先顺序。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增值税)为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整,增值税为 元整。
4.卖方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保质保量供应合同约定的设备。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甲方(盖章):(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乙方(盖章):(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通讯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 账户名:
账号: 账号:
附件三:保廉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确保 ,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等时机,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观光旅游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甲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单位赔偿乙方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举报电话: ;由 负责本合同的验收。
2、双方其他约定: 无 。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工程结束。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甲方上级监察部门壹份。
报价格式
(项目名称) 询价
报 价 文 件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单
(一)报价单
(二)报价函附录
相关文件内容(说明)
1、 产品质量承诺:
2、 技术标准: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李家岩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询价通知、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应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技术规格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技术规格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说明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商务条款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规格书
*1.满足国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14)、《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T161-2016)要求。强度级别:1860Mpa,公称直径:15.2mm,结构:1*7。
李家岩水库钢绞线等材料采购项目公开询比价文件
询比价号:POWERCHINA-0107001-230037
各报价人:
一、工程概况:李家岩水库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山区河段,坝址位于怀远镇青峰岭社区境内青峰岭大桥上游约1.3Km处。工地距离崇州约30km,距离都江堰约35km,距离成都约70km。工程开发任务以城乡供水为主,并为成都市提供应急备用水源,兼顾灌溉、发电等综合利用。
二、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计划采购一批材料,用于李家岩水库主体工程建设。该材料使用单位为我分局承建的李家岩水库工程文锦江镇徐家槽料场(距离李家岩水库约16km),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次采购为公开询比价采购,报价方式为一轮报价。若贵单位有意参加,请注意如下事项并按如下询价安排办理有关报价事宜。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质量要求 | 备注 |
1 | 无粘结钢绞线 | 1*7-15.2-1860 | 吨 | 37.2 | 满足国标GB/T5224-2014、JG/T161-2016要求。 | 31000米 |
2 | 钢垫板 | 250*250*40mm | 块 | 131 | 国标 | 正中心转孔Ø150mm |
3 | 锚具 | YJM15-7 | 套 | 131 | 国标 | |
4 | 导向钢管 | 内径140mm,壁厚5mm长度1.5m | 根 | 131 | 国标 | |
说明:1、本次询比价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方不对供应方进行任何补偿。
2、所报单价包含:所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的出厂单价、吊装费、运杂费、保险、乙方税金、其它风险费及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的到场固定综合单价。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1、本次报价人资格及其它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企业。
2)财务能力要求:报价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
3)其它要求:
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本次招标对报价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被否决。
四、报价有效期:60天。
五、时间及地点
1、需用时段:2023年3月。
2、交货地点:崇州市李家岩水库徐家槽料场施工现场 。
六、验收方式:
1、到货后钢绞线过磅计重,其他材料点数计量,附合格证、材质报告、送货清单。
七、合同结算
1、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卖方凭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到买方设备物资部办理结算。
2、结算价格实行固定综合单价。
八、支付和质保期
7.1卖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率为3%或13%。
7.1.1开票信息
7.2买方收到6.1、7.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款的90%,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息到期支付。
7.3质量保证期为货物验收合格起6个月,自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
8、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报价人应按照询价内容中的技术规格做出“完全响应无偏离”。
9、询价通知的递交、监督和公布报价结果
9.1、报价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 12日 17:00 点,报价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 13 日 10:00点。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报价金额单位:万元。
9.2、报价文件应以扫描件形式(文件类型应为:.pdf,.jpg,.doc)进行递交,递交方式为: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http://ec3.powerchina.cn)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doc,.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9.3递交文件应包括:
9.3.1.报价函
9.3.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3.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3.4.资格审查资料
9.3.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9.3.6.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9.4、监督机构: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纪委监察部。
监督电话: 028-7632267 。
9.5询价人及联系方式
询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灵石西路19号水电七局一分局办公大楼707室
邮政编码:620860
联 系 人:纪女士
联系电话:028-37619889
使用单位联系人:邓先生
联系电话:15282368099
10、评比人员、内容及原则
10.1、询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0.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10.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0.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响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10.5如投标单位所报税率不一致时,统一以税前价评标。
11、成交通知
在本章第3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询价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司不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报价人。
12、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报价文件和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询价通知格式。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分局
合同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成交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设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竞标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物资或设备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成交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设备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设备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设备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设备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设备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设备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设备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设备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凭据向买方结算货款。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设备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3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物资类似的设备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竞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以下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以下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1.定义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2.具体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如下(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收货量为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质量要求 | 交货期 |
1 | 无粘结钢绞线 | 1*7-15.2-1860 | 吨 | 37.2 | 李家岩水库 | 项目部指定人员 | 满足技术规格书 | 2022.10 |
2 | 钢垫板 | 250*250*40mm | 块 | 131 | ||||
3 | 锚具 | YJM15-7 | 套 | 131 | ||||
4 | 导向钢管 | 内径140mm,壁厚5mm长度1.5m | 根 | 131 | | | | |
2.1交货期:以上数量仅为估算量。
2.2安全、环保条款:卖方人员需服从买方施工现场的管理。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
2.3验收方式:到货后钢绞线过磅计重,其他材料点数计量,附合格证、材质报告、送货清单。
3.合同结算和付款
3.1买方出具书面委托收货人进行现场收料,非委托人员签字的单据无效。
3.2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卖方凭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到买方设备物资部办理结算。
3.3付款方式为:到货后经验收合格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或13%)后三个月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时间到期后一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3.4质保时间:6个月。验收合格日起计算。
3.5发票开票信息:
3.6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1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宽限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不计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项目的货物供应。
4.质量保证
4.1.乙方所提供的物资规格型号、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要求必须满足国家标准。
4.2.乙方所提供的物资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办理移交手续时需将所用原材料的质合格证书等资料一并移交。
4.3.乙方保证所提供物资在任何时刻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
4.4.质保期:6个月
5、 运输方式、运杂费负担及保险
5.1.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5.2.乙方负责办理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等所有风险费用和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3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甲方环境行为的要求:规范卸车;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减速慢行,禁鸣喇叭;车况必须良好,干净整洁,不能有严重漏油及冒黑烟情况;非道路移动机械办理环保标识。
6、违约责任
6.1.乙方所提供的物资规格、技术标准等不能满足要求,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更换物资的货款1%的违约金。
6.2.因物资质量及安装质量等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6.3.乙方提供的物资如侵犯了第三方权利的,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承担未交付物资款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货款的5%,物资延期交付超过 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5.乙方未按本合同正文中规定履行售后服务承诺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5%承担违约金。
6.6.乙方有其它违约行为的,甲方根据损失程度向乙方进行索赔。
7、不可抗力
7.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其应在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7.2.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7.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30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8.争议的解决
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以下约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9.1签订合同前卖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卖方为一般纳税人)等其他需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作为合同附件;若卖方已“三证合一”,则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9.2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1)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9.3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9.4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集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询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卖方的询价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件(项目编号: )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格书;
(7)报价表及设备描述表;
(8)询价件及其附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9)询价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和补充资料);
(10)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应全面予以理解;如有歧义或不完整,应按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冲突,则按以上先后顺序确定效力优先顺序。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含增值税)为大写: 元整 小写: 元整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元整,增值税为 元整。
4.卖方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保质保量供应合同约定的设备。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甲方(盖章):(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乙方(盖章):(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为准)
通讯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通讯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 账户名:
账号: 账号:
附件三:保廉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确保 ,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等时机,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观光旅游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甲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单位赔偿乙方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举报电话: ;由 负责本合同的验收。
2、双方其他约定: 无 。
第六条 本合同作为 的一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甲方工程结束。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甲方上级监察部门壹份。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报价格式
(项目名称) 询价
报 价 文 件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单
(一)报价单
投标人名称: | 招标编号: | | |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设备物资序号 | 设备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含安装) | 到站 合价 | 发站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
数量 | ||||||||||||||
1 | 2 | 3 | 4=2+3 | 5=1×4 | ||||||||||
1 | 无粘结钢绞线 | 1*7-15.2-1860 | | 吨 | 37.2 | | | | | | | | ||
2 | 钢垫板 | 250*250*40mm | | 块 | 131 | | | | | | | | ||
3 | 锚具 | YJM15-7 | | 套 | 131 | | | | | | | | ||
4 | 导向钢管 | 内径140mm,壁厚5mm长度1.5m | | 根 | 131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到站含税总计(大写): ; 其中不含税金额总计为 元,增值税率为 %,税款总计为 元。 注:1、到站含税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2、税款总计=不含税金额总计×增值税率。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 | | | | | 日期: | | 年 月 | 日 | ||||
(二)报价函附录
相关文件内容(说明)
1、 产品质量承诺:
2、 技术标准: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李家岩水库工程项目经理部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询价通知、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应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规格偏离说明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技术规格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技术规格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询价书 条目号 | 采购规格 | 报价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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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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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说明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商务条款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询价书条目号 | 询价书商务条款 | 报价文件商务条款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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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规格书
*1.满足国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14)、《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T161-2016)要求。强度级别:1860Mpa,公称直径:15.2mm,结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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