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2024年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1/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本招募项目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2024年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招募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加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智联业务规模发展,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现对外公开招募代理渠道,诚邀具备资质、服务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
一、招募内容及范围
本次招募对象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2024年智联业务代理渠道,以满足招募人需求,进一步推动智联业务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招募合作有效期为自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后1年,不排除合作期间未发生合作的可能性。
二、代理渠道资格要求
1.代理商应为境内注册、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具有服务类型资质,能够开具或代开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
3.代理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2021年1月1日至今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三、代理渠道合作内容
主要合作内容包括客户商机挖掘拓展、项目对接沟通、商务治谈、合同签署和营收回款等,具体根据需求开展相关合作。根据合作项目难易及收益情况,支付不同比例代理费用,包含劳务费、交通费、午餐费等。
四、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1.报名时间:2024年01月26日至2024年01月31日
2.报名所需材料:
3. 报名方式:报名方将所需材料发送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联系人邮箱,衡水市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可与其签订代理合作框架协议。
4.联系方式
备注:
①
报名资料命名格式要求“序号-单位全称-所需材料名称”,例如“1-河北铁塔-营业执照”
②邮件主题必须注明“2024年衡水铁塔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XXX公司报名材料”,留存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名联系人收到邮件后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如当天未收到确认邮件须致电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募公告在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发布招募公告,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附件2:诚信承诺书
附件3:代理商企业简介
附件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我公司纳税人类型为___________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承诺,我方可以为本项目开具税率为____%或___%的增值税服务类型专用发票,具体为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如在服务期限内,国家对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我公司承诺按照国家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履行合同并开具发票。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请提供一般纳税人网站查询截图或附一张发票扫描件
附件2:诚信承诺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 (项目名称) 中郑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2021年1月1日至今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所参与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代理商企业简介
代理商提供企业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能力,特长,以往成功案例(数字化综合治理方面)等)。
附件 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管控采购与执行风险,支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参与公司各级采购行为,为公司提供物资或服务(以下统称为“产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对中国铁塔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采购管理部门是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部门、运营维护部门、技术部门、各业务需求部门以及纪检监督部门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根据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
第七条 一般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对我公司生产运营或企业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一般性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一) 接单不及时、延迟发货(服务)、一般质量问题(含到货抽检合格率不达标)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非重大业务故障/网络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一般性违约行为。
第八条 严重负面行为指供应商违法犯罪、实质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严重违约行为,以及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问题、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前述一般性违约行为,包括:
(一) 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串通投标/应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二)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
(三) 向采购人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四)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许可,将中标/中选项目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的。
(六) 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及重大业务故障且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
(七) 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
(八) 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九)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诉讼。
(十)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核查及认定
第九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核查及认定通常由各级单位合同履行部门以投诉方式发起,由采购管理部门核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必要时也可由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发起核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均可就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发起投诉,投诉时应清晰、完整说明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具体表现、供应商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合同签约主体对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涉及多个签约主体的由牵头方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核查应充分与投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被投诉供应商沟通,重点关注是否供应商原因且是否符合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标准的,核查应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一般负面行为可由各分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结论,严重负面行为应形成核查结论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认定。总部组织实施的集约化采购项目,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对本省范围内一般负面行为做出认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完毕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示或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认可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或应当知晓认定结论的三日内提出异议,由做出认定结论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正式书面答复,答复未作出前,应当暂缓执行对该负面行为的处理。供应商不认可异议答复的,可向总部发起申诉。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并作出回复,确系认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四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后评估扣分、暂停合作、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等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一般负面行为处罚
(一) 集约化采购
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同一省份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在本省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省级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在同一省份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省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两个及以上省被终止合同执行的,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该供应商在全国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国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二)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项目,供应商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项目对应区域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区域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严重负面行为处罚。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所有充分竞争领域合同执行,纳入公司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合作)。
第十七条 黑名单由各级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台账及产品类别、生效区域及时间等信息均纳入采购信息化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等系统实时关联,实现系统自动管控。
第十八条 黑名单有效期从公告发布或正式通知供应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另行处理的,应当报请本级公司采购决策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黑名单”及“禁止交易名单”,不得与名单内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全面纳入公司采购信息化系统管理,全过程留痕并做到可看可管可控。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招募内容及范围
本次招募对象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2024年智联业务代理渠道,以满足招募人需求,进一步推动智联业务高质量发展。
本项目招募合作有效期为自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后1年,不排除合作期间未发生合作的可能性。
二、代理渠道资格要求
1.代理商应为境内注册、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
2.具有服务类型资质,能够开具或代开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
3.代理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2021年1月1日至今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三、代理渠道合作内容
主要合作内容包括客户商机挖掘拓展、项目对接沟通、商务治谈、合同签署和营收回款等,具体根据需求开展相关合作。根据合作项目难易及收益情况,支付不同比例代理费用,包含劳务费、交通费、午餐费等。
四、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1.报名时间:2024年01月26日至2024年01月31日
2.报名所需材料:
序号 | 所需材料 | 要求 | 文件格式 |
1 | 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 JPG或PDF |
2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 JPG或PDF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 格式见附件1原件扫描件 | JPG或PDF |
4 | 诚信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2原件扫描件 | JPG或PDF |
5 | 代理商企业简介 | 原件扫描件 | JPG或PDF |
3. 报名方式:报名方将所需材料发送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联系人邮箱,衡水市分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代理商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可与其签订代理合作框架协议。
4.联系方式
序号 | 单位 | 联系人 | 邮箱 | 联系方式 |
1 | 衡水 | 孟腾之 | mengtz@chinatowercom.cn | 13253283016 |
备注:
①
报名资料命名格式要求“序号-单位全称-所需材料名称”,例如“1-河北铁塔-营业执照”
②邮件主题必须注明“2024年衡水铁塔智联业务代理渠道招募-XXX公司报名材料”,留存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名联系人收到邮件后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如当天未收到确认邮件须致电确认报名是否成功。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募公告在中国铁塔在线商务平台(www.tower.com.cn)发布招募公告,其他媒体转载无效。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附件2:诚信承诺书
附件3:代理商企业简介
附件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我公司纳税人类型为____________(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承诺,我方可以为本项目开具税率为____%或___%的增值税服务类型专用发票,具体为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或现代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类型专票。如在服务期限内,国家对相关税率进行调整,则我公司承诺按照国家调整后的适用税率履行合同并开具发票。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请提供一般纳税人网站查询截图或附一张发票扫描件
附件2:诚信承诺书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铁塔智联技术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 (项目名称) 中郑重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2021年1月1日至今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5)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在2019年1月25日至今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8)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分公司/所参与地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9)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全国/河北省】同类服务“严重负面行为(黑名单)”的。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代理商企业简介
代理商提供企业简介(简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能力,特长,以往成功案例(数字化综合治理方面)等)。
附件 4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约束供应商履约行为,管控采购与执行风险,支撑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各地市级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参与公司各级采购行为,为公司提供物资或服务(以下统称为“产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对中国铁塔生产运营、客户服务、企业形象等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采购管理部门是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的责任部门,工程建设部门、运营维护部门、技术部门、各业务需求部门以及纪检监督部门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根据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
第七条 一般负面行为指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对我公司生产运营或企业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一般性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一) 接单不及时、延迟发货(服务)、一般质量问题(含到货抽检合格率不达标)且对生产运营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虚增工程量且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 造成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非重大业务故障/网络安全事故的。
(四) 其他一般性违约行为。
第八条 严重负面行为指供应商违法犯罪、实质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严重违约行为,以及造成产品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安全问题、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前述一般性违约行为,包括:
(一) 与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串通投标/应答,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
(二)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
(三) 向采购人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四)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五) 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塔许可,将中标/中选项目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的。
(六) 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导致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重大网络安全事故及重大业务故障且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
(七) 违反保廉合同约定的。
(八) 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的。
(九)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或引起诉讼。
(十) 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约行为。
第三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核查及认定
第九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的核查及认定通常由各级单位合同履行部门以投诉方式发起,由采购管理部门核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必要时也可由采购管理部门直接发起核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均可就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发起投诉,投诉时应清晰、完整说明供应商潜在负面行为具体表现、供应商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按“谁采购谁负责”原则由相关合同签约主体对应的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涉及多个签约主体的由牵头方受理投诉并负责核查。核查应充分与投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以及被投诉供应商沟通,重点关注是否供应商原因且是否符合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标准的,核查应作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一般负面行为可由各分公司采购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结论,严重负面行为应形成核查结论后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认定。总部组织实施的集约化采购项目,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对本省范围内一般负面行为做出认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完毕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示或告知供应商。供应商不认可认定结论的,可在收到或应当知晓认定结论的三日内提出异议,由做出认定结论的采购管理部门做出正式书面答复,答复未作出前,应当暂缓执行对该负面行为的处理。供应商不认可异议答复的,可向总部发起申诉。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并作出回复,确系认定不当的,应当予以改正。
第四章 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分级情况和产品是否充分竞争属性不同,对发生负面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后评估扣分、暂停合作、终止合同执行、纳入黑名单(相应产品类别禁止合作三年、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禁止合作三年)等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 一般负面行为处罚
(一) 集约化采购
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同一省份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省级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在本省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省级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在同一省份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省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同一采购周期内,供应商在两个及以上省被终止合同执行的,总部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该供应商在全国合同执行并纳入全国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国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二)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
非集约化采购项目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应对其后评估作扣分处理,具体扣分规则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
同一采购项目,供应商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暂停其该项目合作并要求其整改,供应商完成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采购管理部门认可供应商整改情况,可恢复其项目合作。供应商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的,采购管理部门可终止合同执行并纳入项目对应区域省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该区域同类产品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严重负面行为处罚。供应商被认定存在严重负面行为的,终止所有充分竞争领域合同执行,纳入公司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所有充分竞争采购领域的产品合作)。
第十七条 黑名单由各级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相关台账及产品类别、生效区域及时间等信息均纳入采购信息化系统,与电子招投标等系统实时关联,实现系统自动管控。
第十八条 黑名单有效期从公告发布或正式通知供应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供应商负面行为另行处理的,应当报请本级公司采购决策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前应当查询“黑名单”及“禁止交易名单”,不得与名单内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全面纳入公司采购信息化系统管理,全过程留痕并做到可看可管可控。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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