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标公告】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市政道路挖掘修复车行道挖掘修复设计交底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设备性能检测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定点服务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修建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临时设施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试验器具替代材料计日工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会审联络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物品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公共道路超大件超重件水路运输修建维修保养养护临时道路试运行调试改造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相关费用交通条件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归档技术培训质量检查劳动安全财务分包管理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施工工艺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其他工作隐蔽工程检查质量争议检测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治安保卫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膳宿条件生活环境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方案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永久设备制造替代品试验设备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分解表审批甩项工作缺陷修补施工计划有关工作成品保护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地表还原场地清理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工程进度计划表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在建项目实名制平台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建筑作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建筑工人的信息数据库道路桥隧第三方检测周转材料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与设备农民工工资支付污泥电气管线装修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设施供冷系统安全培训电焊机电气设备高压线路高空作业深井作业起重吊装实施爆破作业防护栏杆彩钢围挡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劳动防护用品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人工费用架子工电工电焊工司机粘层油透层油水泥砼边石花岗岩边石人行道检查井井盖检查井井脖加固市政道路维修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技术总体概述解决方案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dzc2022031
预算金额6846.08万元
招标公司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招标联系人李雯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雯0411-39367065
中标公司大连广晟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连科宏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连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大连世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标公告】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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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
服务中心的(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
伍定点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
者:服务全部由符台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
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
购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大连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25人,营收入为2014.15万元,资产总额为1341.7万元,属于(小型
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大连颐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2月6日
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采购代理人: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采购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项目编号:HDZC2022031)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
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131第三章项目需求106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24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竞争性磋商公告2目录
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符合性审查表-157-评标方法-151-
采购需求:本项目包括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共分8个包,兼投不兼中。拦标价:本项目有拦标价,拦标价在开标前3天公布,报价超出拦标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采购预算:6846.08万元。其中:A包:855.76万元;B包:855.76万元;C包:855.76万元;D包:855.76万元;E包:855.76万元;F包:855.76万;G包:855.76万元;H包:855.76万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DZC2022031。项目基本情况
E包:沙河口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D包:西岗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C包:西岗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B包:中山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A包:中山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具体分包划分如下: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H包:甘井子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G包:甘井子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F包:沙河口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四、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3.截至评标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中国(辽宁)”网站(http://www.xyln.net/)、“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https://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2.本项目各包兼投不兼中;如果某投标单位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包均排名第一,则按A-H包的顺序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2)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供应商需要办理数字证书(CA),使用投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中使用数字证书(CA)签章。数字证书(CA)须为供应商身份并填加大连市政府采购模块。凭数字证书(CA)在线递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需要供应商凭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4、数字证书(CA)办理:供应商可自主选择办理以下数字证书(CA):辽宁省网互联招标投标综合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辽宁版CA),操作指南http://www.ccgp-dalian.gov.cn/dlweb/InfoDetail/?InfoID=c81584d2-9502-4f7d-8a37-5ad4ad82e3cf&CategoryNum=009001004;2、供应商应使用文件制作软件编制响应文件,软件下载地址: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dalian.gov.cn/)-资料下载-政府采购电子文件制作软件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6&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1、供应商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http://www.ccgp-dalian.gov.cn/)在线免费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更正文件(如有)。供应商应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录入投标信息并生成回执码,未按规定录入投标信息的,将无法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方式: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未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dalian.gov.cn/)“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供应商”按照“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注册;已注册会员的供应商须进入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自2022年11月02日至2022年11月09日每天8:30-16:0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八、公告期限地点:本项目开标为远程线上不见面开标,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网站-业务指导-线上“不见面”开、询标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网址: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参加项目开标、签到及响应文件解密操作,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将无法参与项目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时间:2022年12月0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辽宁CA),操作指南http://www.ccgp-dalian.gov.cn/dlweb/InfoDetail/?InfoID=9b6bab42-7402-4454-8f8b-3e0c2f5bf1af&CategoryNum=009001004。5、电子投标具体流程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dalian.gov.cn/)-资料下载-大连市政府采购电子投标操作手册。
5、供应商需要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网站上进行会员入库,入库地址:(http://ggzyjy.dl.gov.cn/TPBidder/HuiYuanInfoMis2_DL/Pages/HuiYuanRegister/Agree.aspx)。请各供应商在本项目开标前完成注册并须审核通过(审核电话0411-65850578)。4、供应商的CA锁必须添加政府采购模块,否则导致响应文件无法上传,后果自负。3、供应商需登陆网上开标系统进行网上签到,具体要求详见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系统操作详见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报价文件需要供应商凭对应的数字证书(CA)进行在线解密。如本项目不见面方式有任何后续通知,请供应商随时关注公告信息,同时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成交明供应商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以备通知二次报价等事项。2、供应商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端口登录到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报价)文件菜单中上传电子板(.dltf)格式响应文件。登录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TPFront/,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大厅进行“不见面”方式解密响应文件。开标时间到达之后使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进行线上签到、响应文件在线解密、签章等开标流程。1、未注册的供应商:访问大连市政府采购网按照“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注册。http://www.ccgp-dalian.gov.cn/dlweb/infodetail/?infoid=b100354d-1eb1-4454-ad57-2b80f3e8f21e&categoryNum=009001004九、其他补充事宜
联系人:李雯采购代理人: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电话:0411-66865516联系人:潘洋十、采购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电话:0411-39367065
序号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 |
2 | 采购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3 | 采购代理人: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4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 | 报价:本项目报价为折扣率形式,供应商折扣率取整且不得负数,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供应商资格条件:与本项目投标邀请函“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
7 | 招标内容:包括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共分8个包,兼投不兼中。具体分包划分如下:A包:中山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B包:中山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C包:西岗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D包:西岗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E包:沙河口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F包:沙河口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G包:甘井子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H包:甘井子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
8 |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项目完成时间:服务期内,在接到任务后,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限完成。 |
9 |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其他要求:每包(标段)中标人工作量达到采购预算上限后,采购人可以根据该包(标段)具体工作量情况调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 |
10 | 付款方式:预付款:无预付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的70%。结算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价款,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发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注: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未收到合同价款为由暂停施工,因此延长的付款时间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 |
11 | 现场踏勘:本项目无现场踏勘。 |
12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对各包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各包综合得分最高者为该包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可兼投但不可兼中,若同一供应商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包段排名第一,则按A-H包段顺序作为该供应商的中标包段。 |
13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14 | 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15 |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以CA锁在线解密为主。软件下载地址:大连市政府采购网(www.ccpg-dalian.gov.cn)-资料下载-政府采购电子文件制作软件。响应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New/InfoDetail/?InfoID=eb621da9-d628-4c2b-9fe3-405cf53f6c64&CategoryNum=075电子响应文件要求:软件生成dltf格式(加密)响应文件一份,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上传响应文件”中上传加密响应文件(.dltf加密),并进行模拟解密,确认“模拟解密成功”。注:1、本项目开标为远程线上不见面开标,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网站-业务指导-线上“不见面”开、询标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网址: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签到及响应文件解密操作,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将无法参与项目评审,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后果。2、电子格式响应文件中要求签章的地方必须使用CA锁签章。3、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响应文件须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加密、解密,并在规定的文件位置进行电子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委托人章)。4、供应商投多个包的,各包须分别制作。(如涉及)5、供应商请下载新点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更新至最新版本),进行制作响应文件。6、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7、如果响应文件中有多张图片,请将单张图片大小控制在500K以内(使用图片压缩软件),最高不要超过1M,否则会无法生成响应文件、评标时专家评委查阅速度也将较慢。若供应商出现电子响应文件生成格式不符或生成电子响应文件的CA锁与解密所使用的CA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按无效投标处理。8、若确定成交,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需为采购人打印一套响应文件用于采购人存档。 |
16 |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在线免费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 |
17 | 投标截止日期及时间:2022年12月0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磋商:供应商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线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端口登录到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报价)文件菜单中上传电子板(.dltf)格式响应文件。 |
18 | 开标日期及时间:2022年12月07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开标为远程线上不见面开标,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网站-业务指导-线上“不见面”开、询标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网址: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避免无法在指定时间进入本项目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项目开标、签到及响应文件解密操作,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将无法参与项目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
19 | 投标保证金: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建立预付款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大财采[2020]546号)提到“鼓励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的通知》(大委办发[2020]58号)要求,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0 |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和控制价编制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各包采购预算价作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1.5%;100-500万元:0.8%),然后乘以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60%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各包采购预算为基数,参照《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13】005号)进行计算,然后乘以调整系数60%为招标控制价编制费金额。 |
21 | 报价说明:(1)报价为折扣率形式,折扣率上限为100%。按所承担的具体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并以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支付工程款。(2)具体工程量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以采购人签证为准,采购人签证经采购人、监理单位、成交供应商签字盖章确认生效,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3)供应商成交后,在定点服务期间所做的工程结算按以下标准确定:执行工程施工当期现行的辽宁省、大连市造价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人工费、材料费动态管理及相应文件规定。(4)最终结算价款=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量×拦标价(综合单价)×折扣率(5)疫情期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自行承担相应成本,采购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示例:某供应商所报折扣率为95%,则最终结算价款=经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总价款×折扣率,即最终结算价款=经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总价款×95%=经造价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总价款×0.95 |
22 | 本项目其他需说明的事项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本项目需提供履约担保;3、投标折扣率取整数(例:95%、98%)且不得小于等于0。4、在服务期限内,若供应商需更换项目管理班组人员,必须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5、服务单位选取方式:采购人派发项目时不保证每家成交单位可承担项目的数量和金额等,各成交单位应服从采购人的任务分配方式或结果。6、成交单位接到采购人派发项目后,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如未完成,承担违约责任。 |
23 | 结算标准:本项目给出的基准综合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措施费、规费、税金、材料检测费、项目附加税费及其他项目费用等全部费用,并已考虑了项目实施必要的其他工序费用。由于项目特殊性,期间的夜间施工、小面积施工、应急施工等因素导致的其他措施费用增加(夜间加班费、夜间伙食、夜间照明、夜间警示、围挡、车辆额外耗时费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充分考虑,综合报价。合同单价视为包含且不限于以上因素限制下,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投标基准价表中所列的机械台班、人工仅适用于无法形成实体工程量,通过现场签证形成的零星用工及零星台班。与实体项目相关的准备、人员、工器具运输、秩序维护、市政干扰等用工、台班均已包含在项目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另单独计价。合同中已有的项目结算时按合同单价计算;合同中有类似的项目,结算时应结合类似综合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合同中无类似项目,应由成交供应商按辽宁省2017年费用定额标准并结合承包人依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采购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综合单价。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项目结算具体工程量由成交供应商提出,以采购人签证为准。采购人签证经采购人、监理单位(有监理单位的)、成交供应商签字盖章确认生效,由采购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核确认。本项目结算工程量以经审核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为准。结算价款=经审核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量×合同单价或按以上条款确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成交折扣率。注:每包(标段)不得超出采购预算,若有超出采购预算,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 |
24 | 承包方式: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招标内容(工程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作调整。 |
25 | 二次报价:1、各供应商须在报价文件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的最后,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2、接到二次报价电话通知后十分钟内,供应商需自行在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jy.dl.gov.cn/TPFront/)进行二次报价,超过规定时间未报价则视为价格不变。 |
(四)“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三)“采购代理人”系指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二)“供应商”系指能够满足本次采购条件的供货商。(一)“采购人”系指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本文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一、适用定义:
A包:中山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具体分包划分如下:本项目包括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共分8个包,兼投不兼中。(一)本次采购的内容为:本次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就本项目包括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二、项目概述
G包:甘井子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F包:沙河口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E包:沙河口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D包:西岗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C包:西岗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B包:中山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预付款:无预付款。(四)付款方式:(三)★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H包:甘井子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2.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注: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采购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未收到合同价款为由暂停施工,因此延长的付款时间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发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结算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价款,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的70%。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记录;供应商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3.截至评标时间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2.本项目各包兼投不兼中;如果某供应商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包均排名第一,则按A-H包的顺序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2)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6.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5.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应存在授权关系。如有此类情况,则只接受先报名的供应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1.供应商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并且与采购人没有隶属关系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7.供应商必须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录入投标信息并生成回执码,未按规定录入投标信息的,将无法在线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五、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注: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供应商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5%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六、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3.监狱企业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和监狱企业扣除率中的较大值。2.供应商投标产品是监狱企业制造的,并符合条件的,其产品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原件书面送达采购代理人,如采用邮寄的方式寄送质疑函以采购代理人签收函件时间为准。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重复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七、关于质疑的说明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率中的较大值。2.供应商投标产品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并符合条件的,其产品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计算。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注: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应减少人员流动和非必要接触,请各供应商在预递交相关材料前与代理机构联系人取得联系,便于疫情防控及稳妥处理相应事宜。(3)通信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2)联系人及电话:李雯,0411-39367065
3.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94号令)执行。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签署的质疑函采购代理人不予受理。(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5.拟采购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评审:4.供应商应同时提供有效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声明函》与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才能享受节能环保优惠政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资料。3.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明,可以是认证证书复印件,也可以是法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认证信息截图。认证证书,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明应与所投产品、产品类别保持一致,否则视为认证证明无效。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品目清单进行实时调整。在调整公布最新一期品目清单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活动,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在发布之后开展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最新的品目清单执行。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列入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包括强制采购产品和优先采购产品。八、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说明
十、响应文件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项目需求及要求和报价文件格式、评标方法共六部分组成。九、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7.对于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可以分别享受优先采购政策。(2)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其投标价格给予4%的价格扣除。(1)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投标产品价格给予4%的加分,对技术项目给予4%的加分。
(5)信用承诺书;(4)资格证明文件;(3)报价函;(2)报价文件签字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函件部分;
(三)技术部分;(2)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1)报价;(二)商务部分;(7)其他(如有)。(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五)如果报价文件中有多张图片,请将单张图片大小控制在500K以内(使用图片压缩软件),最高不要超过1M,否则会无法生成报价文件、评标时专家评委查阅速度也将较慢。若供应商出现电子报价文件生成格式不符或生成电子报价文件的CA锁与解密所使用的CA锁不一致等问题,导致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按无效投标处理。(四)供应商编制报价文件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报价文件须使用数字证书(CA)进行加密、解密,并在规定的文件位置进行电子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授权委托人章)。(三)报价文件:软件生成dltf格式(加密)响应文件一份,供应商应在开标时间前,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大连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上传响应文件”中上传加密响应文件(.dltf加密),并进行模拟解密,确认“模拟解密成功”。(二)报价文件制作电子标书时如遇到需要签字而电子版无法签字时,请在纸质文件上签好后扫描至电子标书。(一)供应商应填写全称,电子格式报价文件中要求签章的地方必须使用CA锁签章。十一、报价文件的签署等规定:
十四、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二)本次磋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现有的采购条件下(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等)所报服务单价固定不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供应商报价应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十三、报价:本次采购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十二、货币:
②因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各供应商须在报价文件组成部分“其他”的最后或授权委托书下方,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一)根据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实行不见面磋商。具体流程如下:①本项目采取不见面的方式,具体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请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大连市)网站-业务指导-线上“不见面”开、询标的业务流程及操作手册(网址: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处自行下载查询学习,并提前按照要求调整好浏览器等相关设置,使用交易平台中“在线解密”功能进行开标解密,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将无法参与项目评审,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十六、磋商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磋商代表:不采用。十五、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提交本项目所有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
十八、磋商程序:(三)竞争性磋商小组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竞争性磋商小组;(一)本次项目采购依法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十七、竞争性磋商小组的组成:(二)供应商的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姓名一致)。
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第三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第二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1.第一步: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十九、评审方法及标准6.第六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5.第五步: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第四步: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二)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一)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竞争性磋商小组及参加磋商会议的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二十、磋商过程的保密及其他要求:(三)成交候选供应商产生办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一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即按技术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二)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评审采用百分制,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逐项评价打分,对磋商小组各成员每一因素的打分汇总后取平均分,该平均分为供应商的得分。
二十二、合同的签订:(三)具体中选结果详见《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二)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选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选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十一、成交通知书:(三)报价文件是磋商工作的重要依据。报价文件必须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实质性要求:包括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致性。如果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不满足上述要求,磋商小组有权拒绝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经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属于无效报价文件的,无资格进入下轮磋商。
(二)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向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缴纳代理服务费和控制价编制费。均按各包预算价格的60%收取。(一)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二十四、代理服务费:二十三、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递交报价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合同,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采购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调整内容、报价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及最终报价等磋商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的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承诺等文件均为该书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六、应急措施(四)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报价和资料,可能导致报价文件被拒绝。(三)供应商应承担参加磋商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供应商应遵守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例,不得违反;(一)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二十五、其他注意事项:
(五)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四)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三)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二)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一)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第二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或改用纸质报价文件开标(如已提供纸质报价文件的)。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改用纸质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如已提供纸质报价文件的)。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纸质报价文件(如已提供纸质报价文件的)进行继续评审。对纸质报价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工程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1.工程名称: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包)。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标准。三、质量标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
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有£/无£)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有£/无£)投标函及其附录;(2)(有£/无£)中标通知书;(1)(有£/无£)招标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9)(有£/无£)其他合同文件。(8)(有£/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有£/无£)图纸;(6)(有£/无£)技术标准和要求;(5)(有£/无£)通用合同条款;
4.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5.双方的通讯方式以本合同的记载或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因未履行通讯方式变更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守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守约方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无论对方是否收到,信件寄出或者投邮当日(邮政或快递公司收件日)视为送达。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订。
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包人(盖章):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账号:签订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订时间:发包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承包人(盖章):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账号:签订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订时间:(此页无正文)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
(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承包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
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第三部分为准;第三部分未提及的,参照第二部分执行)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
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不采用。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现行标准、规范。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不采用。1.1.3.9永久占地包括:不采用。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不采用。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15日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表等;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5现场图纸准备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审查完成。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提供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2套;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采用。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采用。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7天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通信地址:。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不采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2.4.4逾期提供的责任(4)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包括: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非机动固定障碍清理完毕。(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不承担相关费用。2.4.2提供施工条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2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除通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外,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还包括: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承包人负责在建项目实名制平台的管理,采集在建项目所有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承包人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并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其中,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承包人应当自发包人告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5日内完成与大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联网和信息注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加强现场考勤管理,未经实名录入或未经考勤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动态核查,防范“虚假”考勤现象,保证考勤数据真实有效。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11)实名制管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人员进行的各种检查。严格履行国家及地区其他实名制管理要求。承包人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并将签订劳动合同、安全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发包人备案后,方可允许对应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本项目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动态核查,防范“虚假”考勤现象,保证考勤数据真实有效。并负责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建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并应于每月15日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发包人备案,并负责将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督促指导劳务企业完成建筑工人信息采集工作(无劳务企业参与项目,由承包人协调负责建立建筑工人的信息数据库)。承包人负责本项目建筑工人考勤工作,做到所有参与本项目的建筑工人要有完整、真实的考勤记录,做好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每月5日前将汇总统计考勤信息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严格管理现场考勤,未经实名录入或未经考勤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履行义务,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需提前7天书面说明更换理由并报监理人、发包人,未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一致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或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低于发包人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每更换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时,如项目经理不在场且不能立即提供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批准,则视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应少于实际施工时间的80%(具体精确到小时)。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少于施工时间80%的,承包人应按每小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授权书》。
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报告的,视为逾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补足;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身份证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以上提供的全部材料,原件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返还,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3.3承包人人员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每拒绝更换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超过每月施工时间的50%(具体精确到小时),视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3.3.5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报监理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执业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拒绝撤换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拒绝更换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和发包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派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变动需要更换时,承包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或发现以上证明假造的,发包人有权更换上述人员,并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按照7.5.2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检查时,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在场且不能立即提供经监理人书面同意的批准,则视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擅自更换期间产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问题等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一致同意擅自更换的,或更换的人员资质低于发包人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每更换一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届满,承包人不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承包人虽存在违约行为,但其支付的违约金已足以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经审核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额于承包人。若承包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承包人不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履约担保金额中扣除相关损失费用,经审核后余额方可无息退还于承包人。因任何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履约担保可以是保函、支票、电汇、转账、履约担保书。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日止。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3.7履约担保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执行通用条款3.5分包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分包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提供为止,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合同价款中扣除。逾期达10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
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按照监理合同执行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不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5.2质量保证措施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对有关道路桥隧进行第三方检测。
5.3.3重新检查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3.2检查程序5.3隐蔽工程检查
6.1.1安全文明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实名制管理、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做到活完场清,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且发包人认为费用已包含在项目措施费内。承包人交工之前清理完与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及其他垃圾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办理垃圾/渣土清理手续,并承担费用,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在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发包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不得以未收到安全文明施工费为由,拒绝或延迟开工或暂停施工。承包人对此谅解,并自愿与发包人共担此风险。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负担、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日期后的7日内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继续补足。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日期前7日内,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开工所需施工许可手续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开工前7日内应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的进场安排。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下达开工通知前7日内应协助承包人获得开工所需施工许可手续以及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1开工准备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长的工期。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交验。7.4测量放线(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为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无需向承包人支付利润。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提前竣工的奖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长的工期。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采用。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执行通用条款。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本标工程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材料和设备检验费用。9.4现场工艺试验9.3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参见补充条款21。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采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采用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发包人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不采用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不采用。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承担增加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第21条补充条款”调整。不可抗力因素调整方法详见“通用条款”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拦标价(综合单价)乘以综合调整系数作为合同单价,综合调整系数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按“第21条补充条款”调整。不可抗力因素调整方法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约定。④发包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内容和格式不许增加和修改,承包人确认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认为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时,应在投标截止日之前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可该工程量清单包含了设计文件全部内容。③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承包人没有填写综合单价及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视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②合同总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含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承包人漏报或不报,发包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规费和税金按标准足额计取)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投标报价。一旦中标,合同总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2、总价合同。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12.2预付款:不采用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第21条补充条款”调整。不可抗力因素调整方法详见“通用条款”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发包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得以未收到合同价款为由暂停施工,因此延长的付款时间不视为发包人逾期付款。发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结算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结算报审材料准备齐全,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价款,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付款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7%。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的70%。预付款:无预付款。12.4.1.1工程款付款周期: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竣工退场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3工程试车:不采用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以实际损失赔偿。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不采用。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未在28天内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并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亦不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算以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为准。14.2竣工结算审核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采用。(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未在14天内完成审批的,并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亦不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最终以发包人审批通过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为准。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价款的3%;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发包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的质量保证金。承包人不得以未收到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为由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注: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7]6号)”和“转发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7]181号)文件执行。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若不存在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承包人已经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则发包人在审批完毕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缺陷且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及违约金,余额方可无息返还于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未予答复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最终以发包人审批为准。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无需支付利息,如果承包人原因不能达到承诺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详见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采用。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不采用(7)其他:不采用。(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不采用。(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承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检查,虚报人员考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包人未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不采用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人员进行的各种检查。因承包人存在其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应由承包人履行义务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量增加、工程延期等。承包人以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的请求未得到批准为由拒绝开工或暂停施工,不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限期开工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每延误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发包人可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需另行支付;(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未办理完成开工所需施工许可手续或不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的,在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日期后7天仍未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人工费用,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4)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立即返还或照价赔偿,并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构成犯罪行为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并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立即返工至工程质量达标,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并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
(12)承包人不配合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人员进行的各种检查,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11)因承包人存在其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量增加、工程延期等,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10)承包人以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的请求未得到批准为由拒绝开工或暂停施工,不按照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限期开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9)承包人及承包人人员虚报人员考勤和工资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8)承包人未按照国家及地方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值的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行政性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国家及地方要求。(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反16.2.1规定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检验检测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1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责任。(14)承包人及项目经理为本项目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如因承包人及项目经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施工费用或(和)退还已支付的施工费用,施工费用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发包人先行垫付相关赔偿等款项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实际垫付金额全额偿还,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包人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承包人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因此引起群体性事件,则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若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影响恶劣,承包人除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由于承包人拖延造成发包人不得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实际垫付数额的20%向发包人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款中扣除垫付及赔偿款项,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总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补足。
在已支付款项及承包人违约产生的费用中扣除按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款后,发包人支付费用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清算通知后15个工作日退还发包人。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款扣除以上款项及已支付的款项后仍需支付承包人价款的,发包人需补足。按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所对应的价款不足以抵扣以上款项及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补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未支付合同价款或(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行政性罚款及造成的损失等。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按解除合同后实际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合理价格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已完工程量及对应工程价款需经合同双方确认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鉴定。承包人承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0日内清退场地,每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及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发包人不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28天或累计超过28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7通知义务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不采用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并支付保险费。18.3其他保险
20.4仲裁或诉讼20.争议解决发包人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不视为发包人放弃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责任缺陷期的权利。19.3发包人的索赔索赔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1.2.2因承包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程内容增减,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的工程变更,发包人有权不予批准,相关变更引发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按实核定(工程结算价等于签约合同价与变更价款之和)。21.2.1未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21.2工程结算价款审定方法:21.1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额结算。21.补充条款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3.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21.3.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21.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21.3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变更价款是指由造价咨询机构按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工程变更数量,依据下述21.3条和21.4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计价原则核定的工程结算价。
21.3.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21.3.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21.3.2材料费用(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1.7本工程所涉及的污泥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及排放,污泥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环保处罚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1.6审减5%以内(含5%)的审减额追加费用由财政资金承担,审减5%以外部分的审减额追加费由施工企业等结算编制单位承担21.5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上述21.3.1.2中(2)、21.3.2.2、21.4原则调整。21.4.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21.4.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1.3.1确定原则计算;21.4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
21.13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发包人提出需要检测的道路桥隧,由承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现场需通知发包人参加,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12承包人需承诺服从采购人进行结算审计做为付款的依据及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量情况调剂施工,并提供承诺书。21.1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发包人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承包人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继续补足。21.10承包人的通讯方式以本合同的记载或附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未变更。因未履行通讯方式变更通知义务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包人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收到,信件寄出或者投邮当日(邮政或快递公司收件日)视为送达。21.9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21.8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以下附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如实填写,无需填写的附件可删除)21.15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如因政策调整,道路挖掘修复施工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终止合同。21.14涉及跨区域施工的挖掘任务,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中一家中标单位进行挖掘修复,并按照指派单位工程量清单验收核算。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1:人工费用支付协议附件10: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9:暂估价一览表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发包人(全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工程全部工程内容的维修、管理、包括非发包人及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质量保修范围:承包人负责工程全部设施的养护、管理,包括非发包人及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2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项目保修期为一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12小时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保修费用:(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承包人(盖章):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 原街140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 | 账号: |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1、该表中列明的相关人员应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一致,更换人员应得到发包人人书面同意;2、上述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按废标处理。 |
(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9:年月日传真:电话: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10:9-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9-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发包人安全管理职责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全责。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止,承包人应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无环境污染事故,无其他安全事故。管理目标针对【】项目,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夯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承包人:发包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六)发包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施工、安全生产等计划的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提出建议或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应当配合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五)发包人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进行全面整改,直至整改完成,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四)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上报本项目所有施工人员进场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等的相关材料。(三)发包人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通报等,并监督承包人学习与贯彻执行情况。(二)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控制承包人在资质允许的等级范围内施工,监督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意识差、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的承包人人员责令退场,纠正或制止发现的承包人违章作业、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承包人应制定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实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培训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三)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督查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二)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一)承包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保证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的安全,确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所有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均应真实、合法、有效。三、承包人安全责任(七)承包人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管理目标,或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十)承包人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做到:针对其作业的特殊性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及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具体条款应与实际施工内容相匹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九)承包人应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效落实。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应急救援物资。(八)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采取日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检查、危险作业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后,应报请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对于不能立即进行整改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和监控措施,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进行整改。(七)承包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施工负责人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严禁施工。(六)承包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类人员进行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五)承包人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现场施工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6)施工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临时用电作业必须由电工持证操作,严禁无证违章操作,开工前承包人应对电动工具、电焊机、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5)开挖工程土质差或有塌方隐患的边坡必须进行支护,采取加固、支撑或锚喷措施,达到安全稳定后再行施工。施工现场各个方向有高压线路时,人员和各种机械必须与高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4)高空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担任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如发现工作人员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进行任何操作和登高作业。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3)高空作业的下方、深井作业、起重机械下方作业等有可能导致物体打击和物体坠落的场所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得忽视安全警告;除起重吊装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以上作业的下方停留、作业;(2)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填写吊装作业票,作业时吊件和起重臂下严禁站人,使用安全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和经培训及考试合格的驾驶、操作、指挥人员;(1)爆破作业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按程序办理填写爆破作业票,保护施工人员和他人的安全,警戒与信号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十三)施工现场的井、口、基坑、临边防护必须加设高于1.2米牢固的防护栏杆,施工现场外围必须加设高于2米牢固的彩钢围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承包人应当严格看管施工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十二)承包人开工前,应当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具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视为承包人已经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及设施设备、工具、器械等已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十一)承包人应当保证:用于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由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对因使用工具、器械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9)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需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8)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7)井下、金属环境作业、潮湿环境作业必须使用低压照明设备,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必要时急救。
(十九)承包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施工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机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告知正确的使用方法。承包人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十八)承包人必须保证进入施工场地的工程设备、车辆的安全性能,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和年检合格。所有人员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违章驾驶机动车辆,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十七)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具备施工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所有证件,符合安全施工要求,不具备或不全部具备所需证件的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或进行相应施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承包人应为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十六)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行为完全负责,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工程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十五)承包人应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场地,严禁在施工现场操作一切与施工内容无关的事项,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遇到雷雨、大风等天气应暂停作业。(十四)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随意动火,施工中所需的易燃物品,须设专门的临时存放库房,并设置灭火器,由专人管理。
(三)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时,每构成一个违反行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超过10个违反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其它工程或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二)承包人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管理目标时,发包人都有权立即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其它工程或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一)发包人或项目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承包人现场作业人员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或检查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发包人和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进行全面整顿,因此导致的工程逾期完工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四、责任承担(二十一)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发包人报告,并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十)如发生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承包人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并拍照,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及时做好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统计及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八)本协议约定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用、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处罚。(七)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六)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应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五)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赔偿。(四)承包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安全责任或违反国家和地区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其它工程或项目所签订的所有合同。因此给发包人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负责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或通知承包人履约保函的保证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且该违约金不因承包人依据与发包人的协议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免除。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安全管理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该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为止。六、其他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五、争议解决
发包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承包人(盖章):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 原街140号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 | 账号: |
人工费用定义:是指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费用针对【】项目,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承包人:发包人: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人工费用支付协议附件11
发包人应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承包人为本项目专门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余工程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承包人应于将有关资料提交发包人备案。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人民币(大写):(¥元);(1)人工费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人工费用拨付
承包人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承包人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向经办银行出具《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承包人其他义务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的人工费用为财政资金,财政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批程序,待相关报批、审批程序履行完毕后,发包人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人工费用。承包人不得以未收到人工费用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予以谅解。按月计量支付,拨付周期为一个月。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五、争议解决(5)本协议约定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直接损失,发包人重新招标采购的费用、检验检测费、鉴定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4)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实际垫付金额的20%向发包人赔偿,发包人有权在【】项目合同款中扣除上述款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亦应全部赔偿。(3)承包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和(或)未将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导致发包人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罚款,并消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影响,且承包人应按【】项目工程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项目合同和本协议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约定的,导致发包人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罚款,并消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影响,且承包人应按【】项目工程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发包人有权解除【】项目合同,且承包人应按【】项目工程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项目需求(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人工费用支付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该工程缺陷责任期到期之日为止。六、其他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发包人(盖章):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承包人(盖章):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太 原街140号 | 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授权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
账号:3400200329300158275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
签订地点: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签订时间: |
E包:沙河口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D包:西岗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C包:西岗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B包:中山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A包:中山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一、项目需求概况
★其他要求:每包(标段)中标人工作量达到采购预算上限后,采购人可以根据该包(标段)具体工作量情况调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项目完成时间:服务期内,在接到任务后,按照采购人规定时限完成。★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采购预算使用无余。H包:甘井子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G包:甘井子区主次干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F包:沙河口区支路的车行道、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及其他附属市政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四)供应商需要荣誉良好,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能够提供良好的维修保养服务。(三)如发生第(一)条或第(二)条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评审结果中供应商的排序依次推荐下一家供应商为成交单位。(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成交单位有违约行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和赔偿的权利。(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质量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成交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返工,直至达标为止。如拒绝返工或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责任和赔偿的权利。二、项目相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后附。
一旦成交,采购人有权指定符合要求的品牌产品,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实际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包括材料的选样、型号、规格、颜色、款式等)必须经过采购人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中。(九)供应商必须选用满足国家、省、市技术标准要求,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等证书齐全,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有效期内合格报告的设备、材料,本工程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家名优品牌产品及材料,严禁使用国家及大连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产品。(八)成交供应商在定点服务期间,应在成交供应商企业资质所对应的承包范围内承揽项目。定点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的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须及时通知采购人,并按变更后的企业资质承揽项目。(七)保修期:成交供应商对所完成的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关工程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非使用方原因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要免费维修有缺陷部分和材料,直至达到验收优良标准。(六)★所有供应商需承诺服从采购人进行结算审计做为付款的依据及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工作量情况调剂施工,并提供承诺书。(五)对于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能做到全天候服务,并能根据采购人要求随叫随到。
《测量规范》(GBJ50026-93);2、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有关国家法律三、工程建设标准疫情期间相关事项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大连市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最新相关文件,保质保量履行合同,充分考虑防疫事项并自行承担相应成本。
《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82-200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3、安全生产规范、规程标准《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JGJ/T238-20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
五、综合单价(拦标价)四、定点服务项目管理班组及生产操作人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B33-2012);
名 称 | 有关要求 | |
项目经理 | 专业及资质等级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项目经理 | 学历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项目经理 | 技术职称 | 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技 术负责人 | 技术职称 | 市政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技 术负责人 | 专业及学历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施工员 | 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安全员 | 持证上岗、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质检员 | 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档案员 | 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材料员 | 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 造价员 | 持证上岗,有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证、具有有效劳动合同 |
生产操作人员要求 | 施工现场生产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架子工、高空作业工、电工、电焊工、司机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其他工种持证上岗率不得少于90%,若低于上述标准,评委在量化打分时将酌情扣分。 | |
其他要求:1、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必须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2、项目组管理人员应为供应商自有人员,应有类似工程业绩,并能真正全程参与工程建设。3、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的,一旦被发现将无条件废标,并追究责任。4、成交后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成交供应商擅自更换管理班组管理人员的,按合同约定执行。5、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干扰相邻单位正常办公,并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
工程名称:大连市2022年度市政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作业队伍定点采购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合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合价 |
1 | 5cm沥青砼覆盖(改性) | 1、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6C)覆盖,摊铺方式自行考虑2、槽底洒、槽壁刷粘层油(0.5L/m2);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旧路面切削找平厚度:5cm;废渣清理并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仅适用于主次干路 | m2 | 81.8 |
2 | 5cm沥青砼覆盖(普通) | 1、5cm中粒式沥青砼(AC-16C)覆盖,摊铺方式自行考虑2、槽底洒、槽壁刷粘层油(0.5L/m2);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旧路面切削找平厚度:5cm;废渣清理并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仅适用于支路 | m2 | 65.13 |
3 | 5cm冷拌沥青砼补坑槽 | 1、5cm冷拌沥青砼,摊铺方式自行考虑2、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3、部位:仅用于管沟开挖面积范围 | m2 | 136.97 |
4 | 54+10+5(改性)车行道挖掘修复(水稳基层:做法5-9条) | 1、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10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顶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中基层厚度:18cm7、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4%)底基层厚度:18cm8、土基压实,压实度≥95%9、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5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10、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1、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2、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3、部位:适用于主干路 | m2 | 176.22 |
5 | 54+10+5(改性)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面层:做法1-4条) | 1、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10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顶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中基层厚度:18cm7、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4%)底基层厚度:18cm8、土基压实,压实度≥95%9、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5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10、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1、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2、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3、部位:适用于主干路 | m2 | 181.64 |
6 | 54+8+5(改性)车行道挖掘修复(水稳基层:做法5-9条) | 1、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8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顶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中基层厚度:18cm7、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4%)底基层厚度:18cm8、土基压实,压实度≥95%9、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3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10、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1、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2、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3、部位:适用于次干路 | m2 | 171.1 |
7 | 54+8+5(改性)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面层:做法1-4条) | 1、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8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顶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中基层厚度:18cm7、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4%)底基层厚度:18cm8、土基压实,压实度≥95%9、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3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10、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1、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2、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3、部位:适用于次干路 | m2 | 161.96 |
8 | 36+7+5(普通)车行道挖掘修复(水稳基层:做法5-9条) | 1、5cm中粒式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7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上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下基层厚度:18cm7、土基压实,压实度≥94%8、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2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9、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0、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1、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2、部位:仅适用于支路 | m2 | 129.03 |
9 | 36+7+5(普通)车行道挖掘修复(沥青面层:做法1-4条) | 1、5cm中粒式沥青砼(AC-16C)2、粘层油用量:0.5L/㎡;采用PC-3型乳化沥青3、7cm粗粒式沥青砼(AC-25C)4、透层油用量:0.9L/㎡,采用PC-2型乳化沥青5、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上基层厚度:18cm6、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下基层厚度:18cm7、土基压实,压实度≥94%8、路面恢复时先回填水泥稳定碎石至与旧路面基本齐平,面层施工前切掉12cm厚水泥稳定碎石;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9、面层应在基层两侧各加宽30cm10、摊铺方式综合考虑11、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12、部位:仅适用于支路 | m2 | 131.07 |
10 | 水泥砼路面挖掘恢复(20cm水稳+18cm水泥砼) | 1、18cm厚C30水泥砼压浆,横向缩缝、面板胀缝及养生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2、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基层厚度:20cm3、土基压实,压实度≥94%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方式综合考虑5、部位:适用于水泥砼路面管沟挖掘恢复 | m2 | 159.02 |
11 | 车行道更换水稳 | 1、水泥稳定碎石回填夯实(水泥含量5%)2、管道挖方余渣要求清理干净并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适用于车行道更换水稳 | m3 | 170.64 |
12 | 回填夯实 | 1、采用回填土回填夯实2、管道挖方余渣要求清理干净并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适用于回填夯实 | m3 | 10.05 |
13 | 新建水泥砼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3、C20混凝土垫层4、C40水泥砼边石,规格14/18×35×74cm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00.69 |
14 | 新建1号花岗岩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规格25×30×74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82.29 |
15 | 新建2号花岗岩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规格20×30×74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61.58 |
16 | 新建3号花岗岩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规格15×20×74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5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00.1 |
17 | 新建磨光花岗岩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磨光花岗岩边石,规格20×30×74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66.06 |
18 | 新建斜面磨光花岗岩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斜面磨光花岗岩边石,规格18/20×30×74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71.66 |
19 | 新建蘑菇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花岗岩蘑菇石,规格25×40×50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211.9 |
20 | 新建卧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新建丁石15×15×70cm,颜色选用芝麻白,现浇C20商品砼平板振捣压光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32.09 |
21 | 新建花岗岩暗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暗边石,规格15×15×70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10.08 |
22 | 新建转角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斜面磨光花岗岩转角边石,规格18/31×30×38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203.5 |
23 | 新建下卧边石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规格20*15×38cm,颜色选用芝麻白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5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104.34 |
24 | 调整水泥砼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3、C20混凝土垫层4、C40水泥砼边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61.46 |
25 | 调整1号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87.02 |
26 | 调整2号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82 |
27 | 调整3号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5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55.27 |
28 | 调整磨光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磨光花岗岩边石,规格20×30×74cm(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82 |
29 | 调整斜面磨光花岗岩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斜面磨光花岗岩边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82 |
30 | 调整蘑菇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花岗岩蘑菇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94.22 |
31 | 调整卧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新建丁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95.1 |
32 | 调整花岗岩暗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暗边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73.09 |
33 | 调整转角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斜面磨光花岗岩转角边石,具体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准(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2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91.42 |
34 | 调整下卧边石(主材利旧) | 1、土基压实(压实度≥93%)2、碎石垫层10cm厚3、C20混凝土垫层4、锯切花岗岩边石,规格20*15×38cm,(主材利旧)5、砌筑边石预留缝宽:1.5cm,缝内采用1:2水泥砂浆勾凹平缝,凹缝深度为0.2cm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满足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的市政道路边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 | m | 59.51 |
35 | 方砖步道挖掘修复 | 1、6cm厚方砖,方砖规格:198×98×60mm2、5cm厚1:9水泥石屑3、15c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4、土基压实,压实度≥93%5、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6、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102.38 |
36 | 盲道挖掘修复 | 1、6cm厚盲道砖,方砖规格详见图纸2、5cm厚1:9水泥石屑3、15c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4、土基压实,压实度≥93%5、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6、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106.91 |
37 | 抛砂砖挖掘修复 | 1、6cm厚抛砂砖,方砖规格详见图纸并符合甲方要求2、5cm厚1:9水泥石屑3、15c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4、土基压实,压实度≥93%5、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6、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117.09 |
38 | 方砖步道挖掘修复(不含水稳) | 1、6cm厚方砖,方砖规格:198×98×60mm2、5cm厚1:9水泥石屑3、土基压实,压实度≥93%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66.23 |
39 | 盲道挖掘修复(不含水稳) | 1、6cm厚盲道砖,方砖规格详见图纸2、5cm厚1:9水泥石屑3、土基压实,压实度≥93%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70.76 |
40 | 抛砂砖挖掘修复(不含水稳) | 1、6cm厚抛砂砖,方砖规格详见图纸并符合甲方要求2、5cm厚1:9水泥石屑3、土基压实,压实度≥93%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80.94 |
41 | 调整方砖步道(含盲道) | 1、6cm厚方砖、盲道(100%利用旧砖)2、5cm厚1:9水泥石屑3、土基压实,压实度≥93%4、旧步道拆除、路槽切土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5、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6、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34.89 |
42 | 花岗岩火烧板步道挖掘恢复 | 1、4cm厚花岗岩火烧板,具体规格详见图纸2、1cm厚水泥浆掺建筑胶(5%)3、4c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打底找平4、采用1:2水泥沙浆勾平缝,缝宽为1cm5、10cm厚C20混凝土(按5m间距切割缩缝),缩缝及养生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6、15c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7、土基压实,压实度≥93%8、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9、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279.79 |
43 | 花岗岩火烧板步道维修 | 1、4cm厚花岗岩火烧板,具体规格详见图纸2、1cm厚水泥浆掺建筑胶(5%)3、4c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打底找平4、采用1:2水泥沙浆勾平缝,缝宽为1cm5、原有火烧板拆除,具体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195.76 |
44 | 广场砖步道挖掘恢复 | 1、2cm厚广场砖,具体规格详见图纸2、1cm厚水泥浆掺建筑胶(5%)3、3c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找平层4、采用1:1水泥砂浆勾凹平缝,缝宽1cm,凹缝深度为2mm5、10cm厚C20混凝土(按5m间距切割缩缝),缩缝及养生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6、15cm水泥稳定碎石(水泥含量5%)7、土基压实,压实度≥93%8、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9、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240.33 |
45 | 广场砖步道维修 | 1、2cm厚广场砖,具体规格详见图纸2、1cm厚水泥浆掺建筑胶(5%)3、3cm厚1:3干硬性水泥砂浆找平层4、采用1:1水泥砂浆勾凹平缝,缝宽1cm,凹缝深度为2mm5、旧步道拆除、路槽切土等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废渣外运,运距投标单位自行考虑6、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7、部位:适用于人行道管沟挖掘恢复路面结构 | m2 | 154.66 |
46 | 调整车行道检查井(井盖乙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调节环采用C30混凝土,钢筋采用HPB300,环向居中放置,焊接长度10d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适用于车行道挖掘恢复范围内调井 | 座 | 793.45 |
47 | 调整车行道检查井(井盖由产权单位提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调节环采用C30混凝土,钢筋采用HPB300,环向居中放置,焊接长度10d4、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5、部位:适用于车行道挖掘恢复范围内调井 | 座 | 214.9 |
48 | 调整人行道检查井(一)(井盖乙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规格:D500-600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人行道 | 座 | 681 |
49 | 调整人行道检查井(一)(井盖由产权单位提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规格:D500-600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人行道 | 座 | 214.9 |
50 | 调整人行道检查井(二)(井盖乙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规格:D650-800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人行道 | 座 | 714.3 |
51 | 调整人行道检查井(二)(井盖由产权单位提供) | 1、检查井盖调整更换,规格:D650-8002、调整高度综合考虑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4、部位:人行道 | 座 | 214.9 |
52 | 检查井井脖加固 | 1、原塌陷井室塌陷部位加固,加固高度为20cm-40cm2、此项目仅用于调整检查井之外的加固;3、满足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 | 座 | 109.83 |
1.我方承诺,我方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满足的特定条件。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决定投标本项目,据此我方承诺如下:根据贵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电子响应文件。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投标函(包)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
7.我方响应文件、你方的成交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若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要求,而响应文件没有拒绝亦没有涉及的情形下,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约束,并同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供应商的要求作为供应商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6.我方承诺响应文件及所有提供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由于我方提供的资料不实而导致成交结果无效,给其他供应商及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赔偿。5.服务期限:。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90个日历日。3.我方已仔细研究并完全理解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附件等相关资料)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在发生争议时,不会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存在误解、不明为由,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行使任何法律上的抗辩权。2.提供服务报价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报价标准的%(折扣率)。
注:1、本格式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删改。日期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名称供应商代表签字8.我方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注:报价折扣率取整数不得负数,示例:98%(九八折)、95%(九五折)、90%(九折)。投标报价表(包)3、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响应文件无效。2、供应商代表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折扣率 |
1 | 小写: %大写:佰分之 |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一)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格式(如有)注: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投标文件无效。联系电话:日期:投标人公章:
序号 | 报价内容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序号 | 报价内容 | 合计 | 合计 |
1 | 折扣率 |
投标人名称:4.未填报本表或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时不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3.填入本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本表用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详见投标人须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本表仅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非联合体投标人填报;说明:
监狱企业产品报价说明表(二)监狱企业报价说明表格式(如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序号 | 报价内容 | 监狱企业 |
序号 | 报价内容 | 合计 |
1 | 折扣率 |
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名称:4.未填报本表或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评标时不对监狱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3.填入本表的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本表用于对监狱企业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详见投标人须知);说明:1.本表仅为非联合体投标人填报;
说明:1.本表仅为非联合体投标人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报价说明表(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说明表格式(如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序号 | 报价内容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序号 | 报价内容 | 合计 |
1 | 折扣率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名称:4.未填报本表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评标时不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3.填入本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本表用于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详见投标人须知);
(五)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四)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资格证明文件
被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本授权书有效期与本公司响应文件成交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政府(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此次投标有关的事宜。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本公司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七)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响应文件无效。3、不得使用其他印章或电子制版签名。2、法定代表人盖章和供应商公章,必须是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注:1、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联系电话:供应商公章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自愿做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致:(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八)信用承诺书
三、报价承诺书说明∶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书,若不提供,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日期∶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承诺供应商(公章)∶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如成交将严格依照“人员配备情况表”中本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贵方业务,未经采购人同意,项目组人员不擅自更换。接到项目通知后即刻与采购人电话联系沟通,并保证不超过小时(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服务。3、我方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同意按照贵方提出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2、我方的响应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后90天(公历日)内保持有效,如成交,有效期将延至本项目执行期满日为止。1、采购人派发项目时,成交单位应服从采购人的任务分配方式或结果。本供应商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加上述工程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向采购人郑重承诺如下:致:(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投标人(公章):8、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及合同有效期内,将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并履行响应文件的承诺。若有违背上述承诺问题,将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的任何处罚。7、我方如果成交,保证按照大连市政府51号令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按月薪制足额支付参加项目建设的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如有拖欠,无条件接受有关规定的制裁。6、我方如果成交,保证履行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维修定点服务合同中的全部条款。5、我方同意如在本项目开标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或成交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送贵方备案的,我方将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信用报告(如有)(二)认证体系(如有)(一)供应商一般情况表四、其他注: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1 | 企业名称 | (公章) | |||
2 | 总部地址 | 邮编 | |||
3 | 当地代表处地 址 | 邮编 | |||
4 | 法人代表 | 技术负责人 | |||
5 | 企业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号 | |||
6 | 企业性质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7 | 注册年份 | 年产值(万元) | |||
8 | 职工总数 | 技术管理人数 | |||
9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10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11 | 主营范围 | 1、2、3、 |
项目名称(五)定点服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表2、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有效页及网上发布的中标(成交)公告,时间以中标(成交)公示时间为准,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注:1、提供2019年7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市政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或者市政道路维修工程业绩)(四)所承担的主要项目情况一览表(如有)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 项目类型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质量达到标准 |
职务 | 姓名 | 职称学历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完成或建工 程 情 况 | 个人获得奖励情 况 | 本人签字确 认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学历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 | 项目数 | 主要获奖项目名 称 | 个人获得奖励情 况 | 本人签字确 认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质检员 | |||||||||||
安全员 | |||||||||||
施工员 | |||||||||||
造价员 | |||||||||||
档案员 | |||||||||||
材料员 | |||||||||||
1.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须为本单位自有人员,此表后须附上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岗位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否则扣除相应分值。附以上所有人员与投标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经社保机构盖章(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的报名当月前半年以上(含半年)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资料复印件,否则响应文件无效。投标书中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人员、主要设备必须按时到位,不得延误。一旦成交后,上述人员未经建设单位许可,不得更换。2、上述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3、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
项目名称(七)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项目名称:(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
职务 | 职称 | 毕业学校 | |||||||||||
职务 | 职称 | 职称 | 所学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码 | ||||||||||||
近三年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工程质量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经理本人签字 | 我承诺上述资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处罚。签字: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
职务 | 职称 | 毕业学校 | |||||||||||
职务 | 职称 | 职称 | 所学专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近三年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 | 我承诺上述资料情况属实,如有虚假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处罚。签字: 年 月 日 |
(九)施工单位机械设备配备表说明:此表不够可另附页,持证上岗人员数量须达到响应文件劳动力计划安排人员数量要求,并附持证情况证明。项目名称:(八)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序号 | 工种 | 姓名 | 级别 | 所属专业劳务公司名称 | 职业资格证书编 号 |
机械设备名称 | 型号产地 | 出厂时间 | 功率吨位容积 | 单位 | 数量 | ||
机械设备名称 | 型号产地 | 出厂时间 | 功率吨位容积 | 单位 | 合计 | 自有 | 租赁 |
劳动力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格式自拟)五、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及承诺(十)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机械设备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信,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工程竣工后维修保养的承诺承诺对于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能做到全天候服务,并能根据采购人要求随叫随到。承诺服从采购人的任务分配方式或结果;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及违约承诺质量保证措施与违约承诺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标方法附件1:供应商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六、供应商需说明的其它问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添加承诺条款。
如果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按下列顺序排列以确定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获得最高评估分的供应商将被推荐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注:1、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四舍五入原则)(一)基本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的综合得分,计算出供应商的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出顺序,评标总得分排序第一的供应商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供应商评标总得分相同,报价得分高的供应商排序在前。综合得分且报价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供应商排序在前,以上项得分都相同的按供应商管理班组人员得分高的排序在前。
分项 | 评分因素 | 满分分值 | 评审内容及分值(100分) |
分项 | 评分因素 | 满分分值 | 评审内容及分值(100分) |
价格 | 报价(按折扣率计算) | 30 | 报价得分=30×最佳折扣率/供应商所报折扣率注:最佳折扣率为通过审查的供应商中折扣率最低的作为最佳折扣率。 |
技术 | 总体概述 | 6 | 1.优秀标准: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得6-5分);2.良好标准:对项目总体认识比较全面,论述比较完整清晰,总体组织比较符合实际、总体设计比较符合规范,总体计划比较合理,综合措施比较科学(得4.9-3分);3.一般标准:对项目总体认识基本全面,论述基本完整清晰,总体组织基本符合实际、总体设计基本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基本合理,综合措施基本科学(得2.9-1分);4.较差标准:对项目总体认识不够全面,论述不够完整清晰,总体组织不符合实际、总体设计不符合规范,总体计划不合理,综合措施不科学(得0.9-0分)。 |
技术 | 对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分析及解决方案 | 8 | 1.优秀标准:对项目重点、难点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解决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得8-6分);2.良好标准:对项目重点、难点认识比较深刻、表述比较全面准确,解决方案比较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比较强,保障措施比较得力,对关键技术、工艺把握比较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比较清晰(得5.9-4分);3.一般标准:对项目重点、难点认识基本深刻、表述基本全面准确,解决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措施基本正确,对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基本准确,应用到位,阐释基本清晰(得3.9-2分);4.较差标准:对项目重点、难点认识不够深刻、表述不够全面准确,解决方案基本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较差,保障措施不够正确,对关键技术、工艺把握不够准确,应用不够到位,阐释不够清晰(得1.9-0分)。 |
技术 | 安全保障措施 | 9 | 1.优秀标准:安全服务保障控制措施齐全、明确、详尽、合理、可行、全面的(得9-7分);2.良好标准:安全服务保障控制措施比较齐全、明确、详尽、合理、可行、较为全面的(得6.9-4分);3.一般标准:安全服务保障控制措施基本齐全、合理、可行,基本全面的(得3.9-2分);4.较差标准:安全服务保障控制措施不齐全、不合理、不可行、不全面的(得1.9-0分)。 |
技术 | 进度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 9 | 1.优秀标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承诺违约责任大、经济赔偿高(得9-7分);2.良好标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比较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比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比较得力、可操作性比较强,保证措施比较可靠,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高(得6.9-4分);3.一般标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基本合理、可行,关键线路基本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条件,保证措施基本可靠,有违约责任承诺,有经济赔偿承诺(得4.9-2分);4.较差标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不可行,关键线路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基本条件,保证措施基本可靠,有违约责任承诺,有经济赔偿承诺(得1.9-0分)。 |
技术 | 质量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 9 | 1.优秀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控制程序科学合理,有较强的针对性,责任人具体,承诺工程质量标准高,承诺违约责任大、经济赔偿大(得9-7分);2.良好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计划比较全面细致、比较结合实际,有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科学合理,有针对性,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高,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大(得6.9-4分);3.一般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基本全面细致、基本结合实际,有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可行,针对性一般,有违约责任承诺、经济赔偿较小(得3.9-2分);4.较差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计划不够全面细致、未结合实际,没有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基本程序不可行,针对性较差,没有违约责任承诺、经济赔偿小(得1.9-0分)。 |
技术 |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工人持证上岗及其保证措施 | 7 | 1.优秀标准: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率90%以上,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得7-5分);2.良好标准:劳动力和材料投入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率80%以上,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比较协调,调配计划比较合理,保证措施比较具体(得4.9-3分);3.一般标准:劳动力和材料投入基本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率60%以上,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基本协调,调配计划基本合理,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得2.9-1分);4.较差标准:劳动力和材料投入基本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率60%以下,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协调,调配计划不合理,保证措施不合理(得0.9-0分)。 |
技术 | 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配备 | 7 | 1、优秀标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及检测仪器齐全,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得7-6分);2、良好标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及检测仪器比较齐全,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得5.9-3分);3、一般标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及检测仪器不齐全,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得2.9-1分)。注:1、主要施工设备中须包含工作质量500kg以上的轻型压实设备至少一台,否则不得分。2、机械设备须具有:①车辆登记证书(具备道路行驶的轮式机械设备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证件要与车间架号相符,场区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只需提供相应的购车发票)②车辆清晰照片③购车发票或租赁有效期截止时间不早于2023年11月30日的租赁协议。 |
商务 | 项目管理班组人员配置 | 5 |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中“项目管理班组及生产操作人员要求”表格中项目管理班组人员的要求,项目经理学历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扣1分,项目经理技术职称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扣1分,缺少技术负责人扣1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扣1分;其他管理人员每缺少1类扣1分,管理人员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每人次扣1分,最低0分。 |
商务 | 项目经理业绩 | 2 | 近三年(2019年07月01日)至今每有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满分2分。(类似项目业绩指市政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或者市政道路维修工程业绩,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有效页,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体现项目经理姓名) |
商务 | 企业业绩 | 5 | 近三年(2019年07月0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市政道路挖掘修复工程或者市政道路维修工程业绩)的数量,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5分。注: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有效页及网上发布的中标(成交)公告,时间以中标(成交)公示时间为准。 |
商务 | 体系认证 | 3 | 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有一项得1分,满分3分。 |
合计 | 100 |
5、保密要求4、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与以上评分因素相关的材料。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3、本项目共分8个包,兼投不兼中,供应商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包中综合得分同时排名第一,则按A包、B包、C包、D包、E包、F包、G包、H包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管理班组人员得分高的。(2)服务方案得分高的;(1)报价得分高的;
2、审查情况或结论合格打√,不合格打×,不合格原因请在备注栏内注明。注:1、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至少两人。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委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表附件2:从开标时起到成交公告发布时止,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序号 | 审查内容 | 供应商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
1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要求情况 | ||||
2 | 供应商资质符合要求情况 | ||||
3 | 项目经理符合要求情况 | ||||
4 | 信用信息查询符合要求情况 | ||||
5 | 信用承诺符合要求情况(以提供的信用承诺书为准) | ||||
6 | 重大违法记录查询符合要求情况 | ||||
审查结论 | |||||
采购人代表 签字: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 年 月 日 |
其他格式:2、认定响应文件无效的依据应属于《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内容。《符合性审查表》未列明的,不得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无效的依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除外)注:1、合格项打√,不合格项打×,不合格原因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符合性审查表3、《资格性审查表》是资格性评审的依据,不得对《资格性审查表》以外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
序号 | 审查内容 | 供应商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
1 | 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2 | 响应文件完整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 |||||
3 | 响应文件装订及签署情况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 |||||
4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报价。 | |||||
5 | 未发现供应商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
6 | 对“★”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 | |||||
7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8 | 未发现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 |||||
审查结论 | ||||||
备注:(有不符合项的,需在此处详细写明理由)评委签字: |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一)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评标时不对监狱企业单位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二)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盖章):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只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1、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评审中享受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相关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在成交、中选公示中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的__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本单位提供服务。(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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