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折扣率
(单位:%)
折扣后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工日
按文件要求执行
简一/长沙
94%
206.80
2
氧割设备
3
25吨吊车
台班
1784.12
4
12吨随车吊
1189.10
5
4吨货车/自卸汽车
396.68
6
5吨货车/自卸汽车
495.38
7
8吨货车/自卸汽车
892.06
8
后八轮渣土车
9
小型拖拉机
346.86
10
大型挖掘机(1m3以上)
2477.84
11
小型挖掘机(1m3以下)
1487.08
12
30吨吊车
2378.20
13
35吨吊车
2774.88
14
50吨吊车
3766.58
15
70吨吊车
5452.00
16
100吨吊车
7433.52
17
160吨吊车
10904.00
18
叉车
693.72
19
下水道疏通车10T
842.24
20
推土机70东方红
654.24
21
推土机140
2188.32
22
推土机160
23
推土机220
2974.16
24
推土机D85
3964.92
25
小型轰炮机
2081.16
26
大型轰炮机
3071.92
27
振动式压路机40T
28
振动式压路机60T
2616.96
29
小型铲车(50装载机)
30
皮卡
386.34
31
平地机
2853.84
32
大型高空作业车
33
拖车(挖掘机)
次/班
城区内594.08元/次,城区外951.28元/次
34
8吨洒水车
748.24
35
普通围挡
块/月
39.48
36
三维土工滤网
m2
7.52
注:在实施本项目中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填报的折扣率单价进行结算。
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年度为第一年度,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2、服务方式:对长沙县泉塘街道星沙大道、杭长高速、板仓路、新安路合围区域,包括星沙大道、新安路(星沙大道跨线桥至板仓路)提供重点线路保障、迎检、联合执法行动、数字化处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中人工、机械设备)。
1、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没有及时赶到或是无法赶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现场施工乙方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乙方必须将劳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所派劳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施工现场乙方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6、所到场设备由乙方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如升降梯、大锤、大剪、扳手、安全绳、滑板等)由乙方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7、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乙方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
11、在劳务、作业时如有中标单位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12、乙方与其所派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乙方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乙方完全承担。
13、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采购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采购人不保证乙方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价予以结算。
15、疫情防控期间,乙方要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做好人员登记把关,不得聘请疫情地区人员。
16、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7、如乙方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考核内容
评分细则
监督情况
事项备注
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及设备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应急任务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未到达现场
合格记“√”
在规定 时间超过半小时未到位,扣发200元/次,超过1个小时以上,扣发500元/次,并且采购人有权选择其它中标单位
现场施工人员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出现一人次未统一标志,未配载安全帽或穿拖鞋,赤足者扣发100元/人次,视情况严重可劝退该名员工
施工现场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指挥,监督和管理
合格记“√”,未安排现场管理人员,扣发500元/次
所到场设备必须标识清晰,严格按采购人派遣规定的设备型号调配设备,填写 好设备清单表,严禁增开、虚开设备型号和台次
所到场设备陈旧,标识模糊不清,扣发500元/.次,发现增开、虚开到场设备台次或型号,取消当次到场设备台班费用并扣发2000元/次。
所派劳务民工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举止文明
发现一例不合格,或不听从安排的,扣发200元/人次,视情况 严重程度责令中标单位劝退该员工 。
现场工作员工必须填写员工签到表,作业期间 必须每时段拍摄作业照片,时间节点必须有记录,严禁虚报员工人数
发现虚报员工人数或不按规定安排作业员工,扣发500元/人次。
现场工作人员积极配合现场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发现有人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扣发500元/人次,情节严重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现场施工必须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野蛮施工
发现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守安全操作规程,动作 蛮 干者,扣发500元/次,严格做到安全措施不到位,不许施工作业。
项目实施中未列明的考核事项
采购人可根据事由的严重程度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并实施扣发措施
项目实施中重大违规问题
采购人可根据事由的严重性,可对中标单位加大实施扣发措施或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按双方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