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304170066
预算金额71.97万元
招标联系人朱江敏0731-83878483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30417006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口腔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朱江敏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河西门诊部租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17006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口腔医院河西门诊部租赁服务 房屋租赁服务 详见政府采购意向 1 719751
 合计金额小写: 719751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壹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01 —— 2024-08-31
3.2 履行地点:岳麓区观沙岭府后路公务员小区(八方小区)A栋铺面302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975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浏阳河支行(朱江敏:62236873108805023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出租的房屋楼栋配套有100个以上的停车位,停车收费标准应当按标的物所在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收取,供应商协助采购人争取优惠政策。
2.供应商所提供出租的房屋楼栋应当配套有电梯,协助采购方督促物业公司在租赁期内保持现有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或根据采购人需要,供应商配合采购方对接物业加装、改造电梯设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文件规定,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简易程序自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不迟于2023年5月12日将标的物业交予承租方。出租方将于交房前10天内用电话通知告诉承租方备齐相关资料,办理标的物业交接手续。
(2)依照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对标的物业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提供建筑主体和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服务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公司怠于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督促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履行出租人义务。承租方在标的物业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
(3)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维护标的物业内的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
(4)依据本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
(5)根据承租方的申请,协调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为承租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出租方建设设置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自用部位环境卫生的清洁等特约有偿服务。
(6)承租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出租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承租方。
(7)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标的物业过程中的安全、消防、治安等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
(8)签订本合同后,出租方建议承租方办理财产保险手续。
2、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遵守标的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营场地,依法自主经营,按时缴纳租金及各项应缴费用。
(2)承租方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需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二次消防的申报和验收,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费用自理。
(3)承租方自觉维护标的物业的整体规划,服从功能分区的要求,自觉办理与功能分区相符的合法经营手续,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擅自变更房屋约定用途)。
(4)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租赁标的物业经营所得归承租方所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安全责任事故、侵权事件等。
(5)承租方负责标的物业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及清洁工作,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和秩序。因承租方原因引发的安全、失火、失窃和其他事故造成的出租方和第三方及场地内其他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6)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开展本合同约定活动依法需经有关机关审批、许可或者报备的,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申请未被批准的法律后果。在此期间,出租方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标的物业租赁合同并收取承租方押金和租金后,出租方不得另行出租给他人,否则向承租方支付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
2、承租方办理标的物业交接手续后,非承租方原因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除应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承租方赔偿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并全额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费。
3、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业的,每逾期 1 天,按日租金(日租金=年租金/360=月租金/30)金额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当年租金 20%的违约金。如果因为非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使用该物业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标的物业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没有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承租方已经缴纳的年租金和押金抵扣上述违约金后,余额予以无息退还。
5、承租方未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每逾期 1 天,承担当期应缴总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迟延缴纳应缴费用超过 30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租方承担当年租金 20%的违约金。
6、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标的物及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安全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7、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在解除之日起 3 日内全额退回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年租金的 20%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的装修等所有损失:
(1)出租方逾期交付该房屋超过 30 日;
(2)出租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者承租方租赁权遭受损害,经承租方提出后在 15 日内不改正的;(3)非承租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查封、拍卖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人等)提出权利主张而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者承租方租赁权益遭受损害的。
(4)标的物业权属有争议;
(5)因标的物业周边其他业主干扰,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6)标的物业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8、如因承租方业务拓展需扩大租赁规模,且出租方无法满足承租方需求时,承租方须在三个月前用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5 日内,与出租方及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结算清所有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出租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5 日内全额退回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05月1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出租方:朱江敏
承租方:长沙市口腔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为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出租方出租场地,承租方自愿承租,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标的物业相关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业位置、面积、租金标准、经营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优惠期及租金
租赁期限叁年,月租金41.8元/㎡,年租金719751 元,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叁年期满后,承租方可优先续租。
第三条 租金缴纳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口腔医院。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租赁费用分为三期支付(每期为12个月租赁时间),每期首月结算当期租赁费用,付款流程按采购人的财务制度执行。
3、租赁期满,承租方将标的相关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装修添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除外),承租方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与出租方结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赔偿金等)后,出租方将剩余租赁押金在7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承租方,每逾期1天,承担应退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承租方的开票信息为(如信息变更要及时用书面通知出租方):
承租方单位名称:长沙市口腔医院
纳税人识别号: 430102444907447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9号0731-8387848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30061050005991
第四条 水电费付款办法
1、费用标准
(1)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依据确定水电费标准(加收水 8%、电 6%的损耗)计收;
(2)水电费标准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任何调整,按政府职能部门的文件规定办理。
2、支付办法
(1)承租方采取单独挂表计量,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时,按承租方月用水量、用电负荷预付水电费的方式,先预付后使用。具体预付的金额,根据承租方月用水用电量核定计收。
(2)承租方在每月底前 5 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向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预付下月水电费。承租方向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缴纳水电费后,由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规合法的水电费代收发票。
(3)共用水电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分摊,按月随水电费同时收取。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不迟于2023年5月12日将标的物业交予承租方。出租方将于交房前10天内用电话通知告诉承租方备齐相关资料,办理标的物业交接手续。
(2)依照国家法规及有关政策对标的物业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提供建筑主体和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公共区域安全管理服务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公司怠于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应当督促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履行出租人义务。承租方在标的物业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
(3)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维护标的物业内的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
(4)依据本合同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等相关费用。
(5)根据承租方的申请,协调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为承租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出租方建设设置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自用部位环境卫生的清洁等特约有偿服务。
(6)承租方装饰装修房屋时,出租方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承租方。
(7)出租方对承租方使用标的物业过程中的安全、消防、治安等事项进行监督,有权制止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
(8)签订本合同后,出租方建议承租方办理财产保险手续。
2、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遵守标的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营场地,依法自主经营,按时缴纳租金及各项应缴费用。
(2)承租方对标的物业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需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二次消防的申报和验收,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费用自理。
(3)承租方自觉维护标的物业的整体规划,服从功能分区的要求,自觉办理与功能分区相符的合法经营手续,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擅自变更房屋约定用途)。
(4)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租赁标的物业经营所得归承租方所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安全责任事故、侵权事件等。
(5)承租方负责标的物业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及清洁工作,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和秩序。因承租方原因引发的安全、失火、失窃和其他事故造成的出租方和第三方及场地内其他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6)承租方使用租赁物业开展本合同约定活动依法需经有关机关审批、许可或者报备的,承租方自行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申请未被批准的法律后果。在此期间,出租方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承租方承诺遵守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否则,按违约处理,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全额赔偿或者修复。
2、承租方按消防要求自行配置自用部位所需贮压 BC 干粉灭火器等。
3、承租方严禁私接电源、线路、擅自燃放烟花焰火、违规使用电器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有关消防法规要求。
4、承租方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导致解除租赁合同的,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其自有财物。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本标的物业并对本标的物业内的财物进行全权处理,出租方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承租方对此无异议。合同期满后,承租方不再续约时,承租方需在合同到期后 15 日内搬离可移动财产,装修添附物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在撤场时对墙面地面做破坏性拆除。
5、承租方在合同期内要求将标的物业转租他人,必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国家征用、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索赔。
7、出租方只提供标的物业原设计所配备的用电负荷,如承租方所需用电负荷大于原设计标准,则由承租方向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申请增容,所需增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因承租方使用该房屋而需要办理的各类证、照和相关手续均由承租方负责办理,需要出租方提供相关文件的,出租方应协助提供。
9、出租方已将标的物业目前无产权证及产权证正在办理的相关情况告承租方,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本合同标的物业,如物业权属发生变化或者纠纷,出租方应及时如实告知承租方,并保证该等变化或纠纷不影响且不损害承租方租赁权。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与出租方有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使用标的物业或者其他损害的,承租方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并要求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全部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标的物业租赁合同并收取承租方押金和租金后,出租方不得另行出租给他人,否则向承租方支付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退还全部租金及押金。
2、承租方办理标的物业交接手续后,非承租方原因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除应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外,还应向承租方赔偿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并全额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费。
3、出租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业的,每逾期 1 天,按日租金(日租金=年租金/360=月租金/30)金额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当年租金 20%的违约金。如果因为非出租方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使用该物业的,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标的物业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没有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的 20%违约金,承租方已经缴纳的年租金和押金抵扣上述违约金后,余额予以无息退还。
5、承租方未按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每逾期 1 天,承担当期应缴总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迟延缴纳应缴费用超过 30 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承租方承担当年租金 20%的违约金。
6、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标的物及设施设备和他人财产安全损坏的,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7、出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在解除之日起 3 日内全额退回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年租金的 20%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的装修等所有损失:
(1)出租方逾期交付该房屋超过 30 日;
(2)出租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者承租方租赁权遭受损害,经承租方提出后在 15 日内不改正的;(3)非承租方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查封、拍卖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人等)提出权利主张而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或者承租方租赁权益遭受损害的。
(4)标的物业权属有争议;
(5)因标的物业周边其他业主干扰,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6)标的物业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8、如因承租方业务拓展需扩大租赁规模,且出租方无法满足承租方需求时,承租方须在三个月前用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均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5 日内,与出租方及标的物业的物业公司结算清所有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出租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5 日内全额退回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和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八条:送达方式:
双方约定,双方的往来函件通过下列联系方式邮寄送达。双方经快递邮寄送达签收成功后,视为送达成功。如果地址发生变化,变化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己承担。
承租方联系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 389 号
联系电话:13755010866
联系人:沈博文
出租方联系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
联系电话:19186987956
联系人: 马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9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路160号八方小区A栋铺面302

法定代理人: 谢辉 法定代理人: 朱江敏

委托代理人: 沈博文 委托代理人: 马云

电话: 0731-83878483 电话: 0731-88212222

传真: 0731-8387848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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