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畴县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办事指南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
目 录
农用地专用征收资料模板
1.xxx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函(模板)
2. 承诺书(模板)
3.XXX关于请求批准实施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的请示(模板)
4.附件1: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模板)
5.附件2: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的批复(模板)
6.关于城镇批次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说明
7.附件1:城镇批次、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征收流程图
8.附件2:批次用地县级报件资料清单
9.附件3: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10.附件4:农用地转用报批成本计算明细
1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12.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示范文本)
13.附件2: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1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15.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16.附件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17.附件3: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18.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19.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0.附件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2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22.项目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临时用地文件、资料模板
23.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4.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细则
25.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26.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
27.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28.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模板)
29.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30.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模板)
31.临时用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及资料
3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33.附件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34.附件2: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报件资料清单(符合村庄规划)
35.附件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申请表
农用地专用征收资料模板
资料一 XXX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函(模板)
资料二 承诺书(模板)
资料三 XXX关于请求批准实施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的请示(模板)
附件1: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模板)
附件2: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的批复(模板)
资料四 关于城镇批次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说明
附件1:城镇批次、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征收流程图
附件2:批次用地县级报件资料清单
附件3: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附件4:农用地转用报批成本计算明细
资料五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示范文本)
附件2: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附件2: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附件3: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附件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五)项目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资料一
XXX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函(模板)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我单位拟实施的xxx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用地拟选址于xxx乡(镇)xxx村委会xxx村小组(具体位置以坐标为准),因该地块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同时,我单位将负责开展好用地申报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贵局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供非土地要素支撑材料。该地块获批后,我单位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地方式取得土地,如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我单位将积极参与竞拍,如以划拨方式供地,我单位将积极提供具体供地资料到贵局申请用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xxx(姓名),电话:xxxxxxxxxxx。
此函。
XXX单位(加盖公章)
2021年 月 日
资料二
承诺书(模板)
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我单位(公司)自愿向贵局申请办理xxx乡(镇)xxx村委会xxx村小组(具体位置以坐标为准)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土地获批后,我单位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地方式取得土地,如以公开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我单位将积极参与竞拍,如以划拨方式供地,我单位将积极提供具体供地资料到贵局申请用地。不参与和以任何理由不用地的,我单位(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时接受原地面上建筑物系违章建筑,若收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的,我单位(公司)无条件服从处罚决定。
承诺单位:
法 人:
年 月 日
资料三
XXX关于请求批准实施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的请示(模板)
县人民政府:
根据XX文件要求(或XX规划要求),为顺利推进XXX项目落地实施,我单位需对XX地块进行前期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经研究制定了《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呈报县人民政府,恳请审查批准。
当否,请示。
附件:1.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方案(模板)
2.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的批复(模板)
X X X
X年X月X日
附件1
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模板)
一、项目意义
此项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完善。
二、项目建设原则
此项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完善。
三、项目投资规模
此项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完善。
四、项目效益
此项由用地单位自行补充完善。
五、项目选址
该项目选址位于 ,用地面积 公顷,其中:农用地 公顷(耕地 其中:水田 公顷、旱地 公顷,其他农用地 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林地 公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内土地。
6、项目供地方式
划拨或出让。(看具体项目用地情况,符合划拨目录可以采取划拨,其他以外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
七、项目用地资金测算
项目用地资金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土地报件费共XX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XX万元(按照西畴县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计算)、报件费XX万元(报件费包含:购买补充耕地数量5万元/亩,水田规模10万元/亩、产能指标费7万元/亩(按平均等9等计算)、耕地占用税23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2万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0元/平方米、报批测绘0.6元/平方米、征地现状调查报告和征地风险评估费约10万元)。
八、项目用地资金保障方式
财政全额保障或其他方式(申报单位与政府商定)。
XXX(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附件2
西畴县人民政府关于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的批复(模板)
Xxx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XXXX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方案》,经西畴县人民政府第 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实施方案。
西畴县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资料四
关于城镇批次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相关说明
1、城镇批次项目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按城镇批次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报件资料详见附件1。符合城镇批次项目的情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2、单独选址项目
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报件资料详见附件2。符合单独选址项目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附件:1.城镇批次、单独选址农用地转用征收流程图
2.批次用地县级报件资料清单
3.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4.农用地转用报批成本计算明细
附件2
批次用地县级报件资料清单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纸质报件 |
1 | 县人民政府的请示(自然资源局)。 | 原件 |
2 | 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报告(自然资源局)。 | 原件 |
3 | 批次用地呈报“一请示一方案”。备注:由技术服务单位提供(自然资源局)。 | 原件 |
4 | 勘测定界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由用地单位提供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 | 原件 |
5 | 现场踏勘报告及原始彩色照片。如涉及违法用地情况,需对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并结案,提供违法处理相关调查处理决定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 原件 |
6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由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 | |
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由行业部门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后报政府审查出具)。 | 原件 |
8 | 占补平衡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行业部门协调资金拨款到县自然资源局账户进行缴纳)。 | 原件 |
9 |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由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 | 原件 |
10 | 由县人社局报州人社局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社会保障金缴纳凭证、由用地业主牵头落实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花名册调查表需农户签字确认)。 | 复印件 |
11 |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行业部门或者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 复印件 |
12 | 涉及成片开发建设的,应提供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成片开发批复文件(由自然资源局提供)。 | 复印件 |
13 | 其他情形还需提交的资料 | 原件 |
单独选址项目县级用地报件资料清单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纸质报件 |
1 |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的请示(自然资源局)。 | 原件3份 |
2 | 县自然资源局的审查报告(自然资源局)。 | 原件3份 |
3 |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请示一方案”,其中补充耕地不能完成质量平衡的,应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与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上报(自然资源局)。 | 原件3份 |
4 |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用地业主提供)。 | 原件3份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规划审查意见(用地业主提供办理转用征收前先到自然资源局规划股办理预审报件)。 | 原件3份 |
6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业主提供)。 | 复印件3份 |
7 | 勘测定界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分类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权属证明说明材料)(由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 | 3份加盖公章 |
8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由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 | |
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意见(由行业部门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报告审查后报政府审查出具)。 | 原件1份 |
10 | 现场踏勘报告及原始彩色照片。如涉及违法用地情况,需对违法用地进行立案查处并结案,提供违法处理相关调查处理决定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办理)。 | 原件5份 |
11 | 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材料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情况调查表。备注:用地业主或征地工作组提供)。 | 原件3份 |
12 | 涉及项目占用耕地。(因我县占补平衡指标数量有限,需购买占补平衡指标,由用地单位自筹资金拨款到县自然资源局账户进行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由自然资源局办理)。 | 复印件3份 |
13 | 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除外)(由用地业主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 | 原件4份 |
14 | 州人社局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用地业主或乡镇征地工作组提供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调查表签字确认后,第三方服务单位和自然资源局协助,社会保障金缴纳凭证,交县社保局办理)。 | 原件3份 |
15 |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未压覆重要矿产的,是否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备案证明)(行业部门或者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 | 复印件3份 |
1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工作承诺书(行业部门或者用地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单位提供)。 | 评估报告、承诺书复印件3份 |
17 | 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无,须由当地林业部门出具林地手续正在办理,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先行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初步意见。)(由行业部门或者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 复印件3份 |
18 | 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修改各部门和专家论证意见。 | 复印件3份 |
附件4 农用地转用报批成本计算明细 | ||||||||||||||||
| 征地费 | 耕地开垦费(国办发【2018】16号.西畴县无耕地指标,需向外购买。耕地占补指标需在交易平台上购买,最终价格与交易确定的价格为准) | 产能指标 (100元/公斤),现按10级计算,1亩产能为600公斤)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根据西政办发【2019】109号文件,为2万元/亩) | 耕地占用税(23元/平方米)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云财综【2006】187号文件要求收取,10元/平方米) | 测绘费(1.2元/平方米) |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0.6元/平方米) | 地上附作物补偿费 | 亩均报批单价(不包括风险评估费) | 社会风险评估 | |||||
2020年11月9日公告布实施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补偿标准 | 根据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部门、住建、民政等提供补偿标准为准 | (万元/亩) | 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10公顷以内3万/批次、10-30公顷的5万/批次、大于30公顷的批次按6万/批次) | |||||||||||||
I | II | III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万元/亩 | I | II | III | 万元/件 | ||
水田 | 5.655 | 4.545 | 3.12 | 10 | 6 | 2 | 1.533 | 0.667 | 0.080 | 0.040 | 0.2 | 26.175 | 25.065 | 23.640 | 3 | |
旱地 | 3.77 | 3.03 | 2.08 | 5 | 6 | 2 | 1.533 | 0.667 | 0.080 | 0.040 | 0.2 | 19.290 | 18.550 | 17.600 | ||
林地 | 2.639 | 2.121 | 1.456 | 0 | 0 | 2 | 1.533 | 0.667 | 0.080 | 0.040 | 0.2 | 7.159 | 6.641 | 5.976 | ||
园地 | 3.77 | 3.03 | 2.08 | 0 | 0 | 2 | 1.533 | 0.667 | 0.080 | 0.040 | 0.2 | 8.290 | 7.550 | 6.600 | ||
集体建设用地 | 5.655 | 4.545 | 3.12 | 0 | 0 | 0 | 0.667 | 0.080 | 0.040 | 0.2 | 6.642 | 5.532 | 4.107 | |||
未利用地 | 1.885 | 1.515 | 1.04 | 0 | 0 | 2 | 1.533 | 0.667 | 0.080 | 0.040 | 0.2 | 6.405 | 6.035 | 5.560 | ||
其他农用地 |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邻的地类进行补偿,没有耕地开垦外,其余费用与其他地类相同。 | |||||||||||||||
注:1.耕地开垦费(水田):重大项目5万/亩,一般项目10万/亩 2.报批费用=把各地类面积X亩均报批单价+社会风险评估;产能指标=(16-等别)*100= 公斤/亩(表中按10级计算,100元/公斤);表中风险评估按面积小于10公顷的计算 |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描述 | |||||||||||||||
I | 西洒镇:龙泉村民委员会、英代村民委员会、骆家塘村民委员会、北塔社区、北回社区、东安社区;兴街镇:戈木村民委员会、甘塘子村民委员会、兴街村民委员会、老街村民委员会、安乐村民委员会 | |||||||||||||||
II | 西洒镇:坝尾村民委员会;蚌谷乡:蚌谷村民委员会;莲花塘乡:莲花塘村民委员会;新马街乡:马街村民委员会;柏林乡:三板桥村民委员会;法斗乡:法斗村民委员会;董马乡:董马村民委员会;鸡街乡:鸡街村民委员会 | |||||||||||||||
III | 西洒镇:布摆村民委员会、么洒村民委员会、老塘地村民委员会、瓦厂村民委员会;兴街镇:龙坪村民委员会、清河村民委员会、磨合村民委员会、拉孩村民委员会、三光村民委员会、牛塘子村民委员会、江六村民委员会、兴隆村民委员会;蚌谷乡:长箐村民委员会、龙正村民委员会、大吉厂村民委员会、程家坡村民委员会、木者村民委员会、法古村民委员会;莲花塘乡:大锡板村民委员会、小锡板村民委员会、红石岩村民委员会、戛机村民委员会、芦差冲村民委员会、革岔村民委员会、和平村民委员会、界牌村民委员会、香坪山村民委员会;新马街乡:坪坝村民委员会、坡脚村民委员会;柏林乡:柏林村民委员会、马蹄寨村民委员会;法斗乡:新箐村民委员会、董有村民委员会、三元井村民委员会、小湾村民委员会、脱皮树村民委员会、脱皮树村民委员会、石鹅村民委员会、坪寨村民委员会、老寨村民委员会;董马乡:通心坡村民委员会、锅地塘村民委员会、新寨村民委员会、芹菜塘村民委员会、么铺子村民委员会、龙理村民委员会;鸡街乡:海子村民委员会、大寨村民委员会、太平村民委员会、牛场坝村民委员会、龙老村民委员会、王家塘村民委员会、中寨村民委员会、那马村民委员会 | |||||||||||||||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乡镇级行政区代码+年份+6位顺序码
甲 方 :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
乙方: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
民小组
因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 乡(镇、街道) 村 ( 居 )
委会 村民小组(详见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内容:征收集体土地: 公 顷( 亩 )( 详 见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三、 补偿内容: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进行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 、征地安置:按照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费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到指定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自《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乙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分配使用。
六 、土地交付:甲方按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乙方 在收到征地补偿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向甲方交付土地;否则,甲方可自行清除,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且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七、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 征收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的,另行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征收土地尚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批准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批准内容为准;若征收土地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附 件 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权 利 人 : 村民小组 |
(此处附征收地块四至图) |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征地项目名称: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地类 | 征地数量(公 顷 ) | 补偿标准(万元/ 公顷) | 补偿金额(万 元 ) | 备注 | ||
农用 地 | 耕地 | 水田 | ||||
水浇 地 | ||||||
旱地 | ||||||
种植园地 | ||||||
林地 | ||||||
草地 | ||||||
湿地 | ||||||
其他农用 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乡镇级行政区代码十年份+6位顺序码
甲方: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
乙方: (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
因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 .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详见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内容: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面积和数量,详见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三、 补偿内容:
1.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征收补偿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 整)。其中,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青苗补偿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在甲方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四、费用支付:
1.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预存到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甲方应 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乙方。
2.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基于本次征收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均已完全列明于本协议中,乙方 不得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五、土地交付:甲方按协议足额支付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乙方应在收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向甲方交付土地;否则,甲方可自行清除,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六、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征收土 地尚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批准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 一致的,以批准内容为准;若征收土地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3.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甲 方 ( 盖 章 ) :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附 件 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权利人 : |
(此处附征收地块四至图) |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征地项目名称: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产权 | 附着物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补偿 方式 | 补偿 标准 | 补偿金额 (万元) | 产权代表人 签字捺印 | 备注 |
1 | |||||||||
合计 | |||||||||
2 | |||||||||
合计 | |||||||||
3 | |||||||||
合计 | |||||||||
4 | |||||||||
合计 | |||||||||
5 | |||||||||
合计 | |||||||||
·· | |||||||||
合计 |
年 月 日
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附 件 3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征地项目名称: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产权 人 | 附着物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补偿 方式 | 补偿标 准 | 补偿金额(万 元 ) | 产权代表人签 字捺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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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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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乡镇级行政区代码+年份+6位顺序码
甲 方 :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
乙方: (房屋所有权人)
因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上的住宅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 乡(镇、街道) 村 ( 居 )委会 村民小组(详见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内容: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面积、类别,详见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三、补偿内容:
1.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按照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 整 ) 。
2.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在甲方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四、安置方式;按照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费用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足额预存到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足额支付乙方。
六、农村村民住宅交付:甲方按协议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乙方应在收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向甲方交付土地以及住宅,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
七、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征收土地尚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批准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批准内容为准;若征收土地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 件 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权利人 : |
(此处附征收地块四至图)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产权 | 建筑 物类 型 | 结构 | 单位 | 数量 | 补偿 方式 | 补偿 标准 | 补偿金额 (万元) | 产权代表 人签字捺 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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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年 月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行为,明确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现就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签订及使用作以下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包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
一、签订使用原则
(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补充和修改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各地区可以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土地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相关内容;除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外,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以其他协议进行约定,不得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中约定,亦不得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补充或附件;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各类标准外的其他费用,不得以类似本行政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三)各单位、个人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应统一参考本说明所对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若因征收工作需要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应由法律专业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但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待填写内容进行填写的除外。为了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创造公平、和谐的土地征收工作环境,不使用未经法律审查的协议文本。
(四)签订协议的条款应当完整,应当包含甲方乙方的完整主体信息、征地项目地块位置、征收内容、补偿标准、补偿内容、征地安置、费用支付等条款。
(五)协议签订前,各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出示相关证明、证书、证件等材料,并对所出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示范文本类型
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根据被补偿安置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示范文本类型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类型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示范文本类型三:《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
三、签订主体的区分
详见下表。
示范文本 类型 | 适用类型 | 甲方主体类型 | 乙方主体类型 |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 征收集体土地 | A、甲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委 托其他部门代为签署协议,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 乙方为对集体土地享有 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
《其他地上 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协议》 | 征收土地 涉及青 苗、其他 地上附着 物 | A、甲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委 托其他部门代为签署协议,但应 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内 容、权限、期限。 | 乙方为基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而延伸的:集体土 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青苗及其他 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
《农村村民 住宅补偿安 置协议》。 | 征收土地 涉及农村 村民住宅 | A、甲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 ;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委 托其他部门代为签署协议,但应 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内 容、权限、期限。 | 乙方为基于被征收土地 使用权而延伸的农村村 民住宅所有权人 |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中“ ”处应填入内容并字迹清晰;对于实际未发生的内容或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在 “ ”处写“无”或“零”,以作明示。任何涂改均需双方当事人在涂改处签章、签字确认。
五、 协议签订
(一)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二)在协议落款处应列明协议签订主体的名称。涉及单位的,其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在签字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 还应列明其身份证号码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本人在签字处 签字并按指印。协议应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签字确认,加盖的印章、指印、签字必须清晰。
项目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 ||||||||||||||
填报单位(盖章): 县(区、市) 乡(镇、街道) | 填报日期: | |||||||||||||
村委会 | 村民小组 | 承包户 (户 主) | 承包面积(亩) | 征收面积(亩) | 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亩) | 未满16周岁人员是否在校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 未参保 原因 | 签字 |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填报人: | ||||||||||||||
一、文件
(一)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细则
二、临时用地申请资料模板
资料一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资料二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
资料三 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资料四 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模板)
资料五 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资料六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模板)
资料七 临时用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第四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规定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六条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主体工程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一)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应优先使用已批准的永久性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 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采用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履行临时用地到期后的复垦、还地义务。临时用地使用人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应将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用地一并纳入临时用地申请范围。
(三)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四)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实难以避让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在开展建设活动中落实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不得选址安排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用地选址不能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不危害公共安全,不造成安全隐患。临时用地选址在交通、水利、能源等工程保护范围、林地、湿地及各类生态管控区域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涉及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应当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第三章 临时用地审批
第八条 临时用地审批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临时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审批。临时用地严禁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九条 使用临时用地应当按批准权限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条 申请临时用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涉及占用耕地和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同时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地质勘查批准文件、勘查许可证等项目依据文件。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书。
(五)土地权属材料。
(六)勘测定界材料。
(七)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包括无人机航拍高清影像)。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和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临时用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储备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应当征得承包权人同意;涉及其他方式经营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征得经营权人同意。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当 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涉及占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还应当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人应及时向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用 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临时用地复垦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依据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的选址范围,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的编制及论证、审查,应当依据有关土地复垦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十八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土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按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且满足耕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复垦期 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复垦期限即将到期两个月内提出延长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不得再次续延。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按照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完成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后,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归还权利人。
第五章 临时用地监管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依据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卫片检查成果,运用遥感监测技术,依托临时用地管理系统定期抽查、按季度汇总全省临时用地管理信息,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按年度汇总统计,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未完成土地超期1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的20%以上的,暂停其审批新的临时用地,并根据整改情况恢复审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临时用地选址、审批、备案、使用、复垦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依法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例行巡查1次,并将巡查报告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二十三条 对超范围使用临时用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坐标、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完成复垦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复垦验收文件、地块坐标、面积、地类,以及土地复垦的实地照片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和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完成复垦阶段信息填报。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州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临时用地批准使用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及时抄送税务部门,使用人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使用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可按规定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 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临时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临时用地单位必须积极主动落实好地质灾害工程与非工程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自然资利用〔2021〕88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临时用地审批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审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临时用地申请审批应使用云南省自然资源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请的临时用地在各项申请要件规范齐全的基础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临时用地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自下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不包括补正时间),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压缩审批时限。
第六条 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电子报盘资料(电子报盘资料格式由省级统一规范制定),要 件齐全的予以收件,转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主办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向申请人(单位)下发《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申请材料无法通过补正达到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核不通过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流程:
申请人向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或政务服务中心口提交电子报盘资料(电子报盘资料格式由省级统一规范制定),要件齐全的予以收件,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州(市)自然资源主办部门审查。州(市)自然资源主办部门组织会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下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下发《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需要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申请材料无法通过补正达到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下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核不通过的,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审批要求的,由州(市)自然资源主办部门拟定批复,经领导审核同意,予以批复。批复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九条 临时用地审查采用自然资源内部职能部门在审批系统内会审(会签)方式进行,各职能部门审查要点如下:
(一)是否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年限,申报主体是否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申请要件资料是否齐全,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是否提交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是否占用生态红线,占用生态红线意见资料是否齐全。
(三)选址是否符合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条件;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 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要求。
(四)勘测定界成果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过验收备案;申请用地地类面积与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比对是否一致,比对有差异的,是否提供地类面积差异情况说明;申请临时用地的土地权属是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权利主体一致。
(五)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事项是否履行到位。
(六)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审查备案;
(七)是否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按规定足额预存土地复垦
费用。
第四章 审批结果
第十条 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州(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县级审查意见,州(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转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单位)领取。
第五章 批后备案及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部级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配号成功后推送至云南省自然资源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关联,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政府网站、同级审批机关或公共资源公开平台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关联后,将审批信息传至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管平台。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部级、省级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信息。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逾期(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材料清单及模板
第十三条 具体相关材料: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临时用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临时用地审查意见、临时用地的批复。
资料二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备注 |
1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申报主体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
2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临时用地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一致 |
3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及pdf格式及原 件 | 1份 | 项目立项批准机关核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
4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土地复垦方案(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耕保专家给予是否可以占用意见)、三方监管协议、预存复垦费用证明材料等 |
5 | 勘测定界材料 | 原件、pdf电子版本及矢量数据光盘 | 1份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shape)、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含验 收意见、权属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情况、地类差异说明等 |
6 | 现场踏勘报告表 | 原件及pdf电子版本 | 1份 | 含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
7 | 涉及占用生态红线的材料 | 电子版本pdf格 式及原件 | 1份 | 取得临时占用意见 |
8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及pdf格式 | 1份 |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 授权委托书原件 |
9 | 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及pdf格式 | 1份 | 使用林地、河道、滩涂等,是否提交林 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临时用地申请书(模板)
单位:年、万元、公顷
项目单位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批准文件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获批单位 | 工程建设周期 | ||||||||||
临时用地总面 积 | 占耕地面积 | 占永久基本 农田面积 | 占生态红线面积 | ||||||||||||
临时用地年限 | 租赁金额 | ||||||||||||||
主要用途 | 详细用途 | 是否能源水利交 通基础设施项目 | |||||||||||||
是否编制复垦 方案 | 应预存土 地复垦费 | 已预存土地复 垦费 | 已预存比例 | ||||||||||||
申请理由 | |||||||||||||||
1、土地利用现状 | |||||||||||||||
地类 权属 | 合计 | 其中 | |||||||||||||
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
总计 | |||||||||||||||
(一)农用地 | |||||||||||||||
非耕地 | 园地 | ||||||||||||||
林地 | |||||||||||||||
草地 | |||||||||||||||
设施农用地 | |||||||||||||||
农村道路 | |||||||||||||||
其他 | |||||||||||||||
耕地 | 一般耕地 | ||||||||||||||
永久基本农田 | |||||||||||||||
(二)建设用地 | |||||||||||||||
(三)未利用地 | |||||||||||||||
2、功能分区 | |||||||||||||||
名称 | 地块名称 | 用途 | 用地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非耕地 | |||||||||||||
3、用地补偿 | |||||||||||||||
权属单位 | 用地期限 | 临时用地补偿 标准 | 临时用地面积 | 补偿金额 | |||||||||||
乡(镇) | 村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
临时用地补偿费(合计) | (元) | ||||||||||||||
用地单位承诺: 1.本申请书填报内容及提交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如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临时用地而引起的法 律责任,概由我单位承担。 2.申请的临时用地如获批准,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并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落实临时用 地恢复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临时用地使用土地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甲方: (临时用地单位)
乙方: (被租地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土地临时使用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包含四至范围)
**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地块面积及用途
本次临时租用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公顷作为**使用。(多用途依次增加)
三、租赁期限
临时使用土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使用
期限为**年。如需延续,自行商议。
四、租赁费用
1.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用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甲方临时租用乙方集体土地共计**公顷**年,租赁费用合计:**元(大写:**元整)。
2. 临时使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合同各
方协商确定,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元(大写:**元整)。
3. 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将租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乙方指定的账户(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分配方案,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租用土地费用。
2.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土地依法依规进行重新规划使用。甲方有权在租用的土地上依据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进行跟项目建设相关活动。甲方在施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干扰甲方正常使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租用的土地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及非法经营,因非法
经营造成的责任及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负责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结束后,依据《土地复垦方案》中的复垦标准按时复垦还地,若造成违法用地行为,所有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在租用土地期间施工顺利进行,按照协议条款约定收到土地租用费后,不得借故干扰阻碍甲方施工,如果当地群众对甲方施工进行阻扰,乙方有义务出面制止并解决相关问题。
2. 甲方付给乙方临时用地补偿后,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提出补差额等其他费用。
3. 租赁期满后,甲方撤离现场时,在租赁的土地上投入生产的设备、建造的临时建筑等属于甲方的财产,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带走。
六、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自觉遵守,如有违约,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合同履约完毕后,自动失效。
2.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签字后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 盖 章 ) :
代表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乙 方 ( 盖 章 ) :
代表人(签名):
签订时间:**年**月**日
资料五
法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兹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 , 性 别 ,身份证号 码 ,代表本单位办理 项目临时
用地的相关工作。
法人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资料六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模板)
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 | |||
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企业性质 (或工程类型) |
项目位置 |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幅号 | ||||||||
用地面积 | ||||||||
生产能力(或投资规模) | ||||||||
生产年限(或建设期限) | 年月至年月 | |||||||
方案编制单位 | 编制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资质证书名称 | 资质等级 | |||||||
发证机关 | 编 号 | |||||||
联 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 要 编 制 人 员 | ||||||||
姓名 | 职务 | 职 称 | 签名 | |||||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 土地类型 | 面积 | 其中 | |||||
已破坏 | 拟破坏 | |||||||
农用地 | 水田 | |||||||
水浇地 | ||||||||
旱地 | ||||||||
果园 | ||||||||
茶园 | ||||||||
橡胶园 | ||||||||
其他园地 | ||||||||
乔木林地 | ||||||||
竹林地 | ||||||||
灌木林地 | ||||||||
其他林地 | ||||||||
天然牧草地 | ||||||||
人工牧草地 | ||||||||
其他草地 | ||||||||
其他土地 | |||||
小计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 计 | |||||
项 目 区内 土地 破坏 类型 | 破坏类型 | 面积 | 其中 | ||
已破坏 | 拟破坏 | ||||
挖 损 | |||||
塌 陷 | |||||
压 占 | |||||
污 染 | |||||
合 计 | |||||
预期复垦面积 | 土地类型 | 面积 | 土地类型 | 面积 | |
水田 | 乔木林地 | ||||
水浇地 | 竹林地 | ||||
旱地 | 灌木林地 | ||||
果园 | 其他林地 | ||||
茶园 | 天然牧草地 | ||||
橡胶园 | 人工牧草地 | ||||
其他园地 | 其他草地 | ||||
其他土地 | |||||
合 计 | 土地复垦率(%) | ||||
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 单位面积投资估 (概)算(元/亩) | ||||
工作计划及主要措施 | |||||
预算依据 | 简 述 : 1、土地破坏类型、面积及测算依据 2、预期复垦土地用途、面积及测算依据 3、投资估(概)算及测算依据 (可附页) |
临时用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模板)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项目地块所 属行政区域 | |||||
项目涉及地块 界址点坐标 | 实地踏勘地 块界址点坐 标 | |||||
项目用地面积 (m²) | 先行用地手续 | 其它手续 | ||||
结论 | 是否存在动工 用地情况 | |||||
是否属于违法 用地 | 是否查处到位 | |||||
实地踏勘人员 (签名) | 踏勘时间 | 年 月 日 | ||||
县(市、区)自然 资源局管理部门 意见(依据审批权 限填写)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州(市)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意见(依 据审批权限填写) | 审核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及资料
资料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附件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审批流程图
附件2.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报件资料清单(符合村庄规划)
附件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 批申请表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西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42号)第2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自然资源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的用地应是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
2.已经本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已取得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已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县自然资源局利用股
附件: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审批流程图
2.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报件资料清单(符合村庄规划)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
批申请表
附件1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附件2
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报件资料清单(符合村庄规划)
序号 | 报 件 材 料 名 称 | 电子报件 | 纸质报件 |
1 | 用地申请(村委会) | PDF文档 | 原件 |
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PDF文档 | 复印件 |
3 | 规划布局(平面布置图) | PDF文档 | 复印件 |
4 | 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含地类差异情况说明)、各种格式要求的坐标 | PDF及电子文档 | 原件 |
5 | 现场踏勘报告 | PDF文档 | 原件 |
6 | 权属情况汇总表及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 PDF文档 | 原件 |
7 | 不涉及可调整地类占用情况 | PDF文档 | 原件 |
8 | 不涉及设施农用地占用情况 | PDF文档 | 原件 |
9 |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说明 | PDF文档 | 原件 |
10 | 不涉及生态红线占用情况说明 | PDF文档 | 原件 |
11 | 纳入村庄规划说明及套合图(纳入村庄规划的承诺) | PDF文档 | 原件 |
12 | 一书两方案 | PDF文档 | 原件 |
13 |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 PDF文档 | 原件 |
14 | 涉及违法用地的提供违法查处相关材料 | PDF文档 | 原件 |
15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 | PDF文档 | 原件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申请表
单位:年、公顷
项目名称 | |||||||||||||
申请用地单位(盖章)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立项文号及时间 | |||||||||||||
宗地坐落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
土地权属及地类情况 | 农用地 | 未利用地 | 建设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集体土地 | |||||||||||||
国有土地 | |||||||||||||
申请时间 | 土地用途 | ||||||||||||
申请理由 | 申请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功能分区 | |||||||||||||
名称 | 用地面积 | ||||||||||||
村(居)民委员会用地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规划管理部门用地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涉及占用林地的,林业管理部门用地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用地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BB000E;(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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