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lcg-2021040800022
预算金额5.1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LCG-JZ-20210408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医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采购医疗设备一批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10408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其他医疗设备1.比色分析速度:生化比色恒速≥420测试/小时(不含ISE)2.同时分析项目:≥90个(比色法)3.测试原理:比色法、比浊法、离子选择电极法4.多试剂支持:支持1~4种试剂项目5.标配样本位:≥100个样本位6.最小样本量:≤1.5μl7.标配试剂位:≥90个试剂位8.最小试剂量:≤10μl9.反应杯位:独立反应杯,可单个杯位更换,非联体式,且≥90个10.最小反应体积:≤100ul11.搅拌针:≥1个12.反应温度:37℃±0.1℃13.反应杯恒温装置:固体直热,免维护;非水浴、非空气浴,不需要消耗维护保养试剂,节约使用成本14.反应杯清洗:8阶温水自动清洗15.分光元件:光栅16.光路方式:后分光17.波长:≥12个18.OD线性范围:0~3.35Abs19.耗水量:≤25升/小时1258000
2 双目视力筛选仪 其他医疗设备1. 5.0英寸彩色触摸操作LCD显示屏幕,显示屏幕分辨率:800 × 480 像素。2. 45°前倾屏幕,方便使用者以任何姿势操作。3. 视力筛选仪,筛查内容:屈光筛查(近视、远视、散光、屈光参差)、眼位变化、瞳孔大小及间距、矫正视力。对弱视风险进行筛查评估的仪器。(提供注册证证明)4. 可直接在主机上输入中文病人信息。5. 双眼同时进行测量,对单眼也可进行测量。6. 等效球镜度数测量范围:-7.50D至+7.50D,0.25D递增,精确度:-3.50D到3.50D ±0.50D;-7.50D到<-3.50D ±1.00D;>3.50D到7.50D ±1.00D。7. 柱镜度数测量范围: -3.00D到+3.00D,0.25D递增,精确度: -1.50D到1.50D ±0.50D;-3.00D到<-1.50D ±1.00D >1.50D到3.00D ±1.00D。8. 轴位范围:1°到180°,1°递增,精确度:±10°(对于柱面值>0.5D)。9. 测量瞳孔直径范围:4.0mm - 9.0mm,0.1mm递增,精确度:±0.4mm,可测量散瞳病人。10. 测量瞳距范围:35mm到80mm,1mm递增,精确度:±1.5mm。11. 斜视测量:鼻、颚方向范围0°到20°,精确度±1.5°;上、下方向范围0°到20°,精确度±1.5°。12. 平均测量时间:1S,测量距离:1M。13. 距被测者距离提示:系统主动测距提示过远或过近。并以背景颜色区分是否在正确测量范围内。14. 敏感性/特异性高于90%。15. 注视方式:多彩交替灯光及雨林环境音效。16. 数据接口:Wi-Fi / USB。17. 可从电脑批量输入、输出患者信息队列,提高筛查效率。18. 报告形式:便签报告或A4彩色图文报告。19. 6个月-100岁,非只可以做幼儿及儿童人群。(需要注册证描述或者原厂检测报告相关文件证明)20. 供电方式:锂离子电池或交流电直接供电。 21. 提供产品在国际医学、科学领域期刊发表的针对中国人群进行的视力筛查临床有效性报告。1132000
3 超声骨密度仪 其他医疗设备1. 测量方式:全干式沿骨轴测量,无辐射,检查程序全自动,探头检测原理为四晶片双向发射与接收,测量骨传播声速(SOS),骨质指数(BQI),T值,Z值等数据。2. 测量部位:桡骨,胫骨双部位测量。3. 超声探头符合生物学性能要求,能通过细胞毒性、皮肤刺激、迟发型超敏反应等试验。4. 探头:手持式宽频聚焦探头,阵列多发多收,高精度,多晶片。5. 平行度角度提示软件:实时可视探头与皮肤接触状态、探头与骨骼平行度,软件页面自动显示探头当前的角度位置,提示修正角度。6. 在检测婴幼儿时,检测界面可显示动画,能有效转移婴幼儿注意力。7. 超声探头的中心工作频率:宽频探头,频率为1.00MHZ,误差范围±15%。 8. 骨声速(SOS)测量范围;2100-4800m/s。9. 提供校正模块测试,USB连接PC接口。10. 超声速度SOS误差≤±2%超声速度SOS精度≤0.3%超声速度SOS测量重复性≤1%11. 测量范围;儿童(0-20岁),成人/老人(20-100岁),全自动分析得出结果。12. 检测迅速:单次测量≤10秒;重复精确测量≤30秒。13. 多人种及亚洲人种(中国)正常参考值数据库(曲线模板)及统计功能支持多国语言,软件语言能够切换 。14. 计算参数齐全:成人:T值、Z值、同龄比、成人比、骨骼的生理年龄(PAB)、 预期发生骨质疏松的年龄(EOA)、相对骨折风险(RRF),骨强度指数(BQI)儿童:Z值、骨骼的生理年龄(PAB)、身高预测、肥胖度,BMI指数15. SQV高级校准模块(随机自带)。16. 病例数据库管理系统,自动记录、查询、分类、备份等,快速方便查找。17. 完整的互联网功能和通信协议,方便接入医院的联网系统及专家远程会诊。18. 设置日期,时间,输入受检测者姓名,年龄,性别和检测部位。19. 高级彩色喷墨打印机,多种打印机预览方式;设置PACS,开机启动,打印预览,语言选择,恢复默认功能。20. 电气安全性能符合:GB9706.1-2007,GB9706.9-2008的要求。21. 符合超声骨密度仪国家最新标准:YY/T0774-2019。22. 符合CMD ISO9001及ISO13485质量体系要求。23. 符合电磁兼容性能:YY0505-2012的要求。24. 符合环境试验:GB/T14710-2009的要求。25. 防浸液等级:整机防浸液等级IPX0,探头防浸液等级IPX7。26. 专用工作台车,电脑一体机,支持操作系统:WindowsXP、Win7、8、10(全面支持微软32位/64位操作系统)。151800
4 便携式全自动多功能检测仪 其他医疗设备1.显示屏:9.7寸触摸屏,分辨率≥1024×7682.通讯接口:USB×2,LAN网口,RS232,RJ485接口3. 蓝牙:双模,4.04. 4G:支持TDD-LTE频段,遵循LTE-Gate4 4G通讯协议5. WiFi:执行IEEE 802.11 b/g/n标准6. 净重:单台<15kg7. 外形尺寸:445.0mm×293.0mm×308.6mm (长×宽×高)8. 单机测量通道:2个独立通道9. 级联功能:可级联,最大可实现1拖3级联(可选择增配级联检测模块,拓展检测速度)10. 单个样本测:<15min11. 打印机:标配内置热敏打印机12. 检测波长:340nm、405nm、455nm、505nm、546nm、578nm、630nm、635nm、660nm、770nm13. 检测系统:(1)透射系统:在最大吸光度不小于2.0时,线性相关系数R≥0.995;(2)荧光系统:在荧光强度500~2300范围时,线性相关系数R≥0.99;(3)反射系统:反射率在5.5%~80%范围内时,线性相关系数R≥0.9914. 数据存储量:检测结果≥80000组,质控结果≥10000组15. 其他:无需上、下水等特殊安装,无试剂盒外其他一次性耗材132000
5 生物显微镜 其他医疗设备1. 用途:可观察普通染色的切片观察。2.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40℃~+5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在电源220V(±10%)/50Hz气温摄氏-5℃~40℃和相对湿度85%的环境条件下运行。3. 光学系统:无限远光学矫正系统,齐焦距离必须为国际标准45mm。4. 载物台:钢丝传动,无齿条结构尺寸为:120 x 132mm;行程为:76mm(X)x 30mm(Y),5. 调焦机构:有粗调限位,可以进行张力调节。6. 聚光镜:带有孔径光阑的阿贝聚光镜,N.A. 1.257. 照明系统:20000小时寿命LED光源8. 双目观察筒:瞳距调整范围48-75mm, 倾斜角度30°,带屈光度调节,360°可旋转,铰链式,眼点高度≥432.9 mm,视场数≥209. 目镜:10X,带眼罩,视场数≥2010. 物镜转盘:与显微镜机身固定的内旋式4孔物镜转盘。11. 平场消色差物镜4X(N.A.≥0.1 W.D≥27)10X(N.A.≥0.25 W.D≥8)40X(N.A.≥0.65 W.D≥0.6)100X(N.A.≥1.25 W.D≥0.12)12. 防霉装置:在双目观察筒、目镜、物镜有做防霉处理,采用光学元件均为环保无铅玻璃。 112800
 合计金额小写: 4866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迈瑞BS-430258000
2、双目视力筛查仪伟伦VS100135000
3、超声骨密度仪科进OSTEOKJ7000+51000
4、便携式全自动多功能检测仪三诺iCARE-200026000
5、生物显微镜奥林巴斯CX23LEDRFSIC12000
合计金额小写:486600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

3.2 履行地点:交货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22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签订后,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3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为质保金,设备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医电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615015470000118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双目视力筛选仪质量保证期为验收合格后两年,其他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一年。

所有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提供复印件。

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合同签订后原厂新生产的、未使用过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招标人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保质、保量地将标的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3、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4、甲方应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5、验收合格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20.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0.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0.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1.解决争议的方法

2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1.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2.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3.通知

23.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3.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物业楼(枫林路与二环线交汇处东北角)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2栋5层504号
法定代理人: 张扬 法定代理人: 眭亮
委托代理人: 吴杭 委托代理人: 张勇
电话: 0731-88814642 电话: 0731-89723723
传真: 0731-88814642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1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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