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ABXZBZC202408035】]安福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城西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电梯采购及安装服务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6.4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QG/SM HT 05-01(K)-2014 合同编号: 产 品 买 卖 安 装 合 同 买 方 卖 方 单位名称:(章) 安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名称:(章) 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6号伯爵公馆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胡勇 法人委托人: 法人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0791)86223030 传 真: 传 真: (0791)86237030 法人委托人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330000 电子邮件:服务热线:0791-86223030 邮政编码: 800-820-3030 0791-8623103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南昌八一支行 帐 号: 帐 号: 1502206209024804391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代码: 91360100723906033T 日 期:2024 年 7 月 31日 日 期: 2024 年 7 月 31日 本合同产品项目名称:安福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城西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电梯采购 及安装服项目 本合同产品安装现场地址: 产 品 使 用 单 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传 真: 邮政编码:联 系 人: 联系人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本页为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第 1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等 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规定,就买方向卖方购买电梯设备,双方按照公平、诚实 和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①设备条款: 一、合同生效条件 1.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且卖方足额收到本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以下各项中,有□的条款,以√作为双方确认的选项。 二、合同设备编号、品牌、型号、数量和价格 买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卖方采购以下电梯设备:
货物名称电梯规格台数设备单价安装单价单台单价总价
DT1 货梯兼无 障碍电梯LEHY-L-PRO 2000kg 3/3/3 1.0m/s115853085370243900243900
DT2 货梯兼无 障碍电梯LEHY-L-PRO 2000kg 3/3/3 1.0m/s115853085370243900243900
DT1’货梯LEHY-L-PRO 2000kg 2/2/2 1.0m/s115424083060237300237300
1#扶梯KS-SBF 提升高度:6.9m 角度:30°梯级宽度:1200mm117179092510264300264300
2#扶梯KS-SBF 提升高度:6.9m 角度:30°梯级宽度:1200mm117179092510264300264300
总 价1253700元
大 写壹佰贰拾伍万叁仟柒佰元整
注:电梯设备提供13%增值税发票,电梯安装提供3%增值税发票。上述设备价格均为含税价。 双方确认的产品详细技术规格见产品规格表(附件一) 三、质量标准和技术资料 3.1 买卖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同时对设备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包括产品规格表(附件一)、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买方应保证提供的上述技术文件中记载的数据与安装现场实际尺寸、数 据一致。本合同的最终技术规格、土建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为准。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 4.1 预付款:买方定于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产品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汇入卖方账户。 4.2 货到工地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 4.3 安装完成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4.4 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使用后付清余款。 4.5 买方应直接向本合同约定卖方账户支付所有款项。未经双方确认的代付、现金支付或买方提供的付款凭证 与银行付款凭证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交货延误不承担责任。 4.6 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向买方提供全额的以下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本合同封面将买方注册地址、邮编、账户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 第 2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纳税人代码填写完整无误。 4.7 买方选择代办托运的,本合同设备运保费由买方在按照本合同第4.2条支付提货款时同时支付卖方。卖方 收到款项后,由委托运输单位向买方开具运输费发票,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 4.8 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60天内仍未付清相应款项的,卖方可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买 方解除合同,或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五、交货日期 5.1 预定交货日期:买卖双方依本合同3.2条签字盖章确认技术文件,且卖方收到买方依合同4.1条按期、足额 支付的预付款后,双方预定具体交货期以买方在确定其交货期前的四个月书面通知为准。如卖方在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未收到足额预付款或买方付款不符合约定,或双方对技术文件未进行确认的,双方约定的预定交货日期 将根据收到符合约定的足额预付款的时间或双方技术文件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时间在后的为准)以旬为单位 顺延。 5.2 买卖双方最迟应在本合同5.1条确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对交货日期进行最终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签订《交货日期确认书》(附件三)。 5.3 如买方需要推迟交货日期的,在双方按5.2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交货日期确认书》的前提下,卖方同意买方 可将5.1条款所确定的交货日期顺延一次,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4 如双方未在按5.2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交货日期确认书》,视为买卖双方同意并认可交货日期按本合同5.1 条约定实施。 六、交货地点 本合同设备交货地点为工地现场。 七、交货条件及方式 7.1 发货预约:在卖方足额收到合同4.1约定的买方提货款后,买方在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第五条最终确定的交 货日期前的7个工作日及之后按7.2条约定的交货方式向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卖方在买方办理发货预约之日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安排。 7.2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方式为: □ 自行提货。买方提货人或买方授权的代办提货单位提货人,携带买方介绍信/买方有效授权文件和本人 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卖方办理发货预约及提货手续,卖方将按合同7.1约定告知自提日期,买方在卖方告知的 日期至卖方指定仓库提货。 □ 代办托运。买方应向卖方合同经办人书面提出发货预约,卖方将按合同7.1约定及时安排运输。卖方根 据买方的要求代为办理运输和保险。买方收货信息如下: 收货单位:;收货地址: 收货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7.3 买方实施发货预约时,需按照合同8.2、8.3约定,确保货到工地时现场具备接货、保管条件,且买方安装 现场实际土建尺寸、技术数据与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和营业设计图一致并具备安装进场条件。货物运到收货 地址后卖方将不承担买方不符合上述条件期间货物的保管和风险。 八、产品包装和收货清点保存 8.1 卖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若买方指定送货地点或运输必经地区有检验检疫要求 需要选用集装箱包装的,买方应提前告知卖方。集装箱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在产品开箱后由卖方负责回收。8.2 买方自行提货时应清点货物及箱数,并对包装箱的完好或损坏状态进行确认。由卖方代办托运时,买方应 在合同设备送达工地时按照合同确定的收货人现场会同运输人员和卖方,根据《委托运输单》对货物的箱数和 箱体的完好进行清点并签收,清点发现箱数或箱体有缺损由卖方负责修理、补足或更换。买方未在到货时安排 人员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且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未经卖方同意擅自开箱,如发 生合同设备缺损或缺件,卖方不承担责任。 8.3 买方提货后(自行提货情况下)/货物运到收货地址后(代办托运情况下),买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 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第 3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九、产品质量保证 9.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约定的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9.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一级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量 争议的最终结论。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9.3 由卖方或卖方买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买方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和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 修期为合同设备经当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但最迟不超过合同 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2个月。 9.4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 可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或使用单位与卖方应签订《产品安装合同》,产品安装合同号为AZ1。9.5 如买方不与卖方签订安装合同,或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卖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 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卖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产品的质量保修期 的责任。 9.6 在产品质量保修期内,卖方对产品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 卖方所有,由卖方统一回收。由于买方或产品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管理、保养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不属于 免费保修范围,卖方可予以有偿修复。如买方未经卖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和 修理的,卖方不承担相应整机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9.7 如在质量保修期内,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需要委托买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 相关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 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9.8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买方应仔细阅读《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卖方随机提供的《使用指南》和《安装维护 说明书》,并遵照执行。 9.9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更换 的废旧印刷电路板由卖方负责收回。 十、违约责任 10.1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合同及附件确定的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 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违约 金总额最多不超过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 继续履行的义务。 10.2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给付义务 或视为自动退货的,守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应向守约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 十一、其它 11.1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交货日期实施交货的,卖方可自依据本合同及附件确定的 交货日期起免费保管15天。自第16天起,买方还应另行按以下标准向卖方支付仓储费:上海三菱品牌的电梯每 台60元/天、日本三菱品牌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买方应在自提或在卖方发货前付清。如设备储存时 间超过6个月,卖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买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应在提 货或卖方发货前支付全部款项和仓储费。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卖方在产品交货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产 品进行相应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产生影响必须更换的,检测及更换费用由买方在交货前或政府 部门监督检验前付清。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前,卖方有权留置标的物。如卖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买方除了应承 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本条承担由此造成卖方的损失。 11.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货或视为完成交货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买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 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所有,买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11.3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内容及附件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 方盖章和法人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11.4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仅供于本合同首页确定的使用单位的安装地址和项目使用。买方不得将部 第 4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分或全部产品及产品中的零部件分拆、转卖或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11.5 本合同设备涉及卖方或卖方关联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买方不得实施制造、使用、复制、许 诺销售或再销售等行为。本合同与其所有附件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 相关内容。 11.6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在“另行约定事项”中注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产品规格表(附件一)、土建图和营业设计图(附件二)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修改书”(如有)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1.7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以及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变更协议经买卖双方本合同法人委托人签 字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 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 面明确授权。 11.8 买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卖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 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11.9 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10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另行约定事项 12.1所有合同款项由买方签订合同单位支付,否则此造成的电梯延迟提货由买方承担。 ②安装条款 十三、土建要求 13.1 买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产品规格表、营业设计图及相关技术附件(如有)和 买方及卖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气技术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 准。 13.2 买方负责提供整洁的施工现场、施工必需的水源、各楼层动力和照明电源、井道门洞防护设施、通道照 明、装饰面标高、电梯厅的轴线基准,井道和底坑须防止水源进入,机房门窗应完整、结实、防盗。在正式电 源到位以前,提供机房的临时独立调试电源。正式电源应接至卖方指定的电源接入点。 13.3 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买方应按照《安装联系单》列出的 内容及时进行整改。 十四、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产品由卖方以制造单位在本地区分管分支机构名义委托取 得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安装。 十五、安装施工方式 □ B □ C □ 另行约定方式 买方可根据需要确认其中一种施工方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安装方式(附件一)。 十六、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6.1 双方预约于货到工地开工安装。预约时间根据《产品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确定的交货日期顺延。为保证 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买方须给予卖方合理的施工周期、条件和环境。 16.2 在预约开工期前一个月,卖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买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 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正式开工时间以双方共同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完成开工审批手续为准)与竣工日期(以卖方完成安装自检合格,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为准)。如不 具备施工条件,由卖方或卖方的委托安装单位及时书面告知买方,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整改 费用由买方承担,安装工期将顺延。 16.3 卖方进场的施工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符合土建要求及买方支付了本合同和对应的《产品买卖 合同》约定的款项。若买方如要求变更安装开工日期,应在预约开工日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卖方,双方重新 确定开工日期。 16.4 买方负责提供作业区域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卸货场地、运输通道和库房,并协助提供 第 5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施工人员的就近食宿的生活方便,负责货到工地后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成品保护以及施工材料、设备和工具的 看护,避免遗失。 十七、安装验收 17.1 本次电梯安装为大包,交钥匙工程,直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质量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证书。安装 完毕,卖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检验,并向买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 17.2 卖方最终质量检验结束后,买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监督检验,监督检 验中如有涉及卖方责任的整改项目,卖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中如涉 及买方责任范围内的配合、整改事项的,买方应立即整改,因买方原因导致不能验收通过的,责任由买方承担。17.3 产品通过政府部门监督检验后,双方办理产品竣工验收,买方付清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卖方在收到上 述款项后30日内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卖方按《安装竣工移交单》(附件三)将设备、随机图册文 件图册资料及相关证书报告移交买方,买方予以签收。如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卖 方有权拒绝移交设备和资料,买方除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承担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 17.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安装完成的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通过或未经卖方办理 竣工移交手续之前,买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卖方有权拒绝买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买方 擅自强行接管使用所产生的对该产品的损坏、造成的人员、财物的损害和其他后果,由买方承担。 17.5 买方应最迟在产品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如买方委托 卖方办理的,买方应提前向卖方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买方取得 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后,应当及时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 十八、质量保证 18.1 卖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签约时现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安 全技术规范,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及营业设计图,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在合同履行 期间,因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发生调整必须要执行的,或买方提出变更适用的质量标准和安全 技术规范的,由此增加额外的合理的改造、更换、调试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18.2 双方确定,如发生质量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致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省、直辖市- -级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提交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质 量争议的最终结论。卖方根据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九、质量保修期服务 19.1 在买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由卖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保修服务。本 合同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以《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19.2 属买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等非因卖方安装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或部件)需要修 理、更换的,应由买方负责,卖方可以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19.3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电梯的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 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相应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 进行。如买方未经卖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安装、改造或/和修理的,卖方不承担相应 整机的安全和质量保证责任。卖方在质量保修期提供的服务不替代买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应承担的委托取得许可的保养单位对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按照TSG T7001-2009《电梯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规定,使用单位在向政府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19.4 双方确定,本合同包含卖方提供在《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为明确服 务方式、服务要求等内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项目电梯使用单位应与受托人或 受托人指定的具备相应许可的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另行签订《产品保养合同》。如使用单位拒绝签订《产品 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卖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主动放弃。 二十、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20.1 当地政府各部门以各种名义收取的针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20.2 工程总包商、建设单位、各个分包商等施工现场针对实施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20.3 买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及使用许可验收的各种费用、年审、年检费用。 20.4 电梯井道内井道壁、工字钢、隔离网和防水,机房内电源、照明、以及通风、空调、监控消防设备或附 第 6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属设施的材料、安装和维修等涉及的费用。 20.5 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20.6 本合同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二十一、违约责任 21.1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 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21.2 由于买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停工、卖方自行检验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滞后、延长,买方应以每天 0 元/工向卖方支付误工损失费,且此期间的电梯设备、施工设施以及材料的现场保管和风险由买方承担。21.3 卖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买 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买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卖 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 续履行的义务。 21.4 买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卖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 约责任。 二十二、其它 22.1 双方明确:本合同盖章页中双方的项目联系人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和对双方间往 来资料、凭证或函件等材料的签收工作。买方收到卖方发出的上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签收或没有书面回 复意见的,视为已经确认。当任何一方需变更联系人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22.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买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2.3 买方对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技术资料、图纸文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卖方同意,买方 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本保密义务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有效。 22.4 本合同所有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打印文字,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并经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3.5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双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双方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双 方盖章后生效。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其他往来文件、函件中任何位置上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个人、其他公司、组织或分支机构在任何时候不被视为卖方的委托代理人,除非卖方另行加盖合同章书面明确授权。22.6 “产品安装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安装竣工移交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 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2.7 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 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22.8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2.9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二十三、另行约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成的电梯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 之前,不得将该产品作为垂直运输使用。 2 买方负责提供符合上海三菱电梯安装规范要求的合格井道(详见卖方提供的图纸)。 3 本合同不含任何形式的土建配合费(包括临时水、电使用费)。 4 买方负责免费提供1~2个库房给卖方临时使用。 5 本合同履行单位为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发票由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开具。 安装费由买方支付给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户 名:南昌洪城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南昌八一支行 账号:15022062090248043916 6 买方免费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便于卖方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的搬运。 7 本安装工程卖方需完成政府部门验收、牛腿、井道照明工程及产品移交后提供 36 个月维修保养服务。 第 7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QG/SM HT 05-01(K)-2014 附件一 产 品 安 装 方 式(B方式) 一、买方在安装施工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1.2 妥善保管接收的产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3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须给予卖方正常的施工周期。 2 施工中 2.1 提供施工期间必需的水、电和安全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负责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注和按卖 方要求实施的装修。 2.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作业区域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库房和工具室,以防 产品零部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遗失。 2.3 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卖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2.4 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提供电梯施工及调试电源,正式运行前将电源送至由卖方提供 的机房电梯专用配电柜。 2.5 施工现场在卖方所在区域以外的,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 2.6 协助提供施工人员就近宿食的生活方便。 3 施工后 3.1 配合卖方对电梯进行自行检验和政府部门监督检验。 3.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产品移交和负责产品交付后的现场保管和日常管理。 二、卖方在安装施工中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在合同预约的开工期前,按标准对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同 时与买方商定具体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 1.2 会同买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后列出清单向卖方主管部门反馈,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 2 施工中 2.1 负责产品的起重、分层、搬运、就位等工作。 2.2 负责搭建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脚手架,并提供合格证。 2.3 按照卖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安装。 2.4 按照卖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调试。 2.5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2.6 根据买方的要求,出席买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 3 施工后 3.1 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3.2 做好政府部门监督检验的配合工作。 3.3 提供产品使用咨询服务。 3.4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服务。 第 8页 共 页(其中附件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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