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天津音乐学院附中安保、文职、电工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49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0/06/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fzb-2020-tjhd-zf166
预算金额49万元
招标联系人孙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戈女士022-84313819
标书截止时间2020/07/06
投标截止时间2020/07/10
公告正文

  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音乐学院附中安保、文职、电工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音乐学院附中安保、文职、电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XFZB-2020-TJHD-ZF16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4313819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10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老师;022-241600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烜福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戈女士;022-84313819/84316123-801(报名处) 022-84313819/84316123-802(财务)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天津音乐学院附中安保、文职、电工服务项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2020年至磋商截止时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至磋商截止时间任意一个月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税务机关出具)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截至磋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9.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4: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9:00 至 2020年07月06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04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1)现场发售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2)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项目推荐网上报名:供应商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发送至xuanfuzhaobiao@163.com,注明项目名称:天津音乐学院附中安保、文职、电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FZB-2020-TJHD-ZF166)及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名,并致电022-84313819-801购买招标文件未购买招标文件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4:00 至 2020年07月10日 14: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07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7月10日 14: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52号渤轻党校B座107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戈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22-84313819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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