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人:江西四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春市袁州区泸州北路20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韩湘锋 手机:18007955008
代 理 人:靳士梁 手机:13907052823
被投诉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410
负 责 人:万 振 联系电话:0795-3216796
联 系 人:袁 舟 联系电话:0795-3216783
由于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江西四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火)于2017年7月13日向我局正式提出书面投诉,反映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智能化大厅硬件设备项目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江西四火受到不公正待遇及其他问题。我局于2017年7月17日正式受理该投诉,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分别就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2、对该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资料以及质疑、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3、二次约谈了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主任万振、副主任刘颖峰及工作人员袁舟、采购单位的项目责任人网络信息科科长何劲杨、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邓晓春,就相关情况当面进行调查了解;4、委派采购办刘军毅、闻淸峰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阅该项目的开、评标现场视频资料;5、组织被投诉人采购中心相关人员及采购人代表与投诉人江西四火委托代理人靳士梁面对面交流并通报调查情况。本次投诉事项已审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资格审查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投诉
首先,该项目招标文件所列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而且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项特别提醒第4小点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明确告投标人提供该项目证明材料的查询渠道是信用中国网站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据留存的方式是提供截图;其次,投诉人在开标后的资格审查中,因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截图中的任意一个,仅提供了招标文件中未作要求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经评审委员会集体商议后,认定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第三,在资格审查时,将用于资格审查材料单独装袋的宜春秀江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广东金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宜春市厚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单独装袋的“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复印件字迹不清晰,但声明其原件装在投标书内;宜春市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截图未单独装袋,直接装在投标书内。针对这一情况,项目开标主持人采购中心袁舟,依据招标文件中:“以上资料请单独装袋并于开标前送达,装于投标文件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的约定,分别让两家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当众各自拆开经现场公证员宜春市公证处江全均检查确认密封完好的投标书予以查验,证实两家公司的相关截图原件确实装于投标书内。让投标人代表自己拆开投标书确有不妥,但这一细节并不影响资格审查的真实可靠性,因此,两家公司的资格获得通过。综上,该项目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是客观公正与实事求是的,取消投诉人资格是慎重的,而且合法合规,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预中标单位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高拍仪和自助取证柜涉嫌虚假应标的投诉
1.高拍仪
目前市面上型号为“WJ1215”的高拍仪有广州德生牌、东莞光阵牌、北京影源牌等品牌,而预中标供应商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是北京世纪影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影源牌WJ1215高拍仪,通过样品演示以及对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的查验,采购单位技术人员确认该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
2.自助取证柜
预中标供应商宜春市汉唐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书中所采用的方案是:通过浪潮牌一体机与奥拓牌取件柜有效对接即可实现自助取证功能,不需要配置“主柜”。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技术确认函,而且提供了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浪潮一体机与奥拓取件柜成功对接的案例图片与视频。
以上是投诉人以偏概全及误读招标文件所致,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三、关于预中标公司恶意低价竞标或故意抬高其他诚信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1.叫号系统
一般排队叫号机设备都具备两种叫号方式(物理呼叫器方式与软件虚拟呼叫方式),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采购物理呼叫器,通过软件控制不仅能自动实现叫号功能,而且能对每一个“号”的办事效能实施全程监督。
2.自助讲解器
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自助讲解器,完全是一个独立的产品,无需采购其它配套设备,就能实现自助讲解功能。
投诉人误读了招标文件,该投诉事项也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以上为我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