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本项目新能源车停放、充电服务是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采购人69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
2、本项目中的充电服务费包括车辆停车费、物业管理费、人工费用、运营耗材等。69台车辆的充电服务费每月按实结算,充电服务费不超过435370元/年(投标人根据充电服务费每度进行报价,不得超过0.38元/度),电费均按国家政策电价执行。
3、★针对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项目一和采购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项目二,同一投标人仅可中标其中一个采购项目。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项目要求:
(一)场地要求:
1、根据本项目实际的工作作业范围需要,减少工作途中用时以及成本的节约,需招一家服务公司,充电场地位置需在芙蓉区行政区域环卫中心机械车辆重点作业范围(汽车东站为中心)5公里以内,充电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需配备驾驶员休息室。
3、停车位数量及尺寸最低要求:场地内11m×4m或者8m×4m停车位不得少于10个。
4、成交供应商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二)人员要求:
1、了解和熟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安全培训:了解和熟悉新能源车的充电操作和应急处置措施。
3、技术培训:明确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4、本项目要求配置1名项目负责人,1名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量配备充电工作人员,以保障正常充电工作。
5、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作业时应着统一服装,服装应根据长沙市相关标准要求统一制定。
6、有专人负责充电,并负责充电场内的移车。
7、每月负责充电费用的统计与报表并负责充电期间车辆的各项安全问题。
(三)充电要求:
1、场地内必须配备充电桩不少于10个,其中专用充电桩位不少于5个。
2、成交供应商必须为采购人提供24小时优先充电、随到随充及全天候车辆停放、充电服务;因成交供应商充电设施、设备、系统故障导致部分设备不能正常充电,成交供应商应在12小时内修复。
3、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车一张的充电服务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4、在合同期限内,成交供应商的充电设备须与采购人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5、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
6、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法规和长沙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7、充电设施要求:
7.1 充电桩功率:单桩功率不低于60KW。
7.2 充电模块: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
7.3 充电模式
7.3.1 充电桩具有充电模式选择功能,支持按自动充满、按电量充电等充电模式。
7.3.2 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与手动设定方式两种。
7.4 充电接口
7.4.1 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
7.4.2 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7.5 人机交互界面
7.5.1 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
7.5.2 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
7.5.3 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7.5.4 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7.6 读卡
7.6.1 充电桩应可配置CPU智能卡或M1卡,感应距离≥4CM,支持ISO 14443协议。
7.6.2 读卡器应具备RS232接口,能够与计费控制单元进行通信,通讯响应时间不大于500ms。
7.6.3 工作电压:5V。
7.6.4 最大功耗:≤700mW。
7.6.5 自复位:内置看门狗,自带蜂鸣器。
7.6.6 具备通信和电源指示灯,通信协议应符合相关标准。
7.7 远程通信
充电桩应配置远程通信模块,以实现充电桩本地系统软件升级及后期有线无线互备用功能,加强充电桩的网络备份机制。
(四)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车充电、停放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2、成交供应商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8台手推式灭火器。
3、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成交供应商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4、成交供应商应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安全监管,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5、成交供应商应维护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
6、成交供应商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停车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7、成交供应商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进行安全工作督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8、成交供应商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9、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五)监督管理:
采购人每个月不定时抽查成交供应商充电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服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将在当期服务费中扣除一定费用或视情况严重解除合同: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启动车辆充电及停放服务,每延迟一个自然日扣1000元,超过3天的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2、成交供应商拒绝或不按采购人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车辆充电及停放服务的,第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2000元,第三次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3、成交供应商充电设施、设备、系统等故障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充电,如不能按规定期限修复的,采购人按每台车200元/天从当期服务费中扣除。
4、成交供应商充电设施、设备、系统等故障导致充电度数无法读取或误差较大,采购人可据实扣除相应的充电服务费。
5、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配足充电设备的,每少一台充电桩扣200元/天。
6、成交供应商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达48小时的,或无法提供监控视频数据的,扣100元/天。
7、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人被上级点名批评、被投诉或被媒体负面报导的,第一次扣1000元,第二次扣2000元,第三次视为成交供应商出现严重违约情况,采购人可解除合同。
上述条款涉及的扣款费用在当期服务费中扣除。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结束的时间期限。具体是指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合同签订之日起为采购人提供新能源车充电及停放服务。
服务地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约定的区域。
五、服务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六、验收标准:
关于验收:
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采购人可对成交供应商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3、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成交供应商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问题,检验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采购人承担。
4、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或瑕疵给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采购人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5、成交供应商于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七、其他要求:
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充电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服务成交单价进行结算,每月付一次款。成交供应商在每月5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上个月的车辆和用电统计报表和服务费合法有效发票,采购人根据车辆停放、充电情况和监管情况审核后,在月底前支付上月的充电服务费,以此类推,服务期满后支付最后剩余的服务费。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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