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58号《执行证书》项下18757.908万元债权
金额
2500万元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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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 挂牌披露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158号《执行证书》项下18757.908万元债权 | 项目编号: | S110000D01211695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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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北京信托·睿盈财富2015009号集合信托计划”)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其他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2500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9-25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运城市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750万元保证金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披露期间进行现场尽调,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向北交所提交《项目尽调确认书》及《承诺函》,提交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本次标的转让为现状转让和交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即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各类备查文件、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内容及标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标的重新信息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同意按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各类备查文件、披露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逾期或拒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 (2)已知晓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本标的债权转让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为由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债权。如因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同意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同意自被确认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自2023年10月1日以后至实际付款日的本项目债权违约金归受让方所有。 (5)我方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全部交易价款足额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 (6)我方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办理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等相关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且我方同意转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交易凭证出具前将本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7)我方同意成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成交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自身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以及存在其它违反北交所交易规则或挂牌条件要求的、或因自身问题导致后续无法办理完成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变更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我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8)我方同意成功受让后,向北交所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按照成交金额的1%支付。 (9)除转让方向北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外,其余一切交易相关费用均由我方承担。 (10)已知悉本次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转让方不开具发票。 (11)承诺我方非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债务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在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s://otc.cbex.com/dzsw/detail/360470.html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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