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年杭州湾新区上海大众宁波分厂用户接入交换设备维保项目询价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8/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询价公告信息 | |||||
询价公告名称: | 2023年杭州湾新区上海大众宁波分厂用户接入交换设备维保项目询价文件 | 创建时间: | 2023-08-10 15:33:33 | 报价剩余时间 | 1天1小时21分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3-08-10 11:00:00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3-08-11 17:00:00 | 询价方式: | 公开询价 |
终止: | 否 | ||||
询价内容说明: | 【2023年杭州湾新区上海大众宁波分厂用户接入交换设备维保项目】 询价文件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局【(盖章)】 2023年 8月10日 询价公告 【2023年杭州湾新区上海大众宁波分厂用户接入交换设备维保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局】。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对上海大众宁波分厂所用的阿尔卡特交换机设备、语音信箱系统、计费系统进行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费用包含设备租用费与维保费。 1.2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4质保期:按照要求验收后免费维护1年。 1.5★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55000元(含税),供应商最终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答人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采购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采购。 (3)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 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情形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 在最近五年内,存在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8) 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9) 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询价文件获取 3.1 获取时间:【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1日】(北京时间,下同)。 3.2 获取地点:【现场报名】。 3.3 获取方式:凡有意向参加并符合资格条件的独立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请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局(越新路12号)现场获取。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纸质文件。。 4.2 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2023年8月14日9时00分。 4.3 唱价时间和地点: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请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4.4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3 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供应商注册 5.1 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ctsc-portal/ctsc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局】 地 址:【越新路12号】 邮 编:【315000】 联 系 人:【谢添】 电 话:【15372663760】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购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3年8月10日 |
询价物资信息
物料名称 | 物料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名称 | 采购数量 | 备注 |
代维服务-通用设备-零星修理费(管理用) | - |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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