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资材料]201902攀长特带锯条[发布中]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19/04/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b20190420356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胡通0812-3397415
招标代理机构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罗珊0812-338195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19/04/28
公告正文
201902攀长特带锯条

201902攀长特带锯条竞价公告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材料部采购的201902攀长特带锯条项目进行公开竞价,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1、项目名称:201902攀长特带锯条

2、招标编号:AB201904203562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竞价采购明细、采购要求详见竞价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

3.2竞价采购情况

3.2.1本次竞价采购周期拟定为至20190630;

3.2.2本次竞价付款条件为实行先货后款,以货币/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3.2.3本次竞价履约保证金见竞价文件第二章;

3.2.4本次竞价采购有品牌(相当于该品牌)要求的品种需投标人提供代理证明或经营范围涵盖此类品种;

3.2.5对于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的品种,若新入围的投标人拟中标,在供货前需要试验、验证合格,否则,取消其拟中标资格,按排序依次选取其他投标人为拟成交人。

4.竞价人资质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生产制造本产品的相应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接受生产型供应商或生产厂直属销售机构、流通商投标。 2.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以往经营过程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代理型供应商须获得有效授权证书。 3.投标人注册资金要求:生产企业≥200万元,流通性贸易商≥1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进入公司灰名单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代理人)开办(含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不得参与投标;与公司所管业务范围内,有质量异议、商务纠纷等,未有处理结果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招投标,未通知强行参与者可视为投标无效并给予相应处罚。 7.退出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供应商目录》中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参与招标。 8、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因成交方产品质量问题给委托方造成经

5.本次竞价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6.竞价文件购买

6.1报价人代表于2019-04-24 00:00:00至2019-04-28 14:00:00,登录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http://bid.ansteel.cn),在线购买竞价文件。

6.2竞价文件每套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中标服务费收取额度按招标文件中标准执行

6.3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04月28日14时00分。报价人网上提交报价、商务及技术标同时,必须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将需要提报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原件或盖红章复印件)电子版,传送到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应标段。首次参标方须要先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报价交易平台注册。

6.4逾期提交的报价文件,系统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采购方: 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材料部
地 址:
联系人: 胡通
电 话: 0812-3397415
传 真:
招标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 址: 攀枝花
邮 编: 617000
联系人: 罗珊
电 话: 0812-3381952
传真: 0812-3381894
网 址: http://bid.ansteel.cn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行号103651081010)
账 号: 2281 0101 0400 3593 9

附表:标的需求一览表及报价要求

序号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质量标准 数量 单位
1 硬质合金带锯条 规格:8800*67*1.6 1.0/1.4 T型齿 24
2 双金属带锯条 规格:4826*34*1.1 2/3 10
报价要求:要求: 5、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新进投标方如中标,合同签订前需按中标/成交含税总金额的5%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百元取整,不足一百元按百元收取)。 6、禁止《物贸公司退出供应商目录》中未满一年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7、本项目使用单位指定带锯条为“天津天汇天龙锯业科技有限公司、LENCX(雷诺克斯)”产品,因此要求竞价人参与竞价时须注明生产厂家或品牌,代理商必须上传代理证明。产品必须是原装产品,交货时须提供上述厂家的出厂证明(产品质保书原件或出库单),供方在产品有效期内对产品质量负责。 8、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若因中标(成交)方产品质量问题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中标(成交)方应负责赔偿。 9、供货要求: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日期前,按质、按量分批次交货到使用现场,因卖方原因违约,延期10天之内交货(含10天)卖方将支付含税违约金额5%的违约金,延期10天以上交货卖方将支付含税违约金额10%的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和买方要求除外),随货提供生产制造厂出具的出库或合格证等能够证明所供产品为该生产厂生产制造产品的文件或资料。
序号 标题 类型 说明 文件
1 合同主要条款.doc 详见附件内容 合同主要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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