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北社区S110502单元117K-02地块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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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北社区S110502单元117K-02地块
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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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闵行区 | |
地块公告号 | 201706501 | |
合同编号 | 沪闵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15号 | |
地块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古美北社区S110502单元117K-02地块 | |
四至范围 | 东至:万源路,南至:顾戴路,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 | |
土地用途 | 商办、餐饮旅馆业用地 |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34049.9 | |
竞得人/中标人信息 | ||
竞得人/中标人 |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 | |
竞得人/中标人法定代表人 | 倪建达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7-08-02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地下空间要求 |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不低于4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 | |
全装修要求 |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公共服务设施: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05%(计 35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小于200平方米,养育托管点不小于4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不小于300平方米,社区学校不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食堂不小于6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需集中设置,且临街布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政府。 2、该地块内应设置不低于用地面积5.95%(计2026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环境空间,其中: 公共空间:绿地面积不小于2026平方米,地块沿万源路布局。公共空间原则上短边不小于12米,沿路布局,不设置围墙,乔木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50%。公共空间中应设置公共艺术作品(设施),包括城市雕塑、装置艺术,经艺术化处理的城市家具和公共设施等,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空间建成后24小时向公众开放,结合商业、办公部分设置,权属归受让人所有,由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3、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长度不小于140米(用地面积840平方米)的东西向公共(步行)通道,与建筑结合设置的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4.5米,确保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24小时向公众开放。 4、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20%,绿化面积不小于6810.00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建设基地内的水体,水底非硬质材料铺装,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可计入绿地面积,可计入面积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15%。。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购物中心、百货店、超市、便利店、生活服务网点、大众餐饮、休闲文化娱乐、酒店等。其中酒店物业占商业物业比例40%至50%(即酒店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359平方米,不高于12949平方米)。 |
引入行业要求 | 符合闵行区产业规划导向,重点发展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现代商贸、健康服务等类型的办公企业。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商业物业自持期间统一运营、管理 |
物业持有要求 | 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60%(计36258.6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20年; 2)其他物业自持要求: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持有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20719.2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含酒店),其中:受让人应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酒店物业(建筑面积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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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二星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J12671-2014)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5)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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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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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由受让方带建出让地块相邻117K-01地块的公共绿地,并与117K-02地块项目同步建设,绿地造价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0元,可享受市、区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绿地竣工验收时的相关文件执行,超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 2、该地块在配建停车位以外需增补40个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建设方案应征询区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完成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后交付于街道,进行属地化管理。 3、商业及商务办公地块内必须按层集中设置卫生设备、茶水间公共设施,不得设置阳台、露台、设备平台等住宅相关功能,外立面不得设置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元素。 4、商业部分最小分割单位:300平方米;办公部分最小分割单位:350平方米。 5、地上建筑面积86330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3500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6、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土地合同签订后,将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地块的建设单位及其全资项目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监管。 7、本合同第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8、本次出让的117K-02地块受让人在代建117K街坊绿地时需在绿地内补偿3万平方米的水面积,水面积补偿方案应在117K-02地块开发建设前报市水务局审批。 9、现状轨交12号线下穿该地块,该地块的建筑方案设计应征询轨道交通相关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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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沪闵规土(2017)出让合同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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