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799号1幢(城东大厦B栋)801-1室房屋2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799号1幢(城东大厦B栋)801-1室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29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25 |
出租底价 |
364128.02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宣小姐、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7、0571-8689231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799号1幢(城东大厦B栋)801-1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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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上城区环站东路799号(钱投城东大厦)1幢8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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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67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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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3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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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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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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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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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64128.02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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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32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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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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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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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2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为首年租金标准,减免金额在《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正常履行的最后一期租金折抵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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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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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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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2个月租金计的履约保证金;2万元整的装修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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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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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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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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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装修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非正常提前终止的,则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装修免租期条款自动失效,装修免租期的租金承租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出租方。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运营、出租等)对该物业进行整体转让、分租、转租、分割。 (5)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清单载明,租赁房屋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已知悉:基于租赁房屋系国有资产的特性,承租方同意自始放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即如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遇有出售安排的,无论购买条件和有关情形如何,承租方均放弃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承租方同意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由第三方继承并配合签署《商品房租赁权益转让协议》。该等处分系承租方充分知晓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撤销,且承诺不会实施阻挠出售等不当行为。如届时发生承租方违反本条约定及承诺行为的,将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已知悉: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确因经营需要需新注册公司,并由新注册后的公司作为租赁物业承租人的,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后办理合同主体变更手续。但承租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仅申请一次主体变更,且新公司必须为承租方全资或控股公司(如招租公告中对承租人注册资本有要求的,则新公司也应满足该等要求),同时承租方承诺对变更后的承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及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办理手续视同接受,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正常交付情况下承租方应当支付的费用支付相关费用。超过三十天承租方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 (2)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房屋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房屋之状况;签署了交接凭据或承租方已实际取得该房屋使用权(或取得房屋钥匙),则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已经完成。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1)出租标的有2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各年累计租金的2%的交易服务费;(2)出租标的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各年累计租金的1%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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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市城投资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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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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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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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李经理 |
联系电话 |
13516817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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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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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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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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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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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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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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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