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0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吉林伟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钱琤0513-81819577
标书截止时间2023/02/17
投标截止时间2023/02/17
公告正文
海安市城乡污水收集处理一体化工程城北污水厂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城乡污水收集处理一体化工程已由海安市行政审批局以海行审投资〔2022〕118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城北污水厂扩建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工程地点:海安市境内
2.1.2工程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12000万元,总处理量为4.9万m3/d。一期已建工程已经运行,二期工程需与一期工程实现无缝衔接,整个项目(包含一期已建工程、二期工程)所有设备的需进行整体调试、试运行;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3合同估算价:9000万元;
2.1.4工期要求:274日历天(含调试期);交工验收后通水试运行3个月,2023年11月30日前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招标人运行。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2.1.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且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的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中心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标准以及施工图说明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2.1.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为1个标段。
2.2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道路、雨污水、水解酸化池、生化池、二沉池、混凝沉淀池、加药间、变配电间及备品备件间、叠螺机房、加药系统,鼓风机房及配电间,浓缩池、匀质池等全部内容的施工和所有机械、电气、仪表、控制、自动化设备、部分工艺管道等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以及一期已建工程和二期工程所有设备的整体调试、试运行,还包括涉及所有设备和附属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和现场服务等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本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内。
注:本工程投标人若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必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及以上,且日处理污水量4.9万吨及以上,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新建污水处理厂或扩建污水处理厂(扩建污水处理厂的新增日处理污水量须不少于2.4万吨)施工项目。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②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和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则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③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日处理污水量、出水水质的,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诚信库获取,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2)2021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2022年01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2022年10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需提供投标人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7)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9)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如有);b、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社保缴纳政策已发生变化,投标时不需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c、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按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执行。d.投标人承诺书;e、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针对本项目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录入《信用手册》(因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的原因,对信用手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不做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以注册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更新单位的信用手册,上传完成后点击上报,找当地住建局审核。(如开发区找开发区住建局,崇川区找崇川区住建局,县区找县区住建局)。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信用手册,无需至南通政务中心打印。因评标区无二维码设备扫描,不能直接提供二维码,投标单位需将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内容(包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图片形式标记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不按要求操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在此期间,新老版本信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年01月19日至2023年02月17日;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17日09 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评标阶段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阶段采用“直接票决+价格竞争法”,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其他事项
8.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50万元。
8.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8.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8.4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46号              
地  址:海安市高新区镇南路399号二楼海审窗口
联系人:吉林伟                            
联系人:钱琤
电 
话:0513-88826955                     
电  话:0513-81819577(中心窗口)、8181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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