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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tr2023bj10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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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锐广场5-12号楼、14-16号楼的部分地下车库、库房、底商
项目名称 国锐广场5-12号楼、14-16号楼的部分地下车库、库房、底商 项目编号 TR2023BJ1000034-3
转让方名称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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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13927.91万元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0-0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10-12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杨天宁 / 联系电话:01066295569

  • 资产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交易方式
  • 其他信息


一、资产情况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5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7)开不动产权第D027474号 目前用途 住宅、库房等2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35868.91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6号楼
房产证号 X京房权证开字第039508号 目前用途 储藏室、库房、住宅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35247.54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7号楼
房产证号 X京房权证开字第037516号 目前用途 办公、库房、商业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37575.1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8号楼
房产证号 X京房权证开字第038922号 目前用途 办公、商业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22031.94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9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5049号 目前用途 办公、商业等2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21834.26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0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3865号 目前用途 办公、备用间等3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37573.4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1号楼-1层-101等118套房
房产证号 京(2015)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21402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24820.7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2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4859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4596.89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4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7)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0612号 目前用途 车位等2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58136.47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5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4861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4604.49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6号楼
房产证号 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6470号 目前用途 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24814.22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方名称 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7:00点前将人民币4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实物资产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实物资产交易价款,未竞买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无息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已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我方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并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我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我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后再次进行披露转让;(2)我方已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产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要求,确认具备购买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如因自身不符合政策及法规要求导致标的资产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由我方承担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我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后再次进行披露转让;(3)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4)本项目交易价款托管结算采取自行结算的方式;(5)我方已知悉本次挂牌价格含增值税,本次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由转、受让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办理标的资产权证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我方同意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产过户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过户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正常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踏勘安排 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如需到实地查看标的现状,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配合。转让方在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分批次安排现场勘查,由转让方统一组织且需提前预约。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资产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国锐广场项目,含地下车库、库房、底商等共计1157套(个),资产总面积56,850.21平方米,具体如下:
(1)京(2017)开不动产权证第D027474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426.41平方米;
(2)X京房权证开字第039508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556.7平方米;
(3)X京房权证开字第037516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2252.14平方米;
(4)X京房权证开字第038922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2321.85平方米;
(5)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5049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2250.01平方米;
(6)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3865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736.62平方米;
(7)京(2015)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21402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270.5平方米;
(8)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4859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135.03平方米;
(9)京(2017)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0612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40464.13平方米;
(10)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4861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161.83平方米;
(11)京(2016)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16470号对应房产的转让面积为1274.99平方米。
2、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与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L21C2144002《融资回租合同》,为保证该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GPL21C2144002的《最高额不动产抵押合同》,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部分地下车位及库房(合计1040套)作为抵押物,作为上述《融资回租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质押担保。
3、邯郸银行(债权人)与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JA022090955870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保证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得到清偿,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银行签订编号DYA02209090019281 《抵押合同》,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7号楼至10号楼部分商业作为抵押物,作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的质押担保。
4、2022年3月15日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010100122130101D01号,抵押金额800000000元,主合同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1010100122130101,涉及土地抵押。
5、2022年3月10日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编号: 1010190222240056D01号,抵押金额1400000000元,主合同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1010190222240056号,涉及土地抵押。
6、本项目目前处于出租状态,承租人对本项目中的部分资产具有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意向受让方需对本项目中剩余资产承担受让义务。
7、交易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后,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在收到转让方出具的《划款函》后,北交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8、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4000.00万元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交纳截止时间 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 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由北交所按规定无息退还。
处置方法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如所有竞买人均无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5)签订上述合同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办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程序的;
(7)在办理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程序时,拒不承担标的房产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或拒不承担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交易双方的税费、手续费的;
(8)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其他情况。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四、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权利人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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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出口



确定













































5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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