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工作具体要求
1、制作普査底图:在前期既有普查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收集资料整理,经核查、对比分析,将资料数据格式、坐标系统、图层进行转换,抽取可利用的空间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针对已有资料数据存在缺失、测量数据不准确问题,使用检定合格的测绘和探测仪器,分单元开展管线探测、地下空间数据采集等外业调查、探查、测绘,形成普查底图,同步建立普查数据库。普查底图和普查数据库应符合《湖南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査工作指南(试行)》(湘建城(2023)8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数据采集与建库规程》、《长沙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导则》相关要求。
2、建立普查数据库:通过资料整理、格式转换、图形转换、构面处理、属性赋值及数据检查,形成普查数据库。
3、应根据普査要求确保普査对象应査尽查,不重不漏。在设施管理(权属)单位核实确认发现有漏查、误查的,应当在监理质检前完成修补测:监理质检时发现有漏查、误查的,监理按照标准规范出具质检检验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测,并按长度扣除合同款(漏查、误查长度X投标单价的1倍):长沙市住建局终验时发现有漏查、误查的,应在20天内完成补测。并按长度扣除合同款(漏查、误查长度X投标单价的2倍):在质保期内发现有漏查、误查,按售后服务条款执行。本项目服务质保期2年,自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在质保期内出现服务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应全权负责。
4、事故隐患排査应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査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及方式合同签订后,在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各普查范围内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并通过质检: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开福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验收,绘制开福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一张图”,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住建局汇交普查数据成果。
(1)结算方式:最终验收结算金额根据中标单价及结算报告中载明的测量长度、普查面积进行据实结算,验收金额不超过预算。
(2)支付方式;待通过市住建局或上级部门验收并汇交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分两次付款,第一次支付70%的付款金额:第二次支付30%的付款金额。
(1)确保普查成果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普查成果质量优良率达80以上。
(2)中标单位应根据普查要求确保普查对象应査尽查,不重不漏。在设施管理(权属)单位核实确认发现有漏查、误查的,应当在全过程管理服务外包单位质检前完成修补测:质检时发现有查、误查的,由采购人委托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外包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出具质检检验报告后,中标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补测:长沙市住建局终验时发现有漏查、误查的,中标单位应在20天内完成补测,并按长度扣除合同款(漏查、误查长度X投标单价的2倍):在质保期内发现有漏查、误查的,按长度扣除合同款(漏查、误查长度x投标单价的3倍)。
(3)本项目服务质保期壹年,自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服务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应全权负责
(4)投标人书面承诺:在项目实施和服务质保期内,中标单位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和应急需要,且在质保期内,发现成果有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并1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在7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成果。
按照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展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验收主体:采购单位为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2、组织方式: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3、验收时间或条件:项目实施完成全部外业普查并通过全过程管理服务外包单位验收,由中标单位向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进行考核验收。
4、验收方式:采用一次性验收的方式,完成全部外业普查进行一次性验收。最终验收结算金额根据中标单价及结算报告中载明的测量长度、普查面积进行据实结算,验收金额不超过预算。
5、验收程序:(1)启动验收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全部外业普查并通过全过程管理服务外包单位验收,由采购人制定验收方案,先中标单位进行自查,再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2)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方组织本单位项目分管领导、本单位财务科、本单位业务科室、本单位纪检督察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事宜以及验收方案的确认:(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对验收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出具确认验收书:(4)实施项目验收:采购人确认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严格按照验-43一收方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详细列明各项内容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确认:(5)项目验收完成后,中标单位须将验收相关资料胶装成册提交采购人归档保存。(6)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单位完成整改后(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6、验收内容及标准;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普查成果内容(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档成果)等。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1)中标单位未按采购需求质量要求履约的,按照质量要求第(2)款内容进行扣款:(2)中标单位未按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履约的,按照商务要求第(6)款内容进行扣款(3)中标单位未按采购需求进度要求履约的,按照进度要求第(2)款内容进行扣款;(4)中标单位照约过程中拒绝服约,根据民法典追究其违约责任。
8、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决:验收过程中若采购人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由于争议问题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9、双方权利义务: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股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中标单位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中标单位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